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個人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勞動者個人原因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如何索賠?

時間 2022-10-31 16:01:31

1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規定,於勞動者個人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相關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樓:匿名使用者

很簡單的事實,不需要請律師,法院協調的話,也就賠個30%

3樓:偌仔

員工可以起訴公司,要公司證明她在做這件事前得到公司完整無誤的培訓。

4樓:嗨

在確定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具體賠償數額時,首先如果勞動合同有約定的,則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賠償費用為準。《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次,單位如果有相應的規章制度,並經過職工大會或者職代會通過,且已向勞動者本人告知或者公示,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可以將該規章制度作為處理的依據,但是單位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以防止單位濫用權利。

最後,應綜合考量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勞動者的經濟狀況,酌情確定勞動者的賠償數額。

對於已經離職的因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仍可以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的規定,在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損失,其損害賠償責任應當依據其過錯程度而定:如出於故意造成損失的,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依照其過失程度確定損害分擔;如果勞動者不存在過失或輕微過失,則用人單位不應當向其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

勞動者個人原因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如何索賠?

5樓:只是路過

勞動者個人違反公司操作規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但是,對於尚處於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的,用人單位扣除工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除勞動者工資。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外,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應當符合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扣除勞動者工資的,扣除後的餘額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因個人原因致使公司造成嚴重虧損,對個人是否能追究其法律責任?該追究其何法律責任?

6樓:

員工無意給公司造成損失,因個人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不算犯法,不會追究法律責任,不過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承擔損失賠償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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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

因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的,勞動者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採取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情況下主張一次性賠償,也可以依法扣除勞動者在職期間工資的方式分期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用人單位扣發勞動者工資需要有合理合法的依據,如果既沒有約定又不能證明員工存在違規行為的事實以及證明員工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反倒是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工資以及支付因剋扣工資而產生的經濟補償金。

7樓:披頭仙翁

不可以。

除非侵占、挪用等直接故意行為。

如你所說,「因個人能力」而致「客戶賬戶出現嚴重虧損」,則由你公司承擔損失(如果和客戶有約定的話);

因為他這「個人行為」對外則歸屬為「公司行為」!

你公司對內只能用內部規章來處理它,但不能追究法律責任,只能用不能勝任崗位之類的來處理,大不了調崗,去職等一類的處理方法。

個人原因給公司帶來損失如何賠償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個人違反公司操作規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但是,對於尚處於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的,用人單位扣除工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怎麼賠償法?

9樓:之何勿思

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一標準;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造成損失通常是在員工離職後發生的,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損失賠償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並結合實際損失大小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此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主要以民法通則等作為法律依據,以實際損失為主要參照標準。

一般賠償以下費用: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對員工在職期間因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只能要求勞動者進行限額賠償,如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1樓:律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2樓:四哥有法說

1、在勞動者過錯範圍內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賠償;

2、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3樓:冰水芷心

應該不會如此賠償的!員工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一般的公司可以採取較為嚴厲德考核措施,甚至可以取消幾個月的獎金。最多解除勞動合同!

14樓:便民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最多到合同期滿〉〉〉〉〉》

15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只能扣當月工資的20%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勞動者個人原因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對勞動者進行扣工資處罰?

16樓:孫法官說法

您好,可以扣工資處罰。但每月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的20%。

17樓:屠平滅強

你給公司造成損失,當然有賠償的責任,無論是否由勞動關係都一樣。

但是。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你也可以向公司索要雙倍工資求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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