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原,被告應提供哪些證據材料

時間 2022-10-06 18:26:04

1樓:麗江古城郜雲律師

因涉及企業開除、除名、辭退

職工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2)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送達日期的證明;

(3)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其他關於僱傭關係的證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證明;

(5)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

(6)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罰的有關依據;

(7)職工違章違紀的證明;

(8)職工的工資、資金等收入情況的證明;

(9)用工單位支付培訓費的憑證;

(10)職工服務期規定的證明;

(11)其他證據。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爭議案件原、被告應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用人單位提交其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2、需委託他人**訴訟的,提交授權委託書;

3、合同工,提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固定工、臨時工、季節工、農民輪換工應提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關係的證明。

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或超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

5、勞動爭議發生的事實根據(包括勞動爭議如何發生的、爭議的內容、能證明勞動爭議案件情況的一切證據材料)。

6、用人單位提供解決爭議的法律依據。依照的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規、參照的規章的名稱及適用的條、款、項、目、若依據是本單位的內部規定,則提供該規定的正本及影印件。

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時應當提交哪些證據材料

3樓:戚廣利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材料:

1、原、被告、第三人基本情況的證據材料。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當事人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應證明其工商登記情況或法人登記情況;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轄區的,應提交勞動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轄區的相關證據;列雇主為當事人的應證明雇主招用人員人數。

2、勞動仲裁申訴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的《申訴書》及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回執或受理通知書。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書或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決定、通知。

4、證明原告收到仲裁文書時間的相關證據材料。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身份證號碼訴狀證據

勞動爭議案件怎麼舉證,需要提交的證據有哪些

5樓:征戰天下家不還

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舉證原則,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也應當適用這一原則。所以,原告在訴訟中對自己應當提供的證據必須提供。只有在特殊情況下適用用人單位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特殊情況包括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證據,這個時候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提供相關證據。 同時立法者考慮到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職工的檔案材料、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記錄、交納社會保險記錄、福利設施和待遇發放記錄、勞動安全設施材料等都掌握在用人單位一方,勞動者對這些證據是不可能具有舉證能力的。因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規定: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在實踐中最常見的案件就是勞動者主張追討加班工資,如果要求勞動者來提供加班的證據這顯然比較困難,因為考勤表一般都是由單位保管的,勞動者一般很難獲得。

所以,在勞動者有這樣的主張時,要求單位來提供證據,如果單位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就會認定勞動者的主張成立。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

」這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只是對加班記錄有儲存兩年的義務。因此對於此之前是否加班的證據不負舉證責任。當然,如果勞動者對於兩年之前的加班事實能提供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仲裁還是支援的。

由此可見,這樣的規定對有些在加班考勤等規定不完善,資料不齊全的單位來說很不利,如果勞動者利用單位的這些漏洞,主張自己加班工資,而考勤加班的相關證據要有單位來提供,單位不能提供,就會造成單位的損失。所以,筆者建議,用人單位要注意法律上的這些規定,完善自己必要的材料,保證單位的合法利益。

6樓:麗江律師郜雲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2)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送達日期的證明;

(3)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其他關於僱傭關係的證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證明;

(5)出工人員名單;

(6)出工人員勞動天數及應得工資額的證明;

(7)拖欠勞動報酬具體數額的證據;

(8)其他證據。

勞動糾紛的證據有哪些,單位應該提供哪些證據

7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你好!您可以參考下文,關於勞動爭議案件中單位應該提供哪些證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勞動爭議案件中哪些證據必須由用人單位舉證?

1、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用人單位應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在確認勞動關係爭議中,用人單位負以下舉證責任: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

3、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5、發生工傷時,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6、主張加班費發生爭議,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二、怎麼判斷勞動仲裁證據的效力

1、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製作的公文文書優於其他書證;

2、鑑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件、原物優於複製件、複製品;

4、法定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優於其他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

5、法庭主持勘驗所製作的勘驗筆錄優於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製作的勘驗筆錄;

6、原始證據優於傳來證據;

7、其他證人證言優於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8、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於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9、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於乙個孤立的證據。

三、收集勞動仲裁證據應注意什麼

1、務必保留好證據原件,若提供不了原件,應盡量提供原件儲存處在對方的依據或證據,將自己不能舉證的不利影響降低到最小,或者可能將舉證責任轉移給對方。

2、如果是錄音證據,注意錄音的原始載體要儲存好,從原始載體拷貝出來的錄音不是證據原件,真實性無法保證,會引起對方的質疑。

3、對於電子郵件、qq電子聊天等電子證據,如果案情重大,一般建議予以公證以提高其證明效力。為了防止電子郵箱丟失或者被關閉而無法開啟,關鍵電子郵件應養成備份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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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中哪些證據必須由勞動者舉證

8樓:du知道君

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舉證原則,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也應當適用這一原則。所以,原告在訴訟中對自己應當提供的證據必須提供。只有在特殊情況下適用用人單位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特殊情況包括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證據,這個時候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提供相關證據。 同時立法者考慮到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職工的檔案材料、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記錄、交納社會保險記錄、福利設施和待遇發放記錄、勞動安全設施材料等都掌握在用人單位一方,勞動者對這些證據是不可能具有舉證能力的。因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規定: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在實踐中最常見的案件就是勞動者主張追討加班工資,如果要求勞動者來提供加班的證據這顯然比較困難,因為考勤表一般都是由單位保管的,勞動者一般很難獲得。

所以,在勞動者有這樣的主張時,要求單位來提供證據,如果單位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就會認定勞動者的主張成立。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

」這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只是對加班記錄有儲存兩年的義務。因此對於此之前是否加班的證據不負舉證責任。當然,如果勞動者對於兩年之前的加班事實能提供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仲裁還是支援的。

由此可見,這樣的規定對有些在加班考勤等規定不完善,資料不齊全的單位來說很不利,如果勞動者利用單位的這些漏洞,主張自己加班工資,而考勤加班的相關證據要有單位來提供,單位不能提供,就會造成單位的損失。所以,筆者建議,用人單位要注意法律上的這些規定,完善自己必要的材料,保證單位的合法利益。

勞動爭議案件的判決要多長時間,「勞動爭議案件」在二審後,要多長時間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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