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佔多少畝違法

時間 2022-01-11 04:05:19

1樓:小魚教育

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可能涉嫌犯罪。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

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

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

擴充套件資料:

違法占地的表現形式

違法占地行為有以下四種主要的表現形式:

未經批准占用土地,主要是指單位或個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檔案或未辦理用地批准手續而違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

採用欺騙手段騙取批准檔案占用土地建設,主要指單位或個人占地建設雖然取得了用地批准手續,但批准手續是通過弄虛作假騙取的,不具備合法性,因此也屬於違法占地。

比如,某村民已有宅基地,卻隱瞞情況夥同村幹部出具沒有宅基地的證明,騙取批准新的宅基地。

少批多佔,主要是指超過批准的用地面積占用土地,多佔的部分屬於違法占地。

其他形式的違法占地,比如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違法占地論處。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還的。

臨時用地到期,拒不歸還土地或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等。

2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違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一、違法批地類追究刑事責任規定(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第九條 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徵用、占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准徵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毀壞。

第三條 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徵用、占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四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准徵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毀壞。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批准徵收、徵用、占用草原四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徵收、徵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畝以上草原被毀壞的;

(三)非法批准徵收、徵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非法批准徵收、徵用、占用草原八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徵收、徵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畝以上草原被毀壞的;

(三)非法批准徵收、徵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六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二、違法占地類追究刑事責任規定(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

第三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

第八條 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洩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占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三)非法占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草原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在二十畝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在十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

(一)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窯、建房、修路、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剝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廢棄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的;

(四)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種植牧草和飼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嚴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嚴重毀壞的情形。

5.《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

第六十七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被毀壞耕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毀壞"。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者排洩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被毀壞林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毀壞"。

三、違法轉讓類追究刑事責任規定(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八條

第一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第二條 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後果等。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

第八十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破壞農用地類追究刑事責任規定(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條---以上答案由家律網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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