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疑問,勞動合同法第38條?

時間 2022-01-04 09:48:51

1樓:義賢律師事務所

你補簽的勞動合同是從時候開始的?如果說簽了兩年勞動合同,試用期6個月,就需要按照第八十三條補足四個月工資的差額,如果籤的勞動合同日期是從簽訂之日起,就可以要求前5個月工資的雙倍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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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頭約定無效,但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這六個月應視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有權要求公司支付6個月工資差額。

3、有權要求公司支付5個月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的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4個月相差的工資可以補償(對方不能提供你和公司雙方自願訂立6個月試用證據的前提下),雙倍工資一般仲裁不予支援,因為對你造成的損失只是4個月的工資差額而已

4樓:

1、可以要求5個月的雙倍工資。

2、超過試用期的賠償金?好象目前沒有什麼依據。但如果試用期的工資有異議的可以要求補發相應的差額工資(試用期間與試用期後的工資不一致的),

3、另外籤的二年的合同是怎樣的合同時間呢?簽名的日期又是什麼時候呢?

勞動合同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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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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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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