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微生成業錢芬
我是一名勞動仲裁員,我來給你回答吧:
1、勞動者因違法或者違約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是要承擔責任的。但要注意的是:(1)勞動者必須具有主觀過錯;(2)賠償只算直接損失,不算間接損失。
2、具體的賠償專案主要包括: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造成的直接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上述兩點的主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
必要時可參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但須注意:該條例已經由***廢止)
3、關於違約責任,你要注意《勞動合同法》中關於違約責任約定範圍的限制:
僅限於專項培訓費的服務期條款、保密義務、競業限制三種情況。而且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高階管理人員。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4、按照過去的規定,如果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錢來補償損失,扣發的工資不得超過工資額的20%,且餘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但由於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廢止,所以。
法律依據:參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但須注意:該條例已經由***廢止)。
5、按照上述分析,你要注意:1、你們單位有沒有給你培訓過?有沒有付出過培訓費;2、你們在勞動合同中有沒有簽訂過違約條款,這些條款是否符合我前述的限制條件?
6、如果認為我的回答有用,別忘記了給我加分啊^_^。
2樓:賁含巧撒菀
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員工離職必須有乙個離職週期,離職週期視員工所處的職級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基層(一般員工、基層管理人員)的離職週期一般為3天或3天以上,中層(部門主管、部門經理)的離職週期一般為7天或7天以上,高層(總監)的離職週期一般為14天或14天以上,高階管理者(副總經理及以上)的離職週期一般為1個月或以上。
工資能否結算,要看離職手續辦理清楚沒有,另外具體要看公司的規定:
為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企業通常都會制訂一定的業務要求和相應的規章制度,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是每名員工應做到的基本業務規範。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按照上下班,不遲到早退、不擅自離崗,嚴格履行請假制度,經批准後方可離開崗位,不得無故不到崗、請假未准而擅離職守等。對此企業有權依據規章制度對員工給予處分。
對於員工自動離職,企業可按曠工處理。
有的公司這樣規定:無任何理由連續不到崗上班10天的,以員工自動離職處理。未結清的工資凍結至其來辦理離職手續為止。考慮增進:10天後盡可能通知到本人來辦理手續。
有的公司這樣規定:未辦理請假手續,連續15天未上班的,以員工自動離職處理,在大門口公告欄上公告。未結清的工資暫時凍結至其來辦理離職手續為至
有的公司這樣規定:連續3-6天無任何考勤記錄及正當理由者視為自動離廠處理,公司不需支付工資及任何補償費用.
有的公司這樣規定:未辦理請假手續,連續15天未上班的,可以員工曠工自動離職處理,但要公示送達到,如無法送達最好在勞動保障報公示。未結清的工資暫時凍結至其來辦理離職手續為至。
3樓:孤桐夜雨
不合法。
如果是正式工,未提前30天書面申請辭職的,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損失,要求勞動者補償。
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明確舉證因你的辭職給他造成的損失。
你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去投訴。
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呢?
4樓:韓飛律師
公司規章制度中對此有相關規定的,就不違法!
5樓:用心等待愛情
如果是正規的勞務合同而且經過勞動局審核蓋章生效的情況下你不但要不到工資,他們還有權利讓你賠違約金。一般情況他們也不會讓你賠違約金,因為很麻煩,如果不是正規勞務合同你也要不到工資了。 曠工是按百分之三百處罰。
6樓:時盼秋令祿
你什麼時間提出的離職,如果是提前乙個月提出,到時間就可以自動離職,7月份工資應當按正常樣程式發放,實際上還應當獲得三個月工資補償的。
7樓:周平平律師
公司所作出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應該是合法合理的。
如果因你的擅自離職造成單位損失的,按照法律規定是要承擔賠償的,但前提是給單位造成損失。而在實際中,單位要證明因員工擅自離職所造成的損失是非常困難的。所以如果公司扣發你上月的工資,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8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但是可以要回上個月的工資
勞動法中員工自動離職公司要結算工資嗎
9樓:科學喵
無論什麼原因離職,在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都應當對工資進行結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0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自動離職是指員工沒有申請辭職,就自己不來上班,是屬於曠工行為,單位還是需要結清員工工資的。如果員工行為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話,那麼就需要員工賠償,可以使用工資抵扣。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樓:民商法苑
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應該及時結清工資,但正式員工離職需要以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
12樓:
我覺得這需要你在公司簽訂樹脂合同的時候就已經寫得明明白白了。再有離職公司要結算工資得按工資的原則一定。具體工資怎麼安排他就按公司。
規定來辦,因為乙個公司如果有沒有制度的話,那麼怎麼約束人?
13樓:前曼嵐
勞動法中員工自動離職,工資也是要結算工資的
14樓:
在公司上班三十年了 公司有什麼補償
15樓:韓飛律師
勞動法自動離職工資是能結算的,如果因為員工沒有按照正常的辭職程式辭職,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公司是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一定的工資作為一定賠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6樓:找法網
員工自動離職,除非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之外,公司仍然要結算工資給勞動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自動離職按照勞動法怎麼算工資
17樓:第五維
1、員工自動離職的,按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也是要支付工資的。
2、如果因為員工自動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
3、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拓展資料:
1、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2、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3、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與自動離職的區別
(1)辭職、自動離職(又稱擅自離職)是指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行為。在《勞動法》實施之後,也就是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行為。這就是解除勞動合同與辭職、自動離職的聯絡。
(2)解除勞動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而辭職、自動離職的運用主體只是勞動者。
(3)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原因是雙重性質的,既有懲罰性的,又有非懲罰性的。而辭職不具有懲罰性,自動離職往往是一種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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