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必須月後才能離開公司嗎,辭職後必須乙個月後才能離開公司嗎

時間 2022-08-18 18:41:56

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辭職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到期之後才能走人

當然了,如果溝通得好,可能公司立馬放你走……

3樓:職場導師

回答親,試用期提前三天申請離職即可。

提問我在職的時候有簽訂乙個合同。他說的這個離職條件也都合同上應該也有。我也籤了。

這有影響嗎。我需要怎麼跟老闆說呢。我能說我屬於試用期員工,我只要提前三天告知你就可以了,你扣我百分之20工資就是不合法的,還讓我上一周班。

我在職的時候有簽訂乙個合同。他說的這個離職條件也都合同上應該也有。我也籤了。

這有影響嗎。我需要怎麼跟老闆說呢。我能說我屬於試用期員工,我只要提前三天告知你就可以了,你扣我百分之20工資就是不合法的,還讓我上一周班。

回答是的,簽訂合同違反勞動法的,是無效的

提問我也不知道我這屬於不屬於試用期。我現在工資跟人家工資不一樣。前三個月是2100。三個月以後是2500。老闆沒有明確說這三個月是試用期

我也不知道我這屬於不屬於試用期。我現在工資跟人家工資不一樣。前三個月是2100。三個月以後是2500。老闆沒有明確說這三個月是試用期

回答轉正一般有個轉正申請的,通過的話,就屬於正式員工。

如果你們有約定,轉正後工資2500,那也是屬於正式員工。

提問這是小公司。沒有什麼轉正申請。就是前三個月2100。以後是2500。我現在離職工資還是2100。前三個月

這是小公司。沒有什麼轉正申請。就是前三個月2100。以後是2500。我現在離職工資還是2100。前三個月

回答親,這個要看你們合同怎麼籤的,有些試用期是乙個月,那您就是正式員工了。

提問正式員工離職是需要乙個月嗎。如果不等乙個月就要扣工資嗎

正式員工離職是需要乙個月嗎。如果不等乙個月就要扣工資嗎

回答原則是乙個月,但是你們也可以自己協商,如果有人交接,交接清楚了,也是可以正常離職的。

但是扣工資這個就肯定是不合法的,不過如果您沒有交接清楚的話,公司可以以這個為由,扣押工資。

提問我們這個屬於客服。沒啥可交接的。他扣我百分之二十工資我也認可,但是他還讓我給他再上一周班才行。這個合法嗎?

我們這個屬於客服。沒啥可交接的。他扣我百分之二十工資我也認可,但是他還讓我給他再上一周班才行。這個合法嗎?

回答親,這個你們可以協商的。乙個周其實也是合理要求,你們自己協商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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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員工申請辭職後必須乙個月之後才能離開公司嗎

4樓:華律網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5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6樓:職場導師邯唐

回答您好,親,如果說您已經是公司的一名正式員工了,一般來說是從咱們提出申請以後,乙個月以後才能離開公司

大部分公司都會有這樣的規定

意思就是說,讓在這乙個月的時間之內呢?公司人事部那邊招人,然後您這邊還需要給新同事,交接工作

其實規定是這樣的,但一旦公司有人接手,咱們工作的話,公司有時候也會讓咱們提前離開

祝您一切順利,節日快樂

提問如果是試用期員工呢

如果是試用期員工呢

回答試用期員工的話,在試用期內離職應該是不用交接太久的

根據公司的情況,基本上用不了乙個月

但如果公司讓您乙個月的話,您最好要乙個書面的承諾

提問試用期之內離職老闆要扣百分之二十工資。還要再給上一周班才讓走。這個合法嗎

試用期之內離職老闆要扣百分之二十工資。還要再給上一周班才讓走。這個合法嗎

回答不合

提問可以跟他協商給他上多久的班能離職。但是扣工資是不合法的對吧

可以跟他協商給他上多久的班能離職。但是扣工資是不合法的對吧

回答聯絡您跟上司好好談談,看看自己多幹一周,能不能把工資給全

對如果去勞動局的話,那其實咱們也可以爭取自己的權利,只是感覺為了這事兒,大家雙方鬧得不好看的話,不太好

所以建議您能協商解決的前提下,咱們還是協商解決好一些

提問老闆說如果馬上離職就扣百分之50工資。如果不想扣百分之50那就再給我上一周班然後扣我百分之20

老闆說如果馬上離職就扣百分之50工資。如果不想扣百分之50那就再給我上一周班然後扣我百分之20

回答那再給老闆協商一下,看看您能不能說再多幹一周?不扣工資

提問他這樣做是百分之百不合法的對嗎。即使我籤了合同那也是不合法合約對嗎?

他這樣做是百分之百不合法的對嗎。即使我籤了合同那也是不合法合約對嗎?回答對

提問好的非常感謝

好的非常感謝

回答不謝 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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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辭職要乙個月才能走是合法的,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因此如果是正式員工則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用人單位,而如果是在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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