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合同法》關於違約金條款的有關規定的問題

時間 2021-12-30 06:09:21

1樓:

這樣是比較麻煩的,雖然新的《勞動合同法》中不支援此類違約金,但同時這份協議是08年前簽訂的,按《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所以這份協議是有效的.

但按你所說,這份協議明顯有欠公平,這種情況看能不能協調解決,不能話只能通過仲裁機關處理了.

《勞動合同法》的違約金有兩種,均屬於補償性質:

一是服務期違約金.因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並支付勞動報酬和其它待遇,使勞動者學到了本事。同時,用人單位使勞動者接受培訓的目的,在於勞動者回來後為單位提供約定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勞動者服務期未滿離職,使用人單位損失了。

通過約定服務期,可以大體平衡雙方利益。

二是競業違約金,勞動合同到期後的競業禁止,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其中最重要的內容是經濟補償,競業限制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補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2樓:袁律師幫助

本案中的違約金條款在《勞動合同法》生效後沒有約束力。《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兩種情況下適用違約金,一種是保密協議條款,一種是單位提供了培訓後員工違約的,其他情況下員工不承擔違約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新的《勞動合同法》本案中的違約金是沒有約束力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這份協議就是乙份效力待定的協議,很明顯蔣某是在受到脅迫之後才被迫籤這份協議的,根本不是蔣某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我建議蔣某向法院提出認定該協方無效

新勞動法中關於違約金的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不違法的前提下自由約定違約責任。一些用人單位藉此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支付明顯過高的違約金,從而實際上剝奪了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權、自主擇業權。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金條款,保護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一是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是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以上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但對於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沒有作出禁止性規定。

6樓:乙小甲

具體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需要賠償勞動者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新勞動法中關於違約金的解釋是否存在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問題你說的情況確實是比較普遍的情況,我確實也接到很多這方面的諮詢。這個問題確實還存在理論上的爭議。現在也沒有相關解釋和實施細則。這個問題需要繼續等待相關細則或解除出台。

8樓:嵇悅可

不用迷茫,你沒讀懂法律,舊勞動合同依然生效,但是其中條款如果與新法不符合的自動變為無效條款,所以自08年1月1日起,以前約定的所有勞動合同中違約金條款無效,無需支付任何違約金.

記得要提前30天辭職啊.

勞動合同法關於違約金問題~

9樓:蒼洱白子

《勞動合同法》關於違約金規定有兩個方面:

1、用人單位給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約定服務期,那麼勞動者在服務期中途提出辭職的,要支付違約金。

2、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而簽訂約定競業限制條款,那麼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就由公司支付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約定,那麼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0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要具體分析。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上可以約定違約條款,但是是發生違約時才生效。

他這種屬於收壓金,肯定不合法。

13樓:匿名使用者

1、當然是不合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期、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每月扣掉150已經構成遲延支付勞動報酬了。

2、如果你朋友提前辭職,需提前乙個月提交書面辭職信,到期後即可離職,不用理會公司的這種規定,因為它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是無效的,用人單位仍需支付拖欠的工資。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修改後只有兩種情況需要支付違約金第一種是:單位為職工進行專業培訓,約定了服務期,服務期限內辭職的第二種是:與單位約定了保密和競業限制條款,而違反的其他都不用支付

你這種情況不用支付違約金的。

15樓:

不合法,樓下的法規解除 很權威。

16樓:藍調律師

您好,不合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剋扣勞動者的工資。

關於《勞動合同法》中的違約金問題

17樓:三無律師

一般來說,法律是沒有溯及力的。也就是說,新立的法是不能約束過去的行為的。你簽合同的時間在先,不受新勞動合同法的約束。

至於08年之後公司收取的違約金:"未服務年限"x"上一年月平均工資"是不是也不合理要看你們當初簽合同時的情況。雙方自願達成的約定,也沒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趁人之危的行為,那就是有效的。

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問題,勞動合同法關於違約金問題

根據您與計程車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定,如果是法定解除或者雙方協商解除,可能不會有或者不會太多違約金。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

有關勞動合同的工作時間問題,懂勞動合同法的進來啊!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

一般企業不會按這個時間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合同裡寫的都是五天八小時。只是正常上班按你說的這個時間來上班 因為不符合勞動法,和你按這個簽訂合同你告他一狀他就麻煩了,而且去勞動部門合同鑑證也不會過的。這不符合勞動法。勞動法規定,標準工作時間每天工作8小時,每天延時加班不超過3小時,每週不超過40個小時,...

勞動合同法關於工資發放時間,勞動合同法關於工資發放時間的規定

國暉律師事務所 是的,最好的話不要在 繼續做下去 這樣的比較危險。這個公司應該是小公司 而且最種小公司是容易逃款的,也就是最容易拖欠工資的,自己要多加小心了 中顧法律網 最普遍的介紹 工資問題 特點是什麼 發放週期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 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其它含義 月工資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 不...

關於新勞動合同法的疑問,關於新勞動合同法的疑問

1 違約金 補償金 賠償金 三者的異同點 三者都是對受損失方的合理補償 2 有專家提出 當月工資制 的概念,是指的當月工資必須在當月發嗎?例如公司規定每月15日發上月1 30號的工資是否可以?是的,但在現在實際操作來看,往往是以上個月的考勤來考核的,因此只需明確用人當月必須發放工資 3 非法離職 即...

關於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問題,關於勞動合同法的一些問題

1 首先應按照勞動合同法進行處理。2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第三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們單位自08年到期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應視為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