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沒給簽合同 有關勞動法裡有嘛說法

時間 2022-04-01 23:23:06

1樓:匿名使用者

沒簽合同可以要求從你入職後的第二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補償(從08年開始計算) 可以要求加班費及補交保險

2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勞動法即《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樓:於柱律師

建議你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稽查大隊舉報,那裡會具體告訴你補償並督促你單位辦理的,你的要求都可以得到滿足。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要保留所有能夠證明用工單位僱傭你的證據,包括你的同事證明,這樣才能獲得相應的保障

5樓:匿名使用者

去勞動局仲裁,沒簽合同,要雙倍工資,要補交保險,最好早點去仲裁

6樓:阿土星

全部違法,你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投訴,會得到補償,同時丟掉了工作。這種工作不做也罷。

7樓:西政自由鳥

雙倍工資,補交保險,加班費

8樓:匿名使用者

沒見過這麼拉風的公司

請問 :勞動法那一條那一款有詳細說明用工單位不能收取員工押金的。

9樓:中顧法律網法務

你好,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應按照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勞部發[1994]118號)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勞部發[1994]118號檔案中有關規定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4]256號)的規定,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10樓:

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11樓:星空物語王浩

《勞動法》中不清楚,但《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押金應該適用於該條法律。

12樓:匿名使用者

是《勞動合同法》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處罰:《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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