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問題(急需),勞動爭議問題

時間 2022-09-25 05:10:53

1樓:匿名使用者

1、不能說甲公司是完全正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張某休假出遊,發生車禍是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最多為12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4個月。

2009年8月,張某已過醫療期,公司可以提出要求解除與張某的勞動關係,但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仲裁委員會應會要求甲公司額外支付張某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關係。

3、仲裁了當然以裁決書為準了,正確做法:甲公司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張某(都植物人了不推薦哦)或者額外支付張某乙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要我是甲公司,我會先提起仲裁要求與張某解除勞動關係,反正現在仲裁不收費)。

2樓:山野柴胡

發生車禍應當由交通事故先行賠償。

勞動爭議問題

3樓:捷俊亥痴梅

公司主張你知道制度,你主張你不知道。這種情況下應該由公司提出證據,證明你知道,如果公司不能舉證,應當認定公司沒有向員工明確制度。

即時公司的制度為員工所明知,也不表示該制度規定的處罰合法、合理,應當由仲裁庭進一步認定。

4樓:欒漪巨集春翠

公司說你看到了公司的規章制度,那要該公司來舉證。訴訟上講的「誰主張,誰舉證」。對方公司舉不出證據來,那該公司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5樓:彌朝續綠夏

建議您找當地的律師幫助。

6樓:★月亮上之

士昝然不會陌生到**去。

7樓:匿名使用者

想看哈你的仲裁申請書是怎麼寫的,其實你仲裁時要加上因為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雙倍工資,時間是2008年1月1日至你們公司給你被簽合同(任取期間)。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九十八條

就現在這種情況來看,建議你還是去正規的律師事務所諮詢專業律師。視情況可委託律師**。

8樓:

可以帶你的資料去找律師當面諮詢

關於勞動爭議的幾個爭議問題~~~

9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內蒙古某市勞動仲裁員,依我這的辦案規則,你申請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沒有過期。

1、「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應當是工作之日起滿一年的第二日,也就是2010年10月,仲裁時效應當延續到2011年10月,你應該還在申請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內。(切記庭審時,當仲裁員問及你是否知道公司沒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時,你回答滿一年後才知道的。)二倍工資是你2009年11月至2010年10月全部工資的總合。

2、如果單位確實是無故與你解除勞動關係,你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可以申請賠償金。(這個你要收集好證據)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參考內容

11樓:匿名使用者

1、二倍工資從第2個月開始算,最多11個月,也就是2009年11月至2010年9月的工資

2、公司應按《勞動合同法》47條支付你賠償金。因你工作超過一年,賠償金應為1.5個月*2倍=3個月工資。

3、如果仲裁認為你過時效,就繼續到法院起訴,法院的時效是從侵權終止之日開始算的。

12樓:周新偉律師

您可以主張2009年11月至2010年9月,共11個月的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現實中的確存在您諮詢時的情況,且在北京不同區的仲裁委的做法不同,有的支援。有的不支援,而且如果您能立案可在被駁回後向法院起訴,法院對該問題的處理比仲裁委要更合理。

2.單位違法與您解除勞動合同,您可根據87條的規定要求賠償金。

關於幾個勞動爭議的問題。 20

13樓:匿名使用者

1..以未繳納社保;未簽訂合同;強迫加班;拖欠加班工資為由以書面方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最好用快遞方式發出.保留送達回單.方便日後舉證)送達之日勞動關係即告解除.

2.要求公司出具書面的解除勞動關係憑證和每月工資發放明細單或者收入證明!如不出具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9條向勞動監察投訴.

要求監察介入強行讓公司出具.(要求監察介入可以依靠監察的行政強制力幫你獲取一些對你有利、且你自己很難獲取的證據)

3.等你有了一些初步證據能夠證明你與該公司之間存在或曾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符合立案標準的.仲裁員會受理的.否則的話如何受理?

4.仲裁中你可以向公司主張的事項:未簽訂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5.勞動仲裁案件45日內結案.如案情特別複雜的最多延長不超過15日.

如對仲裁結果不服勞動者或單位都可向有管轄權的基層法院提起訴訟!若符合終局裁決情形的.單位不得提起訴訟.

但可向仲裁所在地的中院提起撤銷裁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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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樓:21世紀第一聖人

建議您先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這樣一方面是容易比較快捷地解決問題,另一方面可以在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調查過程中獲得或者確認您反映的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證據。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最少必須有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因為工作單位沒有同您簽訂勞動合同,需要通過其他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可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參照憑證。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5樓:漢古禾光的夢

a.能夠證明你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

b.一般都受理

c.最長2個月裁決期

求勞動爭議解決辦法,勞動糾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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