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公司是否有權收走我手中的勞動合同

時間 2022-04-24 01:02:23

1樓:賈俊峰律師

公司無權收回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用人單位想要要屬於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是有權利不給的。

勞動合同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也是對雙方的一種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

法律分析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的份數,通常情況下至少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歌各執,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建議勞動者手中至少保留乙份,及時發生勞動糾紛,申請勞動仲裁或訴至法院時將對自己有利。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是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權利與義務的法定形式,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就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載明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和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等基本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合同可以收回,也可以不收回,但是公司會給你一張離職證明的。

不好意思,我沒有回答完整,從法律上說是不能收回的,但是有些公司在你離職的時候會要求你交回勞動合同,這個時候,如果你願意的話,那就給他好了,如果你不願意的話,那就保留。但是一般意義上來說如果沒有跟公司發生勞動糾紛,留著勞動合同好像也沒有什麼大的用處。

3樓:等待雪紛飛

勞動合同是你和用人單位之間曾經正在勞動關係的文字證明,雙方各執乙份,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簽訂後,應該給勞動者乙份,單位無權收走你手上的那乙份。勞動者離職,單位可以給一張離職證明不假,但如果勞動者手中沒有勞動合同,到時候發生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事情,勞動者就無法證明很多東西,容易扯皮。

4樓:

公司沒有權利,而且你也不能給,如果有勞動糾紛,你可以仲裁或者訴訟

5樓:深圳崑崙律師

公司無權收回合同,合同是一種證據,不要交回去.

離職後單位要收回勞動合同這樣合法嗎?

6樓:在九侯山講西班牙語的滿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7樓:day忘不掉的痛

勞動者擁有的勞動合同屬於勞動者本人,單位不需要也不得收回,不管勞動者是在職還是離職。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時應當開具離職證明,離職證明具有證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不需要專門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但是簽訂協議也可以。

8樓:匿名使用者

收回去是不是放在你檔案裡,一般檔案裡留乙份合同,問一下單位

9樓:上海賈曉慧律師

這個是不合法的。雙方都應留有憑證。

10樓:

廣東胡律師:

不違法,離職後你與此單位就沒有了勞動關係,單位收回你的勞動合同很正常。

1、是否合法能否說明具體原因。---- 你們解除了勞動合同,此勞動合同在你離職日就已經作廢。

2、如果在合同中簽有競業保密協議,我把合同交回去,作為勞動者手上沒有證據,如果我履行了協議單位不給補償金,我怎麼主張我的權利。 還有就是關於補償金單位是一次性付給我,還是按月支付。----你有能夠證明你們之間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就可以主張要求單位賠償,單位必須得出示勞動合同,否則就按未籤勞動合同處理,他還得支付你雙倍工資。

11樓:中顧網鮑毅律師

你好建議你登入中顧網 百名律師將為你提供專業服務

問:員工離職時,他所持有的那份勞動合同公司有權在離職時收回嗎?

12樓:但微蘭牛昭

其實收不收回都沒有太大的必要,你可以在公司的那份合同上的變更頁上,寫於xx年xx月xx日終止勞動關係,並讓員工在乙方處簽名,寫上日期。就ok了

13樓:遊玉枝邴鶯

雖然沒有遇到過這種事情,但我認為單位不應收回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在簽訂時就已註明是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勞動合同在生效時都是按此執行,失效後單位又有什麼權利收回!

14樓:普蕊公尺溪

我們都不**的,只是員工離職都會寫辭職信-主管批核。。。按公司的離職手續走流程。

15樓:郗淑珍受俏

員工離職要簽署解除勞動合同確認書呀,所以不用收回原勞動合同,以這個確認書為誰就行,各執乙份

16樓:合含景

收回的目的是為了不讓員工掌握任何勞動關係的證據,任何東西都不要留在員工手裡,以免企業被動,但如果各方面都做得到位的單位,沒必要這樣做,畢竟法律規定勞動合同一式兩份,企業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檢視原帖》

辭職後勞動合同要交回公司嗎?

17樓:善人吉哈諾

勞動合同在離職時不需要上交公司。

如有必要可暫交由公司人事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在勞動合同上加蓋作廢章。但是最終勞動者本人必須持有乙份,並且用人單位自己那乙份必須留存二年備查。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的作用: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

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於勞動過程是非常複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通過簽訂不同型別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於穩定勞動關係。

18樓:周律師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規定,公司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勞動合同本來就是勞動者和公司各執乙份的,公司無權要求您交還勞動合同。

另外,公司必須給您繳納社保和公積金,如果公司不繳納,您可以投訴舉報的。

19樓:手機使用者

解除勞動關係後,按法律規定應當辦理交接手續,即工作和物品的移交,交接完後單位應當結算工資。

勞動合同屬於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即使解除勞動關係並不意味勞動合同即失去效力,同時合同是雙方應持有的,員工有權繼續持有,沒有必要交還原單位!

20樓:濤聲海韻

辭職一般需要提前申請,除非單位協商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行為,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也應該按照相關程式辦理離職手續,才能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正常情況下,員工辦理辭職和離職的流程如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單位人事部門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部門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如果屬於部門主管以上崗位,可能需高層領導批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離職時,需要公司開具什麼證明,離職的時候,一定要公司開離職證明嗎?

離職後,公司要出具離職證明。離職證明是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憑據,也是勞動者申領失業保險金的重要資料。勞動合同法 第50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24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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