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期過後公司不續簽勞務派遣協議,人力資源公司也不籤。到時候勞務派遣工被辭掉怎麼辦

時間 2022-11-29 12:20:12

1樓:匿名使用者

1,涼拌。但是,勞務派遣性質的合同也是受勞動法保障的,勞動者有其自身權利。

2,首先,簽訂了兩年以上或是持續籤兩個一年合同可視作長期合同,不可無理由辭退。公司持續使用相同性質合同不能算作非法僱傭。其次,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應在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上註明。

最後,關於以後被辭有沒有賠償的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2樓:上海劉海勇律師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您可以獲得與工作年限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建議您直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以維護自身權益。

2、過了勞務派遣期限,如用工單位繼續用工,應該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其未簽訂,可根據勞動合同法主張雙倍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說明,你與勞務派遣公司(或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是勞動關係,與用工單位即你上邊提到的公司是勞務關係,換句話說,你是勞務派遣公司的人,勞務派遣公司將你派到用工單位去工作,所以如果被公司辭退,你的單位仍然是勞務派遣公司,是否有賠償要看你所在的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在用工協議中是怎樣約定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務派遣,在中國是屬於非法的,但又是現實存在的。

目前仍然對處理勞務派遣存在較大爭議。

正如wmc59所說,您的勞動關係應該屬於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沒有直接合同關係(這種方式是同勞動法違背的)。

若要維權,唯一的途徑就是同派遣公司打官司。

5樓:匿名使用者

1、用人單位填寫人才派遣業務委託書,明確人員標準、數量、崗位職責、用工時間、派遣期限、薪酬標準、保險基數;

2、雙方簽訂人才派遣合同書;

3、派遣公司根據用人單位需求進行人員招聘,並由用人單位進行面試、確定人選;

4、派遣公司與用人單位確定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辦理錄用手續,並協助用人單位進行崗前培訓;

5、派遣公司將人員派往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將派遣人員工資、保險費用、服務費用按照派遣合同的約定轉到派遣公司指定帳戶;

6、派遣公司負責管理已派遣人員的人事檔案、行政關係、工資的發放、保險的繳納等人事管理方面相關事宜。

6樓:偌仔

兩家可以一起起訴,雙方都有責任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完全按照勞動合同法來執行

關於勞務派遣合同到期,僱傭單位不續簽合同的賠償問題

8樓:楊子電影

用工單位通知你bai不再du續簽,作為

派遣zhi用工,如果你的派遣dao公司沒版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就權無法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給離職的經濟補償,如果勞務派遣公司也通知過,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均可前往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派遣」一詞並不適用於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係和業務特徵。「租賃」一詞卻能概括勞務派遣所有業務特徵,並合理解讀勞務派遣複雜的三方法律關係。

租賃與僱傭一樣更適用於解釋勞動力與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以生產線承包為特徵的勞務外包合作,因為不存在租賃關係而並非勞務派遣,也不適宜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可以簡單地理解為,相同崗位、相同等級的員工,應該執行同等工資待遇標準。但這樣就容易被異化為,用工單位應對同工同酬的一種對策。

9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必須補償

,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內單位工作的年限,每容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11樓:2律師

如果合同沒到期而用工單位又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就需要賠償員工的損失,如

12樓:雷伊

啊大家看到拉哈拉代哈嘍打好大海大海

勞務派遣員工勞動合同到期,用工單位不想續簽,經濟補償金誰付?

13樓:布樂正

自己主動不續簽,沒有補償。用人單位(派遣公司)單方面不簽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力派遣中,勞動者與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由派遣機構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由於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直接招用員工提供的勞動並無實質差別,故《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與直接招用的員工同工同酬。

如果用工單位沒有同類崗位的其他勞動者,則派遣勞動者的工資不能由勞動者與派遣機構、用工單位自行約定,而是要根據社會水平,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咋不行規定》第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勞動合同終止。用工單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勞動者。

14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就應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然後再依據其與用工單位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的上述約定,追究用工單位的違約責任。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看 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是怎麼籤的合同了。 因為是2家公司合作, 合同到期,提前乙個月說明,可以不再續簽合同, 沒有違約金。

1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管理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是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單位,因此勞動積極補償也是用人單位出的,與用工單位無關。

請問勞務派遣合同期滿後向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合同應該算什麼?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合同2010-12-31到期,關於還簽合同不著問題不影響你,你的勞動補償還有養老醫療保險之類不影響你的社保 在2010-12-31日的日子裡 你要寫辭職報告,

想幹就籤乙個續簽合同協議,不幹就直接走人但記住寫辭職報告,因為這關係到你社保問題,你必須要拿你的解除通知書去社保搞失業登記及以後你在其它單位交社保都要用上這東西,除非你不要你這2年的社保了, 但我告訴你,你不要就可惜了 男人在60歲之前要在社保局交滿15年社保才可以到退休能拿到養老金。

18樓:

企業有義務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續簽或不續簽合同,如果企業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解除合同,要多支付乙個月工資。如果企業合同到期還不簽訂合同,滿乙個月後,員工可以要求企業雙倍工資。

19樓:

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2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合同是指哪份合同?是有勞動關係的?還是勞務輸入單位的?如果是後者,合同期滿基本上就回原單位了。如果是前者,合同期滿就自然終止了,就算不用末位淘汰也沒關係。

基本上沒什麼不合理的地方。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2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已經完結,繼續用工屬於新的勞動關係,應當在乙個月內續訂合同,否則,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繼續用工不滿一年的,應當從繼續用工滿乙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直至補訂合同之日止;用人單位繼續用工滿一年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應從用工滿乙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用人單位用工滿乙個月未簽合同,因為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強制性規定,屬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項「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者隨時可以書面通知單位解除合同,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項和第四十七條規定主張經濟補償金。

我是勞務派遣的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

22樓:周律師說

你好,在合同期滿後不續簽,勞動者都能拿到經濟補償,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單位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下跟你續簽,而你仍不同意續簽的。

這項新的補償的計算開始時間為2008年1月1日,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

23樓:羅長江律師

合同期滿,公司不再續簽,你可以要求沒工作一年給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4樓:

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未續簽該怎麼辦?

2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不續簽分用人單位不續和勞動者不續,前者有經濟補償,後者沒有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44、46條規定。

合同未到期被解除視情況而定,請認真看下面的回答。

如果公司老闆或人事口頭說要辭退你,你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或要求用人單位給你乙個書面通知。如果僅憑用人單位口頭說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你就不來的話,到時用人單位會說是沒有人說過不讓你上班,是你自己曠工數日,公司按你自動離職處理了。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

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以上答案由家律網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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