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法的一些問題諮詢,關於勞動法一些問題的諮詢。

時間 2022-01-16 18:32:00

1樓:彩律師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單位安排雙休日加班的,可以安排工作日補休,安排補休的可以不支付加班費。因此,單位安排雙休日工作,工作日休息的,可以不支付勞動者加班費,單位的行為是合法的。當然如果單位經常這樣,也會影響勞動者安排自己的日常事務,是不應該的。

2樓:山野柴胡

公休日企業可以調休,調休是一天調休一天,只有公休日加班,才可以支付二倍工資,但不支援一天調休兩天。

3樓:瘦痩

休息時間為籤勞動合同時雙方協商的時間。星期六,日要你上班/加班,有工資的1.5倍作補償,如果只協商每星期例休2日就按用人單位安排

4樓:深圳商務律師

1.休息日安排上班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要支付兩倍工資,雙休日一天換工作日兩天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2.《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5樓:

乙個月超過22天的部分都算雙休加班

關於勞動法一些問題的諮詢。

6樓:湖北武漢陳律師

這種情況,屬於公司不續簽,你可以拒簽,可以要求公司賠償3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7樓:達巔則收翼

當然可以拒簽,變更了用人單位,這就不是續約了,而是合同終止後,又於新的人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拒簽。合同期滿後續簽勞動合同還是要雙方自願,不能強迫,如果你不願意續簽是可以的。

關於勞動法的一些問題想要諮詢

9樓:芳草法律事務所

1,違法,不能收取保證金

2,只有8小時工作,超出可以不加班,加班自願必須給加班費,且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

3,試用期可以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離職

4,罰款主體不成立,是違法的可以投訴

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先投訴後仲裁,不能簽字辭職,而要走法律程式

10樓:韓全啟律師

1、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勞動者各種押金,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各種證件。因此是違法的。

2、必須支付加班工資,每天超過8小時的支付150%的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的支付200%的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支付300%的加班工資。

3、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的可以辭職。

4、罰款太高不合理。

5、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僅供參考。

11樓:法源厚德

針對你提出的問題,本律師做如下解答:

1、不合法,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根據你的描述,肯定是不合法的。你每天超出正常工作7個小時左右,而工作日加班工資為正常工資的150%,所以扣除加班工資你的原正常工資只有400多,肯定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

法律依據:《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

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

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3、試用期內辭職,勞動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不用提前乙個月。並且你可以以單位支付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為理由提出即時解除勞動關係。

4、公司罰款更是不合法。除非你給公司造成損失,否則公司不能對你以罰款形式扣你工資。

對於上述情況,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12樓:饕餮者嶷熵

第一點,不需要交崗位保證金!!沒有法律規定,員工繳納崗位保證金。

第二點,我國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工作制。但是***有關規定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你們屬於加班問題,但規定加班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

你們單位已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輔助工資,你的提成獎金之類的都屬於輔助工資。

所以,第二點法。

第三點,我國勞動合同法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使用期內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點:不合法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諮詢~~~

13樓:重慶邱律師

勞動法規定職工勞動合同期滿離開公司的時候,用人單位應根據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滿一年按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不滿一年的按半個月的標準支付,但如果主動提出辭職的,則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我建議你不要主動提出辭職,反正合同馬上要到期了嘛.

至於加班費的問題,只要每天工作時間超過8個小時,每週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就算加班;另外,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安排工作也算加班.加班費應該當月和工資一起支付,如果沒有支付的,在離開公司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司支付.

關於勞動法諮詢問題?

14樓:滕巨集偉律師

您好:1、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實行同工同酬,一般不低於同崗位的工資標準。

2、保險和加班費都有法律標準的,沒約定的按相關標準走。即使約定了也不能低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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