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適合像我這樣的勞動糾分情形嗎???

時間 2023-05-14 03:15:09

1樓:波碧螺

1、《勞動合同法》第二條關於適用範圍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適用本法。你所在的工作單位雖然沒有註冊不是企業,那也應該是個體經濟組織,所以應該適用《勞動合同法》。

2、用人單位自用功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該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勞動合同法》第七條)顯然他沒有建立職工手冊,你的工資單和工牌可以作為你和用人單位之間有勞動關係的證據。

你從2008年2月與你的勞動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在乙個月內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否則應該支付雙倍工資。所以說他應該支付你從08年三月到現在的工資。

3、你擅自離職,可能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詳見《勞動合同法》39條和46條。

2樓:送菜貓

個人認為關鍵是得到以前的證明,證明和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係的資料,其實你可以試圖拿下以前通話的清單,找到和公司負責人的聯絡歷史,可以要求對方對那次談話進行描述,如果有和公司管理人員頻繁的聯絡歷史的話,在一定程度上應該可以得到法官的認同的,必要的時候還是多請同事幫下忙,畢竟你現在不可能進公司收集任何證據了,個人現在也是在勞動維權,不過我的情況應該要好點!個人同時有另外點意見就沒有什麼不是很正規的東西可以佐證你原來在公司了嗎?比如以前沒有公司聚餐嗎?

沒有集體活動嗎?在車間沒有照過像嗎?沒有和同事在車間裡拍照過嗎?

還有工作服方面的。沒有在嗎?上面通常會殘留一些公司的特有的東西,如果有可以找些那些東西,找下鑑定,然後就可以證明以前是在他那裡上班啊,如果有什麼東西能證明到和他們的關係,你這就好說了,就是沒有直接證明也比沒有好!

我這沒有法律方面的給你,畢竟法律方面的東西應該你都了解了,我的答案就是這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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