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本人同意,強制調部門,公司未經本人同意調離部門!我該怎麼辦?

時間 2021-12-30 06:41:20

1樓:

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那麼單位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單位必須和勞動者協商,必須經過勞動者同意,否則單位違法。

2樓:劉付利律師

看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是否有這一塊兒,如果對方違約的話,是不可以的。

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這方面的規定,用人單位進行崗位調整,也是可以的。

3樓:

首先要看合同有沒有明確規定,有是不能強調的,沒有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當然調的崗位是要適合你的條件,薪水上調,工作條件都適合你有什麼不好嗎,最好還是爭求本人意見。

4樓:寧尚河與李秀雲

分配工作調部門是組織工作安排無需經本人同意。

5樓:不帶賤

調整工作崗位屬於正常的管理需要。

只要對你的工作性質沒有原則性的改變,

薪資待遇也沒被降級,

都屬於合理合法合規範疇。

你可以依據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比照一下,

看看是否違反勞動法約定。

6樓:合朗

如果沒有明確規定。單位強制調換部門是可以的。都是為了工作需要。最好還是事先與你溝通一下為好。

7樓:標準與創新

個人服從組織,不經本人同意,強制調動是可以的。只能服從,不服從可以辭職。

8樓:

工作需要,應該服從組織,無需本人同意。

9樓:

不算違反合同,這只是單位正常的人事調動。

公司未經本人同意調離部門!我該怎麼辦? 35

10樓:home槍花

你的問題可以參考勞動法46和47條的相關規定第46條是關於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經濟補償的範圍:一)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行為的,勞動者可以隨時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取得經濟補償。

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增加的內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用人單位有違約、違法行為時,勞動者可以隨時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違約、違法行為有:

1、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中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7、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範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勞動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單位沒有過錯,且作了一些補救措施,但勞動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況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用人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

本項經濟補償與勞動法的規定一致。(四)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是經濟性裁員。

經濟性裁員中,勞動者沒有任何過錯,用人單位也是迫於無奈,為了企業的發展和大部分勞動者的權益,解除一部分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經濟性裁員中,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本項經濟補償與勞動法的規定一致。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本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本項規定引起了較大的爭議。

有的意見認為,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對這種情況勞動者有明確的預期,因此用人單位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有的意見認為,有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時,不再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年齡和身體對再次求職已有很大影響,此時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是合理的。有些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較長時間,這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給經濟補償不合情理。

為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在保留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給經濟補償的規定外,也作了一定限制。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是增加規定。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11樓:

如果是私企或者小型企業,老闆一人說了算,那麼你就得考慮考慮了,要麼根老闆說說,當然不能空著手去,要麼就老老實實聽從安排,或者把老闆炒了~ 如果是規模企業或國企,你可以去部門經理申訴

1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看自己的條件,如果能夠在外部很容易找到工資相近的工作的話,就考慮明確表示不服從安排,直接把自己的想法告知領導。如果感覺出去就業比較難,就忍一下吧,順便委婉的告知領導自己的意願。

未經本人同意單位惡意調動工作崗位是否合理 50

13樓:胡漢山

1、你有權決定不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變更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實踐中用人單位在爭得勞動者同意的前提下還要與勞動者簽訂變更書,之後要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單位的行為屬於違法

2、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3、具體手續需諮詢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一般需要提供身份證影印件若干張等

4、只要沒有與單位簽訂終止和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或合同已到期還是應該繼續上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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