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是按全薪計算嗎?請事假扣款是怎麼計算的

時間 2022-01-08 12:07:52

1樓:韓飛律師

加班費以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為基數,事假當天部分工資。

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加班費,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計算,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按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第一條規定,「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係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

工資是勞動報酬,事假是因私事不出勤,自然不應有報酬,根據勞動部《關於試行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幾項規定的通知》(59中勞薪字67號)規定,員工事假期間,一律不發給工資,是指不發給當天勞動者全部工資。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

《關於勞動爭議若干問題的解答》

民一庭調研指導34號

二、關於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如何確定的問題

我們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月工資有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應按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來確定;如雙方對月工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並以確定的工資數額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如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對加班工資的基數,可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專案後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確定。

如工資系打包支付,或雙方形式上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明顯不合常理,或有證據可以證明用人單位惡意將本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專案歸入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專案中,以達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計算目的的,可參考實際收入x 70%的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按上述原則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部《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 》

[59]中勞薪字第67號

1.企業中的工人,由於他們的工作性質不同,進行加班加點工作的時候,可以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因此,在一般事假期間一律不發給工資。

2樓:

1、加班費按照月實際應發工資計算:

(1)工作日加班:月工資 除以 21.75 除以 8 小時 乘以 實際加班小時數 乘以150%

(2)休息日加班:月工資 除以 21.75 乘以加班天數 乘以 200%

(3)節假日加班:月工資 除以 21.75 乘以加班天數 乘以 300%

2、事假扣款也是按實際應發工資計算:

月工資 除以 21.75 除以 8 乘以 事假小時數月工資 除以 21.75 乘以 事假天數請採納!謝謝!

員工請事假是怎樣扣工資的?是按基本工資扣還是總工資扣呢?

3樓:橘落淮南常成枳

根據勞動部《關於試行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幾項規定的通知》第二條第1款規定:

1、員工事假期間,一律不發給工資。實行月薪制的,應當按月薪÷月計薪天數21.75扣除工資。月薪1600元,請事假一天扣除73.56元。

2、員工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發給病假工資,具體標準由用人單位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自主確定。

擴充套件資料: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4樓:韓飛律師

法律沒有規定這麼細,但從公平角度講,你加班怎麼算,請事假就該怎麼扣,如果你加班時,是以工資總額為基數,則請事假也應該按工資總額計算,如果加班只算基本工資,則請假也只算基本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事假當天不發工資。

根據勞動部《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 》([59]中勞薪字第67號 )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事假期間,一律不發工資。

6樓:歐畢律師網

事假單位可以不發工資。如果扣從你的總工資中扣除,如果有用,記的採納

7樓:寶瓶哦

這個沒有乙個具體,要根據所在單位的實際情況而定。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對事假具體扣款金額有明確規定,只是規定對員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違紀行為企業有權做出相應的處理,單位的規章制度要經過民主程式進行公示,而且必須是合法有效並且已經送達給員工的,這樣才有效。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須經公示後生效。經公示後的規章制度具有效力,員工應當遵照執行。有的單位事假按30天來計算扣款額,有的按照21.

75天來計算扣款金額,有的根據22天來計算扣款金額,而且扣款的標準是基本工資還是全額工資都是根據企業自身情況而定的,各個單位對於考勤都有自己的實施辦法,每個單位不一樣,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建議詳詢單位人力資源部。

8樓:郟材

員工進店是就應該給員工說清楚地,至於扣多少由你們決定。

9樓:青島專業律師王

你好:請事假扣款應該是從總工資裡扣的,比如含有各種補貼、獎金等。

10樓:匿名使用者

全額扣,比如休一天,就扣去一天全額的工資

勞動法規定請事假是怎樣算工資的?

11樓:華律網

沒有規定,屬於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可以協商,事假沒有工資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請事假單位可以扣除該日工資。至於單位扣工資是否合理,提供如下計算方法供參考:一、日工資數:

日工資計算方式為:基本工資/21.75,可以算你每天的實際工資數。

基本工資是你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不是當月拿到的實際工資。月計薪天數為21.75,而不是21.

16。二、應得工資數:基本工資減加上你的加班費、津貼、補助就是你的實際應得工資。

三、實得工資數:應得工資扣除請事假天數的工資、社會保險數額、個人所得稅(如果有的話),剩餘的就是你是的工資數。

12樓:張樂的財稅筆記

請事假應該怎麼扣工資?瞅瞅別人家的公司是怎麼操作的!

13樓:資菊計南煙

正確的演算法應該是:按月工資除以21.75計算出日薪,再扣除請假天數的工資.

14樓:祝悠醜珠

首先告訴你:你公司的計算總和標準是對的。

勞動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了勞動標準,工資計算是其中之一。

而日工資的計算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其中:工資收入包括了底薪+獎金+加班工資;月計薪天數為21.75。知道算了吧?

15樓:匿名使用者

規定事假可以不支付工資。

也就是說事假是否支付工資、按什麼標準支付工資各單位可以按照自身情況而定,不支付工資也是合理合法的。

16樓:琉璃桑月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61條規定: 實行計時工資制的勞動者的日工資,按其本人月工資標準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數(實行每週40小時工作制的為21.16天,實行每週44小時工作制的為23.33天)進行計算。

因此,事假扣工資,應該按國家規定的:

應扣工資=月工資/21.16天(或者23.33)×請假天數。

勞動法加班工資是按基本工資計算還是按全額工資計算

17樓:農智沙胭

1、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是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計算;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約定

工資標準,勞動者可以舉證你的工資收入的,則按勞動者主張的工資收入為基數計算加班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加班工資計算方式:平時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8*1.5*加班時間;

雙休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8*2*加班時間;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8*3*加班時間;

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六)勞動報酬;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18樓:微風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爭議,用人單位依法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按照勞動者的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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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個是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是小公司自己定的制度,按照他們的演算法是這樣的 比如1000元的底薪,乙個月上22天,一天8小時,那麼就是1000 22 8 5.68元。那麼就意味著你加班工資就按照每天上班一小時的比率1 1,也就是5.68元一小時。更怕的是,你上班26天,那就是1000 26 8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