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扣員工工資合法嗎,公司扣員工工資合法嗎

時間 2022-01-19 21:24:57

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公司是不能隨便扣員工工資的,在特殊情況下,公司是可以扣工資的,比如公司有證據能證明因為員工的原因,給公司造成了明顯的經濟損失。

以下法條供你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   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3樓:賁騰律師

回答原則上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工資進行扣罰,除非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經濟損失,或者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但不超過當月工資的20%。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第16條,《對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3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進行合法的扣除或扣減,但需要分別符合如下條件:

第一種情形為「代扣工資」,即依法應該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

第二種情形為因勞動者個人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第三種情形為「減發工資」,其法定情形為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客戶未付全款,並非法定扣罰員工工資的法定情形,故此做法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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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念秀愛龔己

這要看與用人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定了,如果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支付形式是:以完成一定任務支付的話,扣工資就不算違法。如果是安一般情況支付工資的話,扣工資的行為就屬於違法行為,可以申請協商,協商不成,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申請仲裁,仲裁結果不滿意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5樓:

因工作失誤造成公司虧損,對個人,這屬於經濟處罰。

6樓:星際間銀河

首先勞動法規規定:員工違紀,只要制度經過公示或培訓,罰款是可以的,但罰款不得超過工資的20%,如果公司沒訂該項制度條款,制度條款未經公示或培訓,或制度條款在事發後公示或培訓,則罰款是違法的。員工可以向勞監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公司不但要返還罰款還可以公司非法罰款索要乙個月工資作經濟補償金。

其次如果是因員工本人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可以按10%-100%向員工提出索賠。但如果是按上司指示辦的,且事發前公司沒有相關制度條款規定上司指示是違紀的情況,造成損失由上司賠償,與員工本人無關。

7樓:海森的

這個要看情況的,看是故意還是大過失,還是一般過失,一般過失不用賠償。這個沒有固定的標準

相關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8樓:

看勞動合同,有沒有條例

9樓:劉星裝修

能說下是什麼工作失誤嗎?

公司 扣罰員工工資合理嗎 可以怎樣做

10樓:之何勿思

原則上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工資進行扣罰,除非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經濟損失,或者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但不超過當月工資的20%。具體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11樓:找法網

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剋扣勞動者工資的,且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可以先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式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樓:海星de魔力

易法通解答:

根據《關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第三條規定,《規定》第十五條中所稱「剋扣」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絡,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因此,若公司的規章制度有相關規定,員工違法規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此扣員工的工資。但前提應保證該規章制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且保證規章制度有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否則,公司不能以此扣除員工的工資。

13樓:體壇新聯盟

公司對員工罰款扣工資可以嗎,律師來告訴您答案,懂法不吃虧!

14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是單位的規章制度那麼公司的做法是不違法的 如果是單位的要挾你那麼你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的

15樓:張趙泳律師

你好,公司不能扣員工工資,他們罰款的時候有沒有留收據?去當地的勞動糾察大隊反映情況。實在不行就去仲裁

16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 這樣的事情 如果單位規章制度 那沒話說第二 如果非單位的規章制度 只是想要挾你 那你可以保留證據起訴他第三 具體可以諮詢當地社會保險中心 **12333第四 還是以和為貴 如果單位嚴苛 可以離職 去別的公司 沒有必要糾結第五 網上回答五花八門 只有當地解答最權威 最準確第六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17樓:童童布點

。兩個事情肯定都不合理。

從法理上來說,公司不能直接因為你電梯沒保養好就扣你的工資,只能是提前公布相應的檢查標準,每次抽查到沒做好對你處罰,如果那樣的話是合理的。只要是提前告知了相應的可操作標準,同時也明確告知處罰標準,並按照標準處罰你,那麼公司是合理的。聽你說,該是沒具體的扣罰標準,那麼公司的做法就缺乏合理性。

社保這個問題嘛,肯定就是公司在忽悠你們來著了。

關於社保問題如果真有心思自己到社保局去查查肯定就什麼都知道了。

當然,現在的企業,特別是小點的企業,不合法的地方肯定都是很多的。這就看你如何考慮了,如果公司不是那麼的黑,那麼有時為了保住自己的這個飯碗讓步些也是正常的;如果公司的行為確實太黑或者是自己已經沒心思繼續跟公司了,那麼找公司討說法也是可以的……

具體如何選擇,三思後行。

18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在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發放勞動者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好律師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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