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時間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4小時適用於所以企事業單位。但用人單位也可以採用綜合工時。
2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構成勞動關係都適用。
但是每天8小時,每週40個小時的工作時間,是標準工時制;除了標準工時制,還有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計算工時制,這兩種工時因為工作性質原因,不是按每天8小時,每週40個小時工作的,但是整體平均時間仍然要這個標準執行。
3樓:專職仲裁員
針對所有企業,標準工時制是一天幹8個小時,超過了需要支付加班工資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三種工時制,一種是標準工時制,另一種是綜合工時制,第三種是不定時工作制,除了標準工時制外,如果公司實行其它兩種工時制,必須經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後才可以實施,也就是一天不超過8小時,是標準工時制,可以加班,但一天最多不能超過11個小時,並且加班的小時數要按工作日的1.5倍工資,週六日是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是3倍工資。不過好多小企業可能都沒有按國家要求標準實施,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看看付出的勞動與所得是否成比例,如果不滿意可以和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就帶著證據去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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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
4樓:丁志忠律師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1)職工工作時間應當按照什麼規定執行?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3/25)
第一條 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事業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勞動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事業單位最遲應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勞動部貫徹《***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1995/3/25)
第一條 根據《***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 以下簡稱《規定》 )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的職工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 以下統稱職工 ) .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 8 小時、每週工作 40 小時。實行這一工時制度,應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不減少職工的收入。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在每週工作 40 小時的基礎上再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應在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 8 小時、每週工作 40 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並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執行。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企業由於生產經營需要而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限制:
( 一 )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 二 ) 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 三 ) 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
( 四 ) 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畫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第八條 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給職工支付工資報酬或安排補休。
第九條 企業根據所在地的供電、供水和交通等實際情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勞動行政部門對《規定》實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勞動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規定》和本辦法及本地區、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步驟,並報勞動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與《規定》同時實施。從 199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每週 40 小時工時制度有困難的企業,可以延期實行,但最遲應當於 199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在本辦法施行前勞動部、人事部於 1994 年 2 月 8 日共同頒發的《 (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 的實施辦法》繼續有效。
(2)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的,是否可以進一步縮短工作時間?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1995/4/22)
七、問: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的,是否可以進一步縮短工作時間?
答: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在每週工作40小時的基礎上再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應在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3)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是在每週40小時,還是在每週44小時基礎上計算加班時間?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1995/4/22)
九、問: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是在每週40小時、還是在每週44小時基礎上計算?
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業所執行的工時制度為基礎。即實行每週40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以每週40小時為基礎計算加班加點時間;實行每週44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以每週44小時為基礎計算加班加點時間。
上述加班加點,仍然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1997年5月1日以後,一律應以每週40小時為基礎計算。
5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單位違法行為,可向當地12333勞動****舉報!
6樓:匿名使用者
基於你這個問題,最好找到勞動部門,涉及到家庭幸福了,我想問你你是顧家還是顧工作,這個自己想下,找到這種廠寧願不進,找到勞動部門,該怎麼說就怎麼說,就這麼多!!!!呵呵希望被採納
勞動法規定的標準工時制度,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同時 20
7樓:匿名使用者
1、因公司的要求參加訓練視為正常出勤,事後還別人的頂班應累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每週40小時的應算加班。
2、應該算加班,所以訓練的時間要求也必須遵守,違反者單位可按制度處理。
3、用人單位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是指平均計算,單獨的某乙個星期因為工作需要連加2天班造成一周連續工作也是很正常的。
補充回答:不算加班不合法。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工時分為標準工時制(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時間,其餘時間按正常加班算),綜合工時制(分為年度綜合工時制,季度綜合工時制,月度綜合工時制;在此以月度綜合工時制為例,在月度內,用人單位可以靈活安排上班時間,只要工作總時間不超過法定月度工作總時間即可,除法定節假日上班算加班外,其餘時間上班只要總時間不超過法定時間都不算加班)和不定時工時制(該工時制不計算加班)。
所以你首先要做的就是確定你是什麼型別的工時制(一般崗位都是標準工時制),然後再確定是否算加班。
如果你是標準工時制的話,那麼你這應該是算加班的,平時的加班工資按平時工資的150%算;休息日加班的(週六週日)按200%;法定節假日的按300%算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單位規定,訓練視作上班,必須參加的話,可以按照單位的相關規定處理
公司員工每週工作時長法律規定應為多少小時?
10樓:qq的勾k先生
目前實行的是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但如果有生產需要,可以適當延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這兩個時間都是合法的,因此根據單位選擇不同,時間也不同。有法律規定企業必須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11樓:just享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規定都沒有錯,公司員工每週工作時長是可以由公司決定的,需要報勞動行政部門批准,並且支付相應的工資和薪酬。具體分析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工作時長的規定:
(1)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3)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4)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2、根據《***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關於工作時長的規定:
(1)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2)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擴充套件資料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勞動法規定童工年齡多少,現在的勞動法規定滿多少周歲不算童工啊
未滿16歲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 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 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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