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與董事會的關係,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區別和聯絡?

時間 2022-01-13 20:44:17

1樓:羅德利一號

結合股東大會、經理班子說明其關係。

懂事會和監事會都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成員組成的,成員不能同時在兩個機構任職。

懂事會是決策、管理部門,主要是在股東大會必會期間履行股東大會的職責,進行日常事務的決策,對經理班子進行管理和監督,對股東大會負責,而不對監事會負責,僅僅受董事會監督。

監事會主要職責是監督董事會和經理班子,對其履行相關職責是否合理、決策是否合理進行監督,但是沒有管理的權力。監事會只能是去監督董事會的決策和管理措施是否合理,發現問題只能是向股東大會提出建議,沒有決定、處理懂事會的權力。

2樓:匿名使用者

乙個公司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

股東大會相當於人大,董事會相當於**,作主要決策和發展戰略,是從人大中選出來的(當然大股東的投票權也大些,所以肯定有代表大股東利益的人在裡面),管理層相當於***,戰略的主要執行者和日常經營者,是董事會委任的,監事會呢,如其名,主要起的就是監察審視的作用,主要監查董事會的決策、管理層的執行,是對廣大股東有利的,沒有以公謀私等等,但是呢,現實中,在很多公司中也就淪為擺設了。

3樓:笑笑來著

監事會是由全體監事組成的、對公司業務活動及會計事務等進行監督的機構. 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定,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

監事會職權範圍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作用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應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提供必要的資訊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

總裁應當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也可以直接向**監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區別和聯絡?

4樓:匿名使用者

董事會負責經營,對股東負責。監事會負責監督管理層行為,也對股東負責。

5樓:蘭陵月之

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一般由股東會選舉的董事組成,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依法對公司進行經營管理.對外代表公司進行業務活動,對內管理公司的生產和經營.也就是說公司的所有內外事務和業務都在董事會的領導下進行。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監事會的職責是對董事會和經理的活動實施監督,但對內它一般不能參與公司的業務決策和管理,對外一般無權代表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與董事會是什麼關係?

6樓:是阿金吶

監事會是由全體監事組成的、對公司業務活動及會計事務等進行監督的機構。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定,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從監事會職權範圍可以看出,監事會與董事會的聯絡: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是公司的監察機構。股東會決定公司重大事項,制定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選舉和更換董事和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董事會貫徹實施股東會的決議,聘免公司經理和由經理提名的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對股東會負責,監事會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和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的行為進行監督,對董事和經理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要求糾正

7樓:螞蟻愛吐槽

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一般由股東會選舉的董事組成,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依法對公司進行經營管理.對外代表公司進行業務活動,對內管理公司的生產和經營.也就是說公司的所有內外事務和業務都在董事會的領導下進行。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監事會的職責是對董事會和總經理的活動實施監督,但對內它一般不能參與公司的業務決策和管理,對外一般無權代表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是由全體監事組成的、對公司業務活動及會計事務等進行監督的機構. 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定,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

監事會職權範圍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會作用.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應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提供必要的資訊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總裁應當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

總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也可以直接向監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三者區別與聯絡

8樓:1崗e學

控制公司,先要掌握三會一層: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層!

9樓:東奧名師

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它機構都由它產生並對它負責。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二節的相關規定,股東大會(shareholders meeting) 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大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董事會,經營決策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由章程規定,最長三年 [2]  ,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監事會是股份公司的常設監督機構。監事會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代表股東大會執行監督職能。監事會作為股份公司的內部監督機構,其主要職權是:

監督檢查公司的財務會計活動; 監督檢查公司董事會和經理等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要求公司董事和經理糾正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執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四節的規定,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的監事以及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的監事組成的,對公司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法定必設和常設機構。

10樓:匿名使用者

獨立董事與監事會在職權範圍上既存在交叉與重疊,也存在不少差異。例如,獨立董事的監督物件包括公司內部人(包括董事和經理層)和控制股東,而監事會監督物件包括獨立董事在內的全體董事(含董事長)、董事會秘書、經理、財務總監等高管人員。原則說來,法律和行政規章明確賦予一方的職權只能歸屬該方,對方不得行使;獨立董事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規章、監事會根據《公司法》享有相同職權的,應以《公司法》規定為準。

具體說來,各類公司(含上市公司)的監事會仍應當依法圍繞公司經營的合法性、妥當性對董事(含獨立董事)和經理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督職責。獨立董事的主要許可權應當限定於《公司法》載明的董事會職權中的關鍵部分,如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議召開董事會;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從而對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討論的事項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因此,只要獨立董事在《公司法》規定的董事會許可權範圍內運作,不侵占監事會的許可權範圍,就不會存在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發生職權撞車的問題。

倘若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監督意見相左,均應向股東大會據實披露,由股東大會最後定奪;小股東倘若認為股東大會決議存在瑕疵,可向法院提起股東大會決議撤銷之訴或無效確認之訴。

要從根本上避免獨立董事與監事會制度疊床架屋,避免控制股東或者管理層為了爭權奪力、製造獨立董事與監事會之間的權力鬥爭,減少監督資源的不必要浪費(如獨立董事與監事的薪酬、重複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應從制度上革除當前獨立董事與監事會並存的格局,授權公司自由選擇獨立董事制度或監事會制度。據了解,我國在香港上市的一些藍籌股公司只有獨立董事,而無監事會制度,大部分效果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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