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產證時,夫妻另一方放棄產權合理嗎

時間 2022-09-28 08:45:52

1樓:諾諾百科

1、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子屬於他(她)婚前個人財產,因購房向銀行貸款亦屬於他婚前個人債務。

2、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子,原本屬於個人財產,房產證只能辦理購房者一人的名字,無需另一方簽寫「放棄產權」的承諾或協議;

3、購房者清償銀行貸款後,可在房產證增加對方名字,這種行為屬於夫妻婚內贈與。

4、購房者將婚後收入用於清償銀行貸款,實際支付的還貸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離婚須按婚內還貸款總金額的一半補償現金給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夫妻協商好,是可以辦夫妻雙方名字的,有產權的一方贈與一半給另一方,做個書面手續就行了,夫妻間的贈與是不需要繳稅費的。不需要在銀行加共同還款人的,夫妻債務本來就是共同的,要求另一方放棄產權是不合理的做法。

3樓:畢節雪山

還貸後辦房產證時可以增加共有人

4樓:千里單騎的驛站

你好,提供參考如下:

1、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子屬於他(她)婚前個人財產,因購房向銀行貸款亦屬於他婚前個人債務;

2、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子,原本屬於個人財產,房產證只能辦理購房者一人的名字,無需另一方簽寫「放棄產權」的承諾或協議;

3、購房者清償銀行貸款後,可在房產證增加對方名字,這種行為屬於夫妻婚內贈與。

4、購房者將婚後收入用於清償銀行貸款,實際支付的還貸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離婚須按婚內還貸款總金額的一半補償現金給對方。

夫妻辦房產證,一方簽了自願放棄房屋所有權的能否證明房產就完全是另一方的了

5樓:金果

是的,不過要留下他籤的自願放棄的證明,並到公證處去辦理公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智財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三條軍人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債券、投資**份額等有價**以及未上市股份****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6樓:

這個按房地產法律,房產權以登記為準

按婚姻法

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一般屬於共同財產,不論其登記在一方或兩方的名下。

但夫妻對於財產可以約定為雙方共有,或部分財產屬於一方所有。

既然一方特別宣告放棄,那當然是證明房產就完全是另一方。

7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要留下他籤的自願放棄的證明,並到公證處去辦理公證。

夫妻雙方婚後買房時一方自動放棄產權,房產證一人名字,將來還能加另一方名字嗎?

8樓:

可以。分為無貸款和有貸款兩種情況。

一、無貸款:

1.帶好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正本及影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先在預檢視窗告知是來辦理房產證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視窗工作人員會審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齊全就給你們乙個號碼,然後憑號碼去相關視窗辦理。

二、有貸款:

1.先去銀行辦理抵押變更手續。

2.帶好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正本及影印件。

3.去房屋所在地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先在預檢視窗告知是來辦理房產證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視窗工作人員會審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齊全就給你們乙個號碼,然後憑號碼去相關視窗辦理。

擴充套件資料:一、申請共有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向全體共有人合併發放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共有人申請分別持證的,可以為共有人分別發放不動產權屬證書。

共有不動產權屬證書應當註明共有情況,並列明全體共有人。

1.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型別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的;

2.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變更的;

4.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併不動產的;

5.抵押擔保的範圍、主債權數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權順位發生變化的;

6.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等發生變化的;

7.地役權的利用目的、方法等發生變化的;

8.共有性質發生變更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動產權利轉移的變更情形。

9樓:匿名使用者

為了買二套房???夫妻雙方只要有一方有房產的,再買房就算是二套房,沒有什麼優惠的,你們夫妻結婚以後買房只想寫乙個人的名字也是可以的,在交易中心寫乙個宣告就可以了,辦出來的證是乙個人單獨所有,與另乙個人沒有關係。

10樓:來自珩琅古塔積極進取的鬱金香

以後需要加另一方名字的時候需要向產權方的產權人申請變更,如產權人同意可以加入。因為你是屬於放棄產權方,房屋產權與你無關,你們只是系有夫妻關係,所以必須申請產權人同意方可加入!~

11樓:

只要是夫妻存續期間是可以加的~

辦房產證時夫妻一方放棄共有權,房子還是夫共同財產嗎

12樓:三條橋聚星

如果有書面約定,那麼房子就不是共同財產;如果沒有書面約定,房子還是夫妻共有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3樓:暴走的尖牙

離異時,還是以夫妻倆協議該房產產權分割。

如果兩人達成分割協議,該住房歸一方所有,需要把該住房分割細則寫入正規離異協議,再兩人一起持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經過公證的註明該房產分割細則的離異協議,以及住房房產證,一起到房管部門,辦理離異房產析產手續,把住房析產過戶給一方。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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