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問題

時間 2022-08-02 18:52:11

1樓:遇馳進傲霜

關於勞務派遣工佔企業用工總人數的比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修正案第66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為此,1月23日人社部下發了《關於貫徹實施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嚴格規範勞務派遣的通知》,8月7日,人社部就《勞務派遣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規定提出用工單位在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

同時,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發生工傷的,用工單位不僅要協助調查處理,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後一條被相關人士認為是個明顯的進步。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崗位上實施。為了增強操作性,徵求意見稿細化規定,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崗位。

用工單位提出擬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輔助性崗位列表,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共同協商確定,並在用工單位內公示,接受監督。

此外,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和用工比例規定的,被行政處罰後乙個月內仍不改正的,視為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不過,截至目前,勞務派遣用工比例仍在徵求意見階段。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個人認為公司最好籤乙份協議與派遣人員,有了協議書之後,就很好按章辦事,免得以後發生什麼糾紛,說不清楚,對雙方都不利.我查詢了乙份勞務派遣協議書,感覺還好,你 參考一下:

勞務派遣協議

甲方:乙方:xx人力資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就勞務派遣事宜簽訂協議如下:

一、派遣協議期限:

協議有效期為 貳 年: 自 200 年 月 日至 200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若甲方不再需要乙方所派遣的員工可即行終止,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續訂本協議。

二、勞務派遣崗位及人數

甲方使用乙方派遣勞務人員的崗位及人數以雙方簽字蓋章附件為準。

三、勞動合同的制訂和執行:

甲乙雙方應共同制訂《勞動合同》,明確甲方、乙方及乙方派遣人員三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四、勞務人員招聘

1. 甲方應提前十五天向乙方提供招工資訊和要求,招用勞務人員的條件、工作崗位、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工資待遇、工作期限及其他條件。

2. 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提供面試的勞務人員須攜帶身份證、學歷文憑、技能證書等證件,人數應多於甲方招用人數(視勞動力市場而定)。

3. 甲方有權選擇乙方派遣的勞務人員,同時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在本企業內部安排勞務人員的工作崗位。

4. 在乙方不能滿足甲方用工需求的情況下,甲方可根據業務需要,自行招用勞務人員,並在七天內告知乙方,由乙方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並到勞動部門辦理招工手續。

5. 甲方應與勞務人員簽訂《上崗合同》或《聘用合同》期限與派遣協議相同。

五、勞動保護

1. 乙方在派遣前對勞務人員進行崗前的職業道德、交通安全法規的教育。

2. 甲方負責入廠後的勞動紀律和安全教育,並將甲方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行為規範及違規處理辦法,以書面形式發給勞務人員。

3. 甲方應向勞務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場所和勞防用品。

六、勞動報酬

1. 由勞務公司派遣的勞務人員享有與甲方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2. 甲方遵循按勞分配原則,且根據經濟效益確定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

3. 甲方可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和經濟效益調整勞務人員的工資水平,但保障不低於上海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4. 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用工制度。

5. 乙方每月按甲方對勞務人員考核的依據結算勞務工資,不得剋扣勞務人員的勞務報酬,並在約定的時間委託銀行代發。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 甲方按國家規定承擔本市戶籍的勞務人員城鎮社會保險、小城鎮社會保險、生育保險金、工傷保險**、殘疾人就業保障及其他應繳納的保險金費用。

2. 乙方負責對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勞務人員到區社保中心申報繳費手續。

3. 甲方按國家規定承擔外省市勞務工的綜合保險費用。

4. 乙方負責對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外來從業人員到區外勞所申報繳費手續。

5. 乙方每月按時向甲方報送加蓋公章的《派遣人員參保繳費清冊》(社保、綜保等)。

6. 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可享受法定的節假日及婚、喪、產、哺乳等假期待遇及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7. 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加班、節假日上班,甲方應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八、工傷處理

1. 勞務人員在務工期間發生工傷,甲方應首先採取急救措施,同時通知乙方到場共同處理。

2.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工傷相關的證據資料,以便乙方向勞動及有關部門申報。

3. 甲方應積極配合協助乙方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4. 乙方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和《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配合處理,5000元以內的醫療費用乙方可墊資處理,超出5000元醫療費用後則由甲方墊資,工傷事故處理過程中發生賠付以外的具有法律依據的相關合理費用(包括醫療、救護、交通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九、 甲方(用工單位)與勞務工的合同、解除和終止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或者勞務工與甲方(用工單位)的合同解除和終止,一律按《勞動合同法》第四章執行。

