公司對員工進行罰款,違法嗎,公司有權利對員工進行罰款麼?

時間 2022-01-19 21:24:58

1樓:李浩律師

回答公司罰款不合法,因為公司是企業沒有罰款權。

如果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在損失範圍內公司可以要求賠償。賠償數額僅限於補償給公司造成的損失,不能超出這個數額。如果是從工資裡扣的話,當月扣除數額一般不能超過工資20%,當月扣不完的分攤到以後月份。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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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公司是沒有罰款的權力的。但公司經常通過內部規章制度對員工扣發獎金和工資,這一塊法律並沒有禁止。 勞動法提倡用人單位不能僅僅為了處罰職工就訂立規章制度,而應當依據勞動法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勞動者如有一般性違紀情況,應主要通過批評教育等來解決。如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其勞動合同。 員工工作時出現過錯,公司想要處罰員工的,可以採取以下辦法:

1、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公司可以發放最低工資。 2、在員工手冊、規章制度中明確違紀處罰規定,並經公司員工同意。

3樓:西安律師邱新昌

企業可以對員工罰款嗎?

公司有權利對員工進行罰款麼?

4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被廢止 企業再也無權對員工罰款市場用工理念是企業根據需要自行招聘員工,員工到企業需要遵守企業相應規章制度並完成規定的崗位職責。若員工違反相應規章制度或沒有完成相應崗位職責,企業可依據內部規章制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獎懲辦法是企業用工自主權的體現,應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制訂。但部分企業一直以《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來管理員工,沒有結合自身實際制訂內部獎懲辦法。該條例廢止,國家規定的處罰方式與情形就失去了法律支援。

據了解,該條例雖然只適用於國有或集體企業,但很多其他性質的企業也深受影響。該條例的廢止,使得對員工的開除、除名、辭退、罰款的規定失去了法律依據,若規章制度中還有上述規定,則屬於規章制度違法。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規章制度違法的,員工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5樓:鳳迪水施詩

不合法。首先是工作是履行工作職責。

如果勞動合同簽訂時,裡面有因失誤為公司造成損失,那可以賠償。但是賠償金額是不能超過每月工資的20%。

否則公司應該承擔。

另外,可以要求收貨方返還貨物。

6樓:yy涼涼

理論上公司沒有任何權利對員工進行罰款,即便是違反公司的一些規章制度,比如遲到早退、曠工除非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可以要求賠償

7樓:泰天宇

員工不加班公司管理有權對員工罰款嗎

8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員工守則或者員工紀律是如何規定的

公司可以對員工規定罰款嗎?

9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要看員工的行為是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扣款,沒有造成損失的,除國家法定的扣款內容,公司無權對員工工資做任何扣款,具體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者拖欠員工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如果剋扣或者拖欠員工工資是可以依法申請賠償的,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10樓:

企業可以對員工罰款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南昌西格瑪醫療器械****老闆不開心就剋扣員工工資

12樓:匿名使用者

嚴格上講是不可以的。

罰款屬於公權利,公權利的行使必須有法律依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只有國家機關在法定許可權內可以對行政相對人進行罰款,並且罰款時必須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錢也是需要交到制定銀行的,不是罰款人直接收取。

企業作為乙個民事主體,他與員工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它當然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實踐當中很多企業都規定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其實這些做法都是不合法的。因為員工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可以進行追償,但不是罰款。

公司可以以公司規定罰款員工嗎

13樓:中顧法律網

根據我國現有的乙個《行政處罰法》的法律法規規定,公司作為乙個用人單位,在勞動法上面並不是乙個執法的行政機關,也就是說這個公司沒有對於員工的失職行為或者是違法行為作出處罰的乙個權利,也就是不能對員工進行罰款。所以,我們在生活中,遇到的用人單位即公司對於員工進行罰款的這樣一種行為從根本上來說是一種違法的行為,是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的。

關於我國在法律上面對於罰款處罰的乙個規定是,首先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這個進行罰款的機構必須是乙個行政主體,也就是說不是隨便的乙個組織或者是乙個機構,他就擁有罰款的乙個權利的。只有被法律法規所承認的乙個行政主體採用對於行政管理相對人罰款的權利。所以不是任何的乙個公眾組織都擁有著這一項權利。

第二點就要提到乙個行政管理相對人,也就是罰款的物件。罰款這種行為從法律上面來講其實是一種行政處罰的行為,因此罰款的行為應該正對行政管理相對人,而不是針對所有的人進行,所有的私人組織不能對其管理的成員實施罰款的行為,這一點就連行政主體這種具有罰款權利的組織也不例外。

14樓:大超love雪子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15條規定,罰款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只能由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法律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機構行使。

所以,在實際中遇到公司對違反規章的員工進行罰款處罰的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員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或者重大決定實施過程中,如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經過雙方協商,用人單位應予以修改完善。

對於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其公示、告知勞動者。

15樓:番茄紅柿

只要公司有明文規定就可以,一般不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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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可以看出,規章制度制定後由工會及全體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職工表示受規章制度約束即為合法,非經此程式,公司的規章制度對職工無約束力。按照此條規定,雖然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公司無權實施,但公司可以根據職工完成工作的情況制定一些獎懲措施,涉及懲罰的措施經過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即有法律約束力並可以實施。

此外,《企業獎懲條例》第十二條對職工的行政處分進行了規定:「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同時,在第十六條中規定了處罰的最高金額:「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在實際的操作中,在職工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公司還應當遵守最低工資規定,省或者市都有乙個「在職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每月實際領取的工資不得低於這個標準。

即對職工罰款後所剩實際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綜上,企業可以依法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勞動規章制度裡對於職工違反規章制度所規定的懲罰措施是合法有效的,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如果職工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企業有權進行處罰,但處罰標準不得超過員工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罰款後剩餘金額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對該懲罰(包括罰款)不服的,有申辯權,還有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的權利。 當由於員工工作失職造成產品報廢損失時,如果企業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中有針對此種情況發生時的賠償規定,則企業可要求員工進行一定的賠償,賠償以實際損失為標準,如損失過大,可逐月扣除,也可仲裁解決。勞動合同的解除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員工工作失職造成產品報廢損失」的發生時,應視乎此情況發生的原因是否適應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即「(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滿足其中一條,即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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