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工傷後,上班公司給我調崗,降工資怎麼辦

時間 2022-01-20 11:51:35

1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定,工傷後,上班公司調崗,降工資的行為違法。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用人單位單方面的調崗降薪的,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樓:簡簡單單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公司的做法違反了法律法規,可先與公司溝通,如果溝通不成的話,等工傷好了之後, 再一起向勞動局提起仲裁吧。

4樓:隨風

這種情況不要指望什麼勞動法保護你!要麼辭職要麼忍氣吞聲!你還需要生活的磨鍊!

5樓:匿名使用者

人家在那裡計算著你呢 ,工傷啊,有級別的話可以索賠啊

工傷後勞動法調崗規定能不能降低工資

6樓:之何勿思

可以,但是需要有正當理由。

發生工傷後,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但雙方為此發生爭議,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崗調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具體內容是指在以下情形下企業可以不經協商一致單方對勞動者調崗: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7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但是在工傷**完成後調崗的,是根據後根據現有崗位改變工資是合法的行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8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發生工傷後,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但雙方為此發生爭議,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崗調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這屬於依法調崗體現在《勞動法》第26條、《勞動合同法》第40條。具體內容是指在以下情形下企業可以不經協商一致單方對勞動者調崗:

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依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依約變更,一種是依法變更。因此,調崗也相應地包括依約調崗和依法調崗兩種形式。

依法調崗體現在《勞動法》第26條、《勞動合同法》第40條。具體內容是指在以下情形下企業可以不經協商一致單方對勞動者調崗: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因此發生工傷後,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但雙方為此發生爭議,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崗調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其調崗調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調崗調薪無效,雙方仍應按原勞動合同履行。

若員工不接受新崗位,應積極與用人單位協商換崗,若協商無果,則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2項的內容「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主動權在工傷員工,用人單位仍然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36條的情形,即當勞動者出現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等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享受上述工傷待遇。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9樓:法大大電子合同

依法調崗體現在《勞動法》第26條、《勞動合同法》第40條。具體內容是指在以下情形下企業可以不經協商一致單方對勞動者調崗: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因此發生工傷後,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但雙方為此發生爭議,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降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企業應該通過制定完善而有效的規章制度或考核標準作為衡量的根據。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其調職降薪具有充分合理性的,調崗調薪無效,雙方仍應按原勞動合同履行。

若員工不接受新崗位,應積極與用人單位協商換崗,若協商無果,則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浙江省人民**關於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具體明確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支付10個月,八級支付7個月。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支付10個月,八級支付7個月。

10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後,公司要求我調離現在崗位,同時去新崗位後公司要求給我降薪,合法嗎?我該怎麼處理

因工傷調離崗位,公司可以給我降工資嗎?

11樓:律師陳平遠

降職降薪調整崗位必須具有充分的理由,否則就不合法。這屬於重大勞動合同的變更。變更勞動合同主要條款須簽訂變更合同,明確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薪酬、工作地點等。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像你乙個同事被調去做保安,就明顯不合法。辭職的話,以此為藉口就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而且單位還必須執行降薪前的薪酬水平。之前扣發的可以要回,辭職補償金按照服務年限支付。

但是,如果自己也同意了單位的調崗調薪,那就是為雙方均無異議了。

22、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1)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2)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3)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4)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解讀: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工傷和患有職業病職工、女職工在「三期」內等原因,應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否則應予以調崗。但應否協商後書面變更勞動合同,還是用人單位可以單方合理調整?!

目前存在不同理解,所發生的爭議主要集中在是否構成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等原因,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的屬於用工自主權。中山市、佛山市中院的指導意見也認為可以單方合理調整。本條規定同時符合四項條件的可以合理調整。

此外,關於工作地點的調整,深圳市中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程式性問題的指導意見(2009.4.15)第85條規定:

「用人單位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搬遷的,勞動者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援。向市外搬遷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支援經濟補償。」而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做好「雙轉移」和「退二進三」企業職工安置工作的意見》(2009年9月1日,穗勞社關〔2009〕2號)規定:

「凡上下班可乘坐使用財政補貼公交月票的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由企業提供免費交通工具接送,或職工超出原交通費部分合理開支由企業進行補貼的,不需變更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且不具有上款規定的情形,勞動者超過一年未明確提出異議,後又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解讀:用人單位不符合條件但仍調整工作崗位,勞動者就此有爭議的,應自實際變更之日起的仲裁時效一年內申請仲裁,超過法定仲裁時效事後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支援。用人單位應對實際變更之日承擔舉證責任。

你好我受了工傷10級,我現在主動提出辭職,公司給了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還有其它

因為是你自己主動提出辭職的,所以如果沒有企業內欠的話沒有其它了。你好!我發生工傷鑑定10級,公司應該怎麼賠償 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解除勞動合同時單位才需要支付補助金 單位沒繳納工傷保險的,工傷鑑定後,應該由工傷保險支付的補助金由單位支付 工傷鑑定後,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級工傷是7個月本...

我的兄弟在公司上班期間出現了工傷

朋友,發生工傷事故後,首先是用人單位在乙個月內申請工傷,如單位不申請,勞動者可在一年內申請工傷,然後再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具體的地方應該是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局工傷科。先申請工傷,然後再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如果你們的經濟困難,也可以向當地法律援助部門求助。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

我在上班工作期間扭傷了腰,算不算工傷?

算工傷。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 患職業病的。5 因工外出...

我上班期間出了工傷,前期老闆給拿錢看病,現在該取鋼板了老闆不願意出錢我該怎麼辦

老闆應該要負責到底的,他有責任幫你治 找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工傷鑑定啊。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認定工傷,然後要求單位賠償。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

工傷後老闆還繼續讓我上班,違背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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