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中加班及加班工資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時間 2022-01-03 22:44:29

1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6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及簽字,並儲存2年以上備查。《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13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並至少儲存2年備查。 《勞動者爭議仲裁法》第27條第4款所規定的特殊時效,即勞動者在勞動關係終止後的1年內,均可以主張整個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欠付的加班工資。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並至少儲存兩年備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報酬問題產生爭議時,在2年儲存期間內,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超出這一期間的應當「誰主張、誰舉證」。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對2年內加班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超過2年部分,勞動者主張的情況下,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 好律師網參考

2樓:明卿

勞動爭議案件賦予用人單位更多的舉證責任,但並非由用人單位承擔所有的舉證責任。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加班事實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但有證據證明加班事實由用人單位掌握的,例如加班審批單、打卡考勤記錄等,由用人單位提供

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爭議案件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3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一般情況下,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同時為保護勞動者權利,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勞動爭議案件舉證責任做了一些特殊規定:

(1)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2)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條 )

(3)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4)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 )

4樓:匿名使用者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好律師網參考

現在的勞動爭議中,關於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舉證責任是如何確定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一般應當是由勞動者提出加班的初步事實及本人工資發放記錄,由用人單位證明員工的考勤記錄及加班費已經足額發放的記錄,否則將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對於考勤記錄基工資發放記錄用人必須儲存兩年的記錄,否則視為用人單位舉證不利,總之勞動仲裁案件應當傾向於更多的讓用人單位舉證,否則勞動者的訴求很難得到實現。目前我國法律對於加班費的請求也只支援兩年內的。

6樓:善世服務外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從上述條款可知,主張加班費的勞動者有責任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提供證據,或者就相關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提供證據。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而不提供有關證據的,可以推定勞動者加班事實存在。

7樓:邀明看月

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司法解釋一減少勞動報酬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加班費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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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本案中因為考勤表在用人單位手中,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考勤表

9樓:鄒建華鄒

如果兩年前的加班工資就不能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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