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崗職工勞動法諮詢,下崗職工勞動法諮詢

時間 2022-01-11 20:24:56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下崗人員享有以下合法權益:

(l)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下崗人員有要求單位在一定期限內以書面通知權,但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達不成變更協議的。但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之前,按照《勞動法》第26條規定:「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通知勞動者本人。

」如用人單位沒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式,勞動者有權以程式不合法為由拒絕下崗。同時,用人單位還必須在書面通知中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2)用人單位在經濟性裁員前,下崗人員有權對裁員條件、裁員方案進行了解和發表意見。《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未將裁員方案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的、未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不得進行經濟性裁員,此間勞動者有權拒絕下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也不得批准其裁員方案。

(3)用人單位在經濟性裁員後,在規定期限內錄用人員下崗者可依法享有優先回單位權。《勞動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4)勞動者在法定條件下有拒絕下崗的權利。《勞動法》第2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四種情況之一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①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下崗人員下崗後,有從用人單位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按照勞動部1994年12月3日制定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後應按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對待。

被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該辦法補償的,除按全額補償外,還應按補償金額的50%追加補償金。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工傷被用人單位決定下崗的除按上述規定補償外,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絕症的分別不低於醫療費的50%到100%。

(6)被用人單位錯誤決定下崗的,有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並獲得工會支援的權利,如果用人單位裁員決定違法或不給經濟補償,下崗職工根據《勞動法》第30條規定,決定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2樓:南京吳永全律師

你好,由於你的問題時間跨度很久,涉及的相關政策較為複雜,建議與律師或當地法律援助機構詳細溝通。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向當地律師事務所求助,他們會跟你說的很詳細的。

勞動法下崗職工政策!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下崗人員享有以下合法權益:

(l)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下崗人員有要求單位在一定期限內以書面通知權,但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達不成變更協議的。但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之前,按照《勞動法》第26條規定:「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通知勞動者本人。

」如用人單位沒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式,勞動者有權以程式不合法為由拒絕下崗。同時,用人單位還必須在書面通知中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2)用人單位在經濟性裁員前,下崗人員有權對裁員條件、裁員方案進行了解和發表意見。《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未將裁員方案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的、未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不得進行經濟性裁員,此間勞動者有權拒絕下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也不得批准其裁員方案。

(3)用人單位在經濟性裁員後,在規定期限內錄用人員下崗者可依法享有優先回單位權。《勞動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4)勞動者在法定條件下有拒絕下崗的權利。《勞動法》第2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四種情況之一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①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下崗人員下崗後,有從用人單位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按照勞動部1994年12月3日制定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後應按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對待。

被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該辦法補償的,除按全額補償外,還應按補償金額的50%追加補償金。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工傷被用人單位決定下崗的除按上述規定補償外,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絕症的分別不低於醫療費的50%到100%。

(6)被用人單位錯誤決定下崗的,有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並獲得工會支援的權利,如果用人單位裁員決定違法或不給經濟補償,下崗職工根據《勞動法》第30條規定,決定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5樓:韓飛律師

勞動法關於下崗職工政策是:一、勞動法第70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使勞動者在年老、患並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企業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下崗職工由於缺少正常的勞動收入,在再就業服務中心託管期間,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交納與在崗職工不一樣,由企業獨自(含個人部分)按規定比例繳納。對託管期滿的失業人員,由再就業中心及時將其檔案轉入勞動力市場或人才市場,辦理失業登記,享受失業救濟。

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家庭人均收入達不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可申請民政救濟。

二、為保障下崗職工勞動權利的充分實現,黨和**實施下崗職工再就業工程,在實踐中,摸索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規定凡有下崗職工的企業必須成立再就業服務中心。通過再就業服務中心,為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繳納社會保險,提供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服務,促進下崗職工再就業。

同時,各級**制定一系列優惠措施,鼓勵用人單位招用下崗職工和下崗職工自謀職業或組織起來就業。如從事社群居民服務業的下崗職工,享有工商管理優先註冊和稅收3年減免的權利。這一切都說明了,黨和**盡最大的努力為下崗職工再就業權利實現提供廣泛保障。

