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員工可以拒絕加班嗎,公司要求員工加班可以拒絕嗎

時間 2022-01-15 02:35:49

1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作為勞動者,你跟企業的選擇是雙向的,你是有權力不加班的哦。

參考文獻: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

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一旦加班,爭取自己的收入就是合法的了。

2樓:琳梓許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因此,加班應當在雙方協商一致下進行。

但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和勞動部關於頒發《<***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5]143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勞動者不得拒絕: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畫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公司要求員工加班可以拒絕嗎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可以拒絕,但是有些情況下是不能拒絕。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應符合三個條件:

(1)生產經營需要。

(2)在程式上必須在加班加點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是用人單位與工會的協商;二是與安排加班的員工協商。如果企業未經協商,強迫員工加班加點,員工則有權對此加以拒絕。

(3)加班加點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加班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最多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4樓:法律快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71條規定,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式,企業卻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哪些情形不能拒絕加班

因延長勞動時間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仲裁予以處理。但須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協商程式限制,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不能拒絕: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

5、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

6、為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員工可以拒絕加班嗎?

5樓:律圖網

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應當及時通知員工並經員工同意。如果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原則上不能強制加班,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員工拒絕加班是否可以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員工拒絕加班可以,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首先必須是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其次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7樓:律圖網

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應當及時通知員工並經員工同意。如果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原則上不能強制加班,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8樓:楊泉軍**律師

什麼情況下不能拒絕加班

員工可以拒絕加班嗎

9樓:華律網

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首先必須是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其次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說勞動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權拒絕。除此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也不是隨意的,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個月不得超過36小時。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由於下列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

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拒絕加班。

10樓:職業諮詢師孫楠

回答勞動者簽了自願加班協議後,又不想加班的,勞動者是不可以拒絕的。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如果幫到您了,希望能給個5星讚哈,好人一生平安。

提問到底可不可以拒絕加班

回答不可以的

更多3條

11樓:彼時暗花

有權拒絕加班,具體法律規定如下: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

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關於辭職問題國家也有相關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務合同,但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因此,對於自請辭職者,應注意審查其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同時,要求填寫《離職申請單》,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可辦理離職手續。

故此只要提出三十天內就能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務合同。

根據你提供的資訊你可以以「拒絕公司加班且公司扣工資」的行為去勞動仲裁告你們公司,需要攜帶的資料有:

1.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一式兩份,內容包括: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聯絡**。

(2)用人單位的名稱、單位位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4)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單位名稱。

2.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的同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影印件乙份;

(2)勞動關係相關證明;其它證明材料。

(3)申請人系用人單位的,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有委託**人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可以自己處理不請**人)。

12樓:111111的會

你好!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安排加班須與工會及勞動者協商一致,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對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是否可以安排員工加班並非用人單位單方面可以決定,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在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方可延長工作時間。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及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加班。

勞動者不同意加班的,用人單位不可以強迫加班,否則屬於侵犯勞動者的法定休息權,員工有權拒絕,且不構成不服從工作安排或曠工,用人單位亦不可據此認定員工違紀並根據規章制度進行經濟處罰或紀律處分,否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認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不經協商單方面安排員工加班,即在出現法律規定的公共安全緊急事件時,員工必須服從加班安排,且可以有條件的突破加班時長的限制,員工不得拒絕。

13樓:生飛紀泰然

一、對公司加班可以拒絕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71條規定,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式,企業卻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二、哪些情形不能拒絕加班

因延長勞動時間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仲裁予以處理。但須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協商程式限制,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不能拒絕: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

5、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

6、為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形下不能安排加班

用人單位如欲安排員工加班加點,必須徵得企業的工會及員工本人的同意。除此以外,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即使員工同意加班加點,用人單位也不可以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這主要是出於對某些特殊群體的弱勢地位而言的。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女員工懷孕七個月以上,

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她們加班;

2、女員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她們加班;哺乳期指的是女員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了解到若是公司需要員工加班的話,那麼首先應當與員工協商,而不能直接就強制要求員工加班,這樣的操作是違法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比如有自然災害的發生,威脅到他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的,這一情況下需要員工加班緊急處理,那麼員工是不能拒絕公司的加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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