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公司未經業主同意進入小區,業主是否有權拒交物管費

時間 2022-10-19 08:13:01

1樓:

不能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企業的選定需要業主大會同意,不過根據最新的法律規定,業主大會同意不一定要開會投票決定,也可以採用其他方式。如果你們對現有的物業公司不滿,可以聯名要求物業公司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以要求業主委員會辭去物業公司。

2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公司只要與開發商或業委會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並且當地**部門備案,業主無權拒交物業費。

我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法、合同法規定,物業公司只要通過招投標程式,與開發商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與業委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並且去當地物價局、房管局備案就完全合法有權收取物業費,對小區每個業主均有約束力。

物業服務合同是無名合同,就是集體合同,不與每個業主簽訂,物業服務也是公共服務,享受了物業公共服務就有義務交物業費,業主不能以拒絕接受服務而規避必須承擔的義務。

如果物業公司對拖欠物業費的業主起訴法院,物業公司的勝算非常大,不想交物業費的理由站不住腳。

3樓:日久不傷害彼此

這個物業法就是王八蛋定製的

業主委員會請物業公司必須經過業主同意嗎?

4樓:重要的是參重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乙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乙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裝置、建築物規模、社群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同乙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 員會。但是,只有乙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援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並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裝置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三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5樓:不記得打

招聘物業公司,可以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協議招標,業主委員會當然要經過業主大會的同意才能請物業公司,要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才行的,要召開業主大會才能通過,他不合法,你不能拒交物業費,如果你們對這家物業公司不滿意的話,你可以要求召開業主大會,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了,可以解聘這家物業公司

6樓:mei泡泡

首先業委會要公示物管公司(三家以上)的相關資料及資質(7-10天);二,將選票發到業主手上由業主選投,三,請出街道辦事處的人到場見證並公開唱票,超過3分之2的票數就當選.四,選定後報送所屬物管科.

7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 你可以走法律程式!

業委會要聘請物業公司,必須召開全體業主大會,投票通過才能聘請物業公司管理。

8樓:李豔蓉

水電是國有便民資源,物業無權停

業主委員會私自聘請物業公司到小區管理沒有經過業主同意這樣的物業公司是不是合法的我們要不要交物業費

9樓:哪吒搞笑動漫

業主委員會的行為不合法,但業主要交物業費。

1、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2、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3、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4、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10樓:我總是看不穿

業主委員會代表的是廣大業主的利益,由廣大業主選舉,在必須按照《業主規約》行使權利,更換物業管理公司需要召開業主大會,2/3的業主表決通過才行,如果違背了這些就是不合法,可以通過《物業管理條例》使用法律手段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物業幹的還過得去,還是交吧

業主委員會什麼都不是,只是居民代表,他們是居民利益的實施者

12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合法,業主委員會是執行機構,更換物業公司,必須經過業主大會通過。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代表)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代表)大會;

(二)執行業主(代表)大會會議的決議、決定;

(三)簽訂並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督促業主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四)制定重大維修工程專案年度計畫,監督公共事務管理制度的執行,協調、處理涉及物業管理的公共事務;

(五)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經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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