十、乙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的應承擔法律責任或支付賠償金。

十一、甲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八條之規定

十二、發生下列情況甲方可將派遣人員退還給乙方:

1. 甲乙雙方派遣協議期滿的;

2. 甲方的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原派遣協議無法履行,甲乙雙方提前終止協議的;

3. 被派遣人員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要求終止使用關係或勞動關係的;

4.試用期被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5.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的(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中應有明確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勞務關係的條款,並以書面形式告知派遣人員);

6.如發現冒名頂替或使用假的身份證和假的證明的或發現乙方的簡歷和個人資料與事實不符合的;

7.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工單位造成損害的;

8.被司法部門依法追究責任的;

9.患病或非因工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10.違反計畫生育的

11.不能勝任工作,通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2.甲方與乙方訂立派遣協議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與派遣人員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

13.除與乙方建立勞動關係外,還與其他用人單位建有勞動關係,經提出拒不改正的;

14.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1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情形中依法屬於乙方需支付派遣人員經濟補償的,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需要甲方提供相應證據的,甲方應提供證據。

十三、有下列情形產生的費用由甲方負擔:

1. 勞務人員在協議期間由於甲方原因停工,根據本市有關規定向其支付報酬。

2. 乙方應以甲方要求辦妥派遣人員錄用手續,因甲方情況變化取消與乙方的派遣合作,致使乙方終止與派遣人員的勞動合同,支付給派遣人員經濟補償由甲方承擔。

3. 因甲方原因造成未及時辦理招工申報、繳納(社保、綜保)勞務人員在務工期間發生工傷或大病住院費用由甲方承擔。

4. 因甲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每月1日至24日雙休日提前)將退工(退保)名單書面告知乙方,而造成的費用由甲方負擔。

5. 因甲方未及時將勞務人員的勞務工資及應繳納的社保費或綜保費和管理費通過銀行劃入乙方指定帳戶,造成乙方不能在約定的時間內發放勞務工資及繳納社保費或綜保費的由甲方承擔責任。

6. 若甲方提供的人員與乙方簽定勞動合同時,乙方不在現場簽定合同的真實性由甲方負責,發現有冒名代簽或資料虛假導致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

十四、有下列情形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1.甲方在規定時間內將退工(退保)的名單告知乙方,因乙方未及時辦理退保原因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因乙方原因造成未及時辦理招工申報,繳納社保費或綜保費、勞務人員在務工派遣期間發生工傷或大病住院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甲方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勞務人員的勞務工資及社保費或綜保費和管理費通過銀行劃入乙方指定帳戶,乙方未在約定的時間內發放勞務人員的勞務工資及繳納社保費或綜保費的由乙方承擔責任。

4.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5.乙方應與派遣人員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未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而產生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五、費用結算

1、甲方按每人每月 元(人民幣),按月向乙方支付勞務輸出服務管理費。

2、本市城保及鎮保險員工,甲方還須支付每人每年內檔案管理費100元;及支付城保員工按每人每月根據社保繳費基數1.6%的殘疾人**費。

3、甲方應在每月 日前將勞務人員的勞務工資、社保費、管理費及其他應支付的費用劃入乙方指定的帳戶。乙方帳戶是****:帳號:

********。同時乙方提供國家正規發票作甲方付款憑證。

十六、管理責任

1. 勞務人員在務工期間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由雙方共同處理,乙方做好善後工作(工傷認定、傷殘鑑定、工傷理賠等)和家屬工作和外來人員住院理賠工作。

2. 乙方應加強對勞務人員的思想教育,增強其法制觀念、安全意識、遵守用工方的廠紀廠規,並做好對勞務人員的日常管理和跟蹤服務工作。

3. 乙方應協調甲方與勞務人員之間的關係,處理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與甲方發生的勞動爭議。

4. 乙方處理勞務人員在甲方務工期間其他與務工有關的事宜。

5. 若乙方有員工離職未提前通知時,乙方將對該員工作相應的處罰並及時補充甲方空缺崗位上的勞務人員。

十七、任何一方要終止或解除本協議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未提前通知的應給對方經濟補償,並在協商一致後雙方可終止或解除協議。任何一方違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十八、本協議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上海市法律法規有悖的,按國家和上海市法律法規執行。

十九、本協議未盡事宜再商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同效。

二十、雙方認為需要另選約定的條件

1.2.

第二十一條:本協議簽字蓋章後生效,由協議方各執乙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名) 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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