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強制要求加班我能拒絕嗎,公司老闆總是要求加班,我很討厭,可以直接拒絕嗎?

時間 2022-01-06 12:37:29

1樓:肆意

老闆強制性加班是可以拒絕的。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拒絕加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要求,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是每日不能超過三小時。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安排加班應當徵得勞動者的同意,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與此同時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還有規定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擴充套件資料:

1、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勞動合同對工資沒有明確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執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收入的70%確定。

2、勞動法規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根據以上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

另外,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所以即使用人單位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加班時間的,每天加班最長也不能超過3個小時,因此對於用人單位強制再增加加班時間的您們可以拒絕。對於用人單位的行為,您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公司老闆總是要求加班,我很討厭,可以直接拒絕嗎?

3樓:滿紙荒唐論

在職場上,對於老闆的要求總是特別難拒絕的,而一些無良的老闆總是希望員工可以把命賣給公司,總是希望員工可以加班為工作多做事情,作為員工心裡面其實是拒絕的,但是又怕給自己的老闆留下乙個不好的印象,遇到這樣的問題,到底應該怎麼做呢?

如果遇到了乙個特別好,特別有人情味的老闆,這個時候加班也是無可厚非的,因為這樣的老闆不會讓你白白的加班的,但是如果遇到了乙個周扒皮一樣的老闆,總是想讓你乙個人幹好幾個人的工作,卻只給你乙份的工資,遇到這樣的老闆,直接拒絕就好了,畢竟我們是出來工作的,並不是出來給人當奴隸的。

我們一定不要忘記我們出來工作的目的,我們工作就是為了掙錢,如果特別討厭加班的話,自然可以直接的拒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我們一定不要忘記我們出來工作的目的,我們工作就是為了掙錢,如果特別討厭加班的話,自然可以直接的拒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4樓:簡單聊聊生活

你當然可以直接拒絕,但是你也要做好被辭退的心理準備。

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直接拒絕,如果你認為這份工作對你來說有沒有都不是那麼重要。

6樓:陽帶你嘮嗑

在我看來公司老闆要求加班,你很討厭的話,直接拒絕八成就沒有工作了。

7樓:霸王別姬

我覺得可以,如果是要求你乙個人加班你可以說,但是要求全部加班,最好還是不要說。

8樓:木宋頭

加班看是不是強制要求的啦,如果不是強制的你就可以拒絕啊。

9樓:法律快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71條規定,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式,企業卻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哪些情形不能拒絕加班

因延長勞動時間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仲裁予以處理。但須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協商程式限制,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不能拒絕: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

5、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

6、為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老闆強制要求員工加班。

10樓:百家百談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拒絕加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要求,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是每日不能超過三小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對加班費的相關規定:   具體標準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

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12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有權利不加班。但是特殊情況除外。 【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67.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第四十二條 【延長工作時間的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71.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式(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和《勞動部貫徹〈***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第四十三條 【不得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加班工資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第四十五條 【年休假制度】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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