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工傷認定,個人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時間 2022-02-14 10:26:59

1樓:小島說保險

這5種情況,應認定為工傷

2樓:六盤水宋律師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樓:找法網

1、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4樓:

解答: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河南省內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⒈單位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影印件);⒉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⒊本人身份證(影印件);⒋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⒌工傷事故報告、證人證言;⒍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你受傷已經有半年的時間,單位在1個月內沒有給你申請工傷認定,現在你自己或者你的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傷害發生之日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是需要準備以上6份材料。

檢視原帖》

5樓:斤斤

讓公司帶你到社保局填乙份資料,然後就會安排你到醫院去堅定工傷等級

個人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者個人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7樓:找法網

1、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8樓:匿名使用者

向工傷認定部門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4、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的原件、影印件(身份證的正反面)。

5、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包括事實勞動關係)。

6、書面旁證材料(證人證言)原件兩份(兩個證人各乙份),附證明人身份證影印件。

7、醫療機構提供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8、委託他人**申請工傷認定時須出具授權委託書及**人的身份證明。

9、事故當月考勤記錄原件及影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如何申請工傷?

9樓:美好星空萬里

一、工傷認定申請主體:

1、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的場合,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此係其法定義務;

2、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

在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場合,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直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據此,此種申請必須滿足乙個前提條件,那就是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而非職工一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一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時就可以由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直接申請工傷認定。此種場合的直接申請工傷認定就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來說,是其民事權利而非義務。同時,法律授權工會組織也享有工傷認定申請權,以維護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工傷認定管轄: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體的說,應當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依規定應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3、認定申請時限:

⑴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

30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至於何為「特殊情況」及何為「適當延長」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酌情認定、決斷。

上述期間內,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始得直接申請工傷認定。

⑵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時限:1年,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該期間為除斥期間。

4.工傷認定材料提交:

⑴填寫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統一制定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⑵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⑶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5、受理或不予受理:

⑴受理條件:

①申請材料完整;

②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

③受理時效尚未經過;

④申請主體適格。

上述四個條件須同時滿足,否則,申請將不會被受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6.證據的調查核實:

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⑵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核實,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並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⑶調查核實時,依法行使職權並履行法定保密義務;

⑷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⑸舉證責任:

①原則上,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②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情況下,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7、工傷認定決定:

⑴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⑵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但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15天內應作出決定;

⑶工傷認定決定應當依法載明必記事項;

⑷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8.送達與抄送:

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⑵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9.復議或訴訟: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0.資料存檔:

工傷認定結束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儲存50 年。

擴充套件資料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範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  (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

關於工傷分類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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