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企業扣押證件怎麼辦,離職時公司扣押我證件該怎麼辦

時間 2022-07-27 08:27:35

1樓:闖王行天下

勞動者辭職後,如果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證件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扣押的證件。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民法意義上的擔保是指債權人為確保債務得到清償,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權利上設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財產的一種權利的行為。本條所稱的擔保並不是民法意義上的擔保。而是用人單位以此為名義非法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的行為。

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以各種形式和名義向自己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根據原勞動部1995年《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本法第八十三條也規定了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扣押勞動者證件的法律責任,即: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七條及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應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職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如果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在勞動者中確實有少數違法亂紀分子利用工作條件的便利,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同時由於他們流動性較大,不易於管理和索賠,導致個別用人單位只能通過收取風險抵押金、抵押物或扣押身份證等方式來避免損失,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想要避免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就離職的風險,應當通過加強內部管理來解決,而不能簡單地採用收取抵押金(物)的錯誤方式。

2樓:孫瑋律師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

我是孫瑋律師,擁有近十年的律師執業生涯,擅長婚姻家庭、勞動關係、民間借貸、合同糾紛、刑事辯護等法律業務!

我已看到你的問題,正在給您整理回覆,請您稍等片刻,以便我更好給您解答,謝謝!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您好,這個直接去人社局(勞動局),找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人社局**12333

提問律師您好,我已經給單位發辭職信半個月了,單位還欠我3個月工資不給,我準備仲裁單位,可是我向單位要我的證件時單位壓著我的教資證、保育證、學歷證不給我,藉口是說,我的個別證件不真實,要仲裁我說我們之間籤的合同無效,當證據用,您說單位這樣合法嗎!我要怎樣才能要回我的這些證件謝謝您啦!

我在這個單位工作5~6年了,合同是無固定期的,被單位逼迫主動辭職,單位還欠3個月工資不給。

回答您好

不合法勞動仲裁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您撥打當地司法局法律援助**12348,就是勞動者要勞動仲裁,需要申請法律援助

然後免費律師給你**仲裁案件

提問我給12345、和監察大隊也打**了,單位一直已要用來做證據不給,推託,我該怎麼辦才能把證件拿回來。

回答畢竟有個律師全程參與,你不用管了,且對你權利更有力

只能給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其他一點辦法都沒有

你保留證據,證明他們承認東西在他那裡

然後到時候讓他出示就好

目前只能給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其他沒有辦法

提問我去找單位,不給報警行嗎?

回答報警無效的

警察管不了

警察不是萬能的

單位和你之間有矛盾,警察又不是法官,他怎麼知道該給不該給

他也沒有強制性讓別人必須給的權利

你可以報警試試,一般管不了

提問好的謝謝您啦!

回答不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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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風飛塵落

法律問題:我在原公司離職後,以前掛靠在那公司的證件和在那公司考的證件被扣留了。公司說公司出錢培養了人才,考試費也是公司出得,所以證件該歸公司所有。

請問我該怎麼辦? 張律師: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盧律師: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要求公司返還。 如果您有法律問題亟需解決,建議您立即撥打律師諮詢**,進行免費律師諮詢。

相關知識——勞動合同法中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退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解除合同,不得扣押勞動者檔案和其它物品。違法的,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退還,並處罰款。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5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是不能扣押其證件的,對於用人單位扣押證件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6樓:愛穿拖鞋

公司扣押證件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7樓:新東方烹飪

這個是濰坊勞動合同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8樓:花生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等,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和其他合法證件。用人單位扣押你的身份證和其他合法證件就已經違法了,你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9樓:匿名使用者

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離職時公司扣押我證件該怎麼辦?

10樓:沉默火聖

法律問題:我在原公司離職後,以前掛靠在那公司的證件和在那公司考的證件被扣留了。公司說公司出錢培養了人才,考試費也是公司出得,所以證件該歸公司所有。

請問我該怎麼辦? 張律師: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盧律師: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要求公司返還。 如果您有法律問題亟需解決,建議您立即撥打律師諮詢**,進行免費律師諮詢。

相關知識——勞動合同法中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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