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不達標辭退有賠償嗎,績效不合格被辭退有賠償嗎

時間 2023-07-23 04:05:29

1樓:劉盼盼律師

績效不達標辭退有賠償。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是不可以以銷售業績不達標而辭退勞動者的,如果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是屬於一種違法辭退,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法律分析首先可以肯定公司能以業績不達標而辭退公司員工,因為雙方在工作的時候是乙個雙向的選擇,公司感覺員工不勝任此工作是可以解除兩者的工作關係的,所以公司是可以以任何理由辭退員工的,但是在辭退的過程中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首先無論原因是怎麼樣的,公司在辭退員工的時候都應該在乙個月前通知該員工,給該員工重新找工作的機會,然後該員工在被辭退的時候走正常的離職流程,並賠償該員工在職內的補償金!補償金是按照工作年限算的,如果在該單位工作一年以及一年以內的話是需要賠償乙個月的工資的,超過一年的話按照n+1去賠償月工資,這樣更加方便該辭退員工在被辭退後繼續找工作。

另外,該員工如果因為工傷或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造成工作的不便,該單位是無法以業績不達標而辭退該員工的。因為在此期間該員工受到勞動合同的保護,如果貿然辭退該員工,等同於違反行政法規和勞動合同合約,一旦被該員工申請勞動仲裁,該單位將迎來嚴重的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粵語就是廣州話

用人單位(公司)以銷售額或者創造額的不達標(績效不合格)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一定是屬於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因為勞動者不是讓用人單位想欺負就能欺負的。

績效不合格被辭退有賠償嗎

3樓:宗輝律師

績效不合格被辭退是否有賠償需根據以下情況判斷:

1、如果績效考核不合格認為是不能勝任工作,那麼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沒有經濟補償;

2、與員工簽訂的勞動手冊裡是否有關於績效考核不合格,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文公司的正式檔案裡有相關規定的,並明文展示給員工看過的如果有的話,可以按照相關約定或規定予以處理。

績效不合格被辭退怎麼賠償。

績效不合格被辭退賠償標準如下:

1、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績效不合格被辭退有賠償嗎

4樓:戴永生

法律分析:賠償金為乙個月工資,績效考核不合格可以認為是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樓:沈薛陽

法律分析:員工績效考核不合格,可以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來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如果以此種理由來辭退員工的話,必須給行毀員工進行一定的賠償,賠償金按員工工作年限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拒絕進行賠償,員工可以採取勞動訴訟的方式對其進行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敗碰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檔枯備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績效不達標被辭退如何賠償

6樓:律臨孫全禮律師

法律分析:績效不達標被辭退賠償,一般是按照職工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來定的。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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