6樓:xx與

回答辦理退休的條件

1、存檔人員按規定參加了社會養老統籌,符合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並且連續繳納期限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

2、存檔人員以存檔前身份確定其退休年齡:幹部身份的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55周歲;工人身份的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50周歲;

3、存檔人員申請因病或非公致殘提前退休,須經市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年齡為男50周歲,女45周歲;

4、申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必須達到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十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或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退休年齡為男55周歲,女45周歲。

1993年,原勞動部下發《關於加強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勞部發[1993]120號),規定自1993年7月3日起,***各有關主管部門停止審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種。提前退休工種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勞動部審批。勞動部將根據實際情況對各有關部門已審批的提前退休工種進行清理和調整。

4.在1998-2000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紡織工種擋車工崗位上連續工作滿10年,工齡滿20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再就業確有困難的職工,可以提前退休。但提前退休的數量必須控制在限額指標之。

更多5條

7樓:

人社局再就業8年以上怎麼補償

8樓:

下崗職工應享有的權利

「下崗職工」是當前我國經濟轉型時期出現的乙個特定概念,主要指由於企業經營原因造成職工在本企業無崗位,在社會上沒有就業,而又有就業願望的人員。

根據勞動法和**關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政策規定,下崗職工的權利可以概括為兩類,一類是作為普通勞動者享有的一般權利,即獲得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障權和對違法違反政策規定的行為的申訴權。另一類是作為下崗而暫時困難的勞動者享有**規定的特殊權利,包括下崗知情權、基本生活保障權和再就業權利。

1.下崗知情權。是指擬被下崗的職工有權知道被下崗的原因和理由。

勞社部發(98)08號文規定,企業安排職工下崗,應堅持公開、公正的原則,要說明原因、講清政策,作出計畫,認真組織。強調職工下崗應依照一定的程式進行,對不依照程式進行的,職工可向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的再就業指導中心申訴,也可以直接向勞動就業管理部門舉報。

2.基本生活保障權。指下崗職工在協議託管期間,基本生活應該得到保障。

這是黨和**從下崗職工生活實際出發而賦予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造成職工下崗有多方面因素,既有傳統的統包統配的就業制度因素,也有多年來盲目投資、重複建設以及企業經營機制深層次矛盾多年積累的因素。且多數下崗職工曾為國有經濟的發展作過貢獻。

他們技能單一,年齡偏大,再就業困難,只有切實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他們才能適時調整心態,為重新擇業做準備。

3.再就業權。是下崗職工最核心的權利,也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勞動權利和義務的題中應有之義。

為保障下崗職工勞動權利的充分實現,黨和**實施下崗職工再就業工程,在實踐中,摸索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規定凡有下崗職工的企業必須成立再就業服務中心。通過再就業服務中心,為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繳納社會保險,提供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服務,促進下崗職工再就業。

同時,各級**制定一系列優惠措施,鼓勵用人單位招用下崗職工和下崗職工自謀職業或組織起來就業。如從事社群居民服務業的下崗職工,享有工商管理優先註冊和稅收3年減免的權利。這一切都說明了,黨和**盡最大的努力為下崗職工再就業權利實現提供廣泛保障。

4.獲得社會保障權。這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一項法定權利。

勞動法第70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使勞動者在年老、患並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企業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下崗職工由於缺少正常的勞動收入,在再就業服務中心託管期間,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交納與在崗職工不一樣,由企業獨自(含個人部分)按規定比例繳納。對託管期滿的失業人員,由再就業中心及時將其檔案轉入勞動力市場或人才市場,辦理失業登記,享受失業救濟。

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家庭人均收入達不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可申請民政救濟。

5.申訴權。指對企業違反下崗政策和勞動法規定的行為,職工有向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申訴和向勞動部門投訴的權利。如一邊下崗,一邊招用外來臨時工的行為,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總之,前述5項下崗職工的權利,都是黨和**為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工作而設定的。隨著國企下崗職工再就業目標的實現,「下崗職工」概念將自然消亡,這些特定的權利也將隨之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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