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辭職工資的問題,關於辭職後工資的問題

時間 2022-11-01 10:56:30

1樓:微風

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應當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並依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用人單位工作拖欠工資,勞動者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

優點:方式簡單。

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

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如果勞動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舉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 通常需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1,勞動者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字,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勞動者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簽,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公司給勞動者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勞動者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5,勞動者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後錄音,並將領導的名字在錄音材料裡面體現,否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6,勞動者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勞動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檔案),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適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且有權得到已工作期間的工資。

法律依據如下: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40.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這都靠協商著來,你沒簽訂勞動合同,也就說你們沒存在正式的勞動關係,提前一星期就ok.不行可以去勞動督促部門舉報他,工資按照正常手續走,一般幾號發就得幾號給你結。不一定能馬上一次性拿到,也就說你可能在下月才拿你現在這個月工資。

關於辭職後工資的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未支付的,勞動者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投訴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影印件以及相關拖欠工資的證據。

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2份);證據清單和相應證據材料(2份),證據材料主要有勞動合同,工資銀行賬單;身份證影印件(1份)。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樓:韓飛律師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對於你所說的原工資與現工資的差額如果有證據證明是可以主張的,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就申請仲裁或者訴訟。

6樓:德川千佳

希望對你有幫助!

是可以在人事局繼續拿10個月的基本工資,如果不發可以到當地勞動局進行直接仲裁。

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而且每週至少要休息一天,每月加班時間不超過36小時。對於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要安排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是在法定休假節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必須支付加班工資。

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按正常勞動時間工資的1.5倍來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按正常勞動時間工資的2倍來支付加班工資,但若安排了補休(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資,因為《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支付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加班應該支付正常勞動時間工資的3倍,且不能以安排補休代替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但必須比法律規定的更高。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發放過節費與加班工資完全是兩回事,不能相互抵沖。

這樣可以麼?

7樓:青大

正常手續完成辭職流程,工資結算到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完成離職手續後一次結清;

但也有以下情況會產生違約金,=違約金企業會在結算時扣除:

1、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但勞動者提前辭職的;

2、勞動者侵害單位商業秘密的;

關於勞動者對單位進行賠償,只有在勞動者存在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並且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單位才可要求勞動者賠償,否則不存在勞動者向單位賠償問題。

有關於辭職後要工資的問題

8樓:專業殺豬啊

先跟老闆協商.不果的話,首先你要保留或影印你的用工證明,比如工作證,工資條,工卡等.寫好投訴信,去當地勞動調解部門投訴,如果調解不成功,讓調解員給你開調解不成功的證明.

老闆要是還是不給工資.恭喜你.麻煩了.

找律師上法院起訴.賠償金可能多點!!!

9樓:春之暖

別和他們客氣,又不欠他們的,不給就告他們,在網上好好看看新的勞動法。

10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辭職你只需要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公司就可以。。不需要你老闆允許不允許的。。。。。如果沒有提前乙個月的話。。公司最多可以扣除你乙個月工資的。。

1樓回答的程式有點問題。。

去到勞動部門是先做協調。。協調不成就走仲裁。。。仲裁不成才是法院。。

不過如果你想盡快拿到工資的話。。。還是自己直接跟老闆協商好一點。。

因為走**的話雖然肯定能要回工資,但可能會拖一段時間。。如果錢不多的話不划算。。

11樓:

廣東胡律師:

補充回答:對於你說的這一點,其實還是要你跟老闆好好說,按法律上規定你是要提前乙個月的,要是老闆到時候橫起來要你按勞動法你也枉然。

對於勞動糾紛,一般老闆不會太為難員工,只要員工別犯傻的亂來。

直接去跟老闆談,把自己說可憐一點,老闆也是怕年後招不到人。

如果老闆硬著不批,你就上勞動局舉報。

12樓:匿名使用者

拖欠工資可以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維權。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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