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公司能對員工進行罰款嗎,企業能對員工進行現金處罰嗎?具體在勞動法裡面那一條可以說明?

時間 2022-10-31 15:41:17

1樓:愛喝粥

員工正常離職的程式包括以下兩種方式:

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批准的,直接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用人單位不批准的,試用期內三天後,試用期後三十天後,員工可以自行離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金。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您正常辭職,如果您沒有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單位無權剋扣您的工資,其行為違法。

2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不管是否辭職,單位都沒有罰款權。如果員工行為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可以就損失部分索賠,單位要承擔舉證損失的責任。一些單位以達不到業績為理由罰款這本身就是違法的,達不到業績你可以炒他魷魚u,但是就是不能罰款。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公司未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報酬,若對處理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單位一般情況下不能對員工進行罰款的,這是涉及員工切實利益的事項,必須經過民主程式(員工大會、員工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且公示,告知員工,才能對員工生效。

因此,原單位對你的罰款,基本可以認定為違法行為。

4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企業能對員工進行現金處罰嗎?具體在勞動法裡面那一條可以說明?

5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違反公司規定,企業是可以對員工進行現金處罰的。但當月罰款總額不得超過工資的20%。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6樓:深圳張勇律師

答:雖然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了企業不得罰款,但在深圳,企業仍可以依照經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罰款。

法律分析如下:

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在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出台之前,規定深圳企業有罰款權的法規主要有兩個規定:一是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通過的《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該條例中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減下列費用:

(一)員工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的違紀經濟處罰;

(三)經員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費用。用人單位每月扣減前款第(一)、(二)項費用後的員工工資餘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因《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屬於地方性法規,當與廣東省(省級地方性法規)的《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衝突或不一致時,根據立法法中上位法優先的原則,應優先適用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因此該規定中的罰款權已經不能適用了。

二是《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十六條:用人單位依照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的,單項和當月累計處分金額不得超過該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且對同一違紀行為不得重複處分。實施處分後的月工資不得低於市**公布的特區最低工資標準。

此規定中的經濟處分,就是若員工違反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公司可以對員工進行處罰,因《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屬於特區法規,依照《深圳市法制局關於我市行政機關行政執法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特區法規與法律、行政法規、省法規、部門規章、省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在特區內適用特區法規的規定,因此當《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與《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衝突或不一致時,應優先適用《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

綜上,雖然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了企業不得罰款,但在深圳,企業仍可以依照經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罰款,但對員工進行罰款的相關規章制度應經民主程式制定且要公示,內容合法才能適用於員工。

7樓:

企業是無權對員工進行現金處罰的。你對此有異議,可以去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8樓:舒丸子

能,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中寫了,我記得不高於工資的20%也是可以的

9樓:

如果不高於工資的20%也是可以的

公司的員工辭職後還能再進嗎?

10樓:cufe小新

員工正常離職,離職當月一般是不能再次進入該公司,在次月可以再次入職。

1、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員工離職後合適才能再次入職,只要員工和單位協商一致就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

2、在企業實際操作過程中,因為員工當月工資需要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結算,員工當月離職後,如果當月再次入職,會導致單位工資計算出現問題,可能將員工以前上班考勤覆蓋掉,無法計算員工當月離職前工資。離職員工需要在單位將當月工資計算完畢之後,次月再次入職。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2、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11樓:匿名使用者

1、法律不禁止員工辭職後再進原公司。

2、政策不禁止員工辭職後再進原公司。

3、員工辭職後不再進原公司是一種心理障礙,叫做好馬不吃回頭草。

4、員工辭職後再進原公司,要符合條件:a、公司需要進人。b、符合公司進人的條件。

公司可以以公司規定罰款員工嗎

12樓:中顧法律網

根據我國現有的乙個《行政處罰法》的法律法規規定,公司作為乙個用人單位,在勞動法上面並不是乙個執法的行政機關,也就是說這個公司沒有對於員工的失職行為或者是違法行為作出處罰的乙個權利,也就是不能對員工進行罰款。所以,我們在生活中,遇到的用人單位即公司對於員工進行罰款的這樣一種行為從根本上來說是一種違法的行為,是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的。

關於我國在法律上面對於罰款處罰的乙個規定是,首先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這個進行罰款的機構必須是乙個行政主體,也就是說不是隨便的乙個組織或者是乙個機構,他就擁有罰款的乙個權利的。只有被法律法規所承認的乙個行政主體採用對於行政管理相對人罰款的權利。所以不是任何的乙個公眾組織都擁有著這一項權利。

第二點就要提到乙個行政管理相對人,也就是罰款的物件。罰款這種行為從法律上面來講其實是一種行政處罰的行為,因此罰款的行為應該正對行政管理相對人,而不是針對所有的人進行,所有的私人組織不能對其管理的成員實施罰款的行為,這一點就連行政主體這種具有罰款權利的組織也不例外。

13樓:大超love雪子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15條規定,罰款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只能由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法律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機構行使。

所以,在實際中遇到公司對違反規章的員工進行罰款處罰的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員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或者重大決定實施過程中,如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經過雙方協商,用人單位應予以修改完善。

對於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其公示、告知勞動者。

14樓:番茄紅柿

只要公司有明文規定就可以,一般不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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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可以看出,規章制度制定後由工會及全體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職工表示受規章制度約束即為合法,非經此程式,公司的規章制度對職工無約束力。按照此條規定,雖然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公司無權實施,但公司可以根據職工完成工作的情況制定一些獎懲措施,涉及懲罰的措施經過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即有法律約束力並可以實施。

此外,《企業獎懲條例》第十二條對職工的行政處分進行了規定:「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同時,在第十六條中規定了處罰的最高金額:「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在實際的操作中,在職工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公司還應當遵守最低工資規定,省或者市都有乙個「在職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每月實際領取的工資不得低於這個標準。

即對職工罰款後所剩實際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綜上,企業可以依法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勞動規章制度裡對於職工違反規章制度所規定的懲罰措施是合法有效的,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如果職工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企業有權進行處罰,但處罰標準不得超過員工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罰款後剩餘金額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對該懲罰(包括罰款)不服的,有申辯權,還有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的權利。 當由於員工工作失職造成產品報廢損失時,如果企業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中有針對此種情況發生時的賠償規定,則企業可要求員工進行一定的賠償,賠償以實際損失為標準,如損失過大,可逐月扣除,也可仲裁解決。勞動合同的解除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員工工作失職造成產品報廢損失」的發生時,應視乎此情況發生的原因是否適應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即「(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滿足其中一條,即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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