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

時間 2022-04-09 13:15:08

1樓:火柴也是光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樓:律師李慧敏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係存期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有約定的從約定,而且約定必須以書面的形式簽訂。

回到你的問題上,雖然你們之間口頭約定了財產歸屬,但並不符合婚姻法的規定,因而該約定無效,不受婚姻法保護,因此這輛車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李慧敏律師

3樓:家理律師事務所

基本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務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房/車,另一種是婚姻關係期間所繳納的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的存款,以上者兩種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樓:中顧法律網

是的,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5樓:家理律師事務所

基本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務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房/車,另一種是婚姻關係期間所繳納的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的存款,以上者兩種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6樓:手機使用者

乙個個來回答吧

1,此,房屬於甲乙夫妻共同財產,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此案並沒有約定房屋的歸屬,故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先回答第3題吧 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變動需要以登記為其生效要件,即登記是強制性的,且為抵押權的生效要件。所以,應該認定該抵押合同無效。但對方的辯解卻不在此,還值得周旋。

現在到回答這第2個問題,此債務得首先依照你的訴訟請求,如果再依據抵押合同,顯然容易被打入死角,建議改變訴求,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償還。

此為站在中間人的角度來看待這個案子,但如果作為你的**人,或許會更多的為你找尋有利於你的觀點,所以,建議找個律師吧。

還有什麼不懂的,再繼續**吧大家。當然,以上觀點僅為個人觀點

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

7樓:草民學法

1、夫妻對於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置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置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都具有處置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雙方應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如果夫妻與婚前或婚內訂立財產協議,約定婚內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依法則雙方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

2、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a、工資、獎金。

b、生產、經營收益。

c、智財權收益。

d、遺囑或贈與合同所取得的財產,但有本法18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e、其它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夫妻對於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置權。

3、婚姻法17條規定的「夫妻對於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置權」應理解為:

a、夫妻對於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置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都具有處置權。

b、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雙方應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不同意為由抗辯善意第三方。

4、離婚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財產的具體情況以適當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原則作出判決。

男方或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之中所享有的合法權利,應依法予以保護。

5、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具體處理時,考慮生產、生活實際需要、**、數量等情況,可以適當有所差別。專屬於一方的個人物品,應歸個人所有。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7條、18條、19條、39條、40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17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8條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8樓:海島廳館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具體內容包括:

(1)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權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夫妻對共同財產也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要看全

9樓:匿名使用者

1、「國家補償給我們子女的錢,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因為當時我和妹妹都未成年」:

(1)如果當時明確是補償「給你們子女的錢」:就不能算是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而應是子女的個人財產。在父母離婚時,不能分割屬於子女所有的這部分錢、而應歸子女所有。

(2)但是,你如何能證明是補償給你們子女的:當時的安置方案明確是按人口補償的嗎?如果是,就有你們的乙份錢歸你們姐妹所有。

(3)只要是按人口補償的:不管你們是否成年都有。

2、但據我了解,三峽移民的補償是分幾部分的,有林木補償、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生產安置費、青苗補助等,只有其中屬於按人口補償的部分才有子女的份。

3、去找證據證明哪筆錢、多少是按人口補償給你們子女的吧:然後在父母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請求要出屬於你們姐妹的部分。

10樓:家理律師事務所

基本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務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房/車,另一種是婚姻關係期間所繳納的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的存款,以上者兩種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不專業

但我覺得這肯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補助應該是屬於對你們家移民的補償,屬於婚後財產這和你們是否成年有什麼關係呢?有點不理解,因為是補償給你們家的,不是給你們個人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怎麼能說是 國家補償給你們子女的錢呢? 這是國家因徵用土地 而給 你們的 生活安置補助! 這些錢是維繫 整個家庭共同生活的財產!

屬於你們5個人的共同財產!(無論你們當時有沒有成年) 屬於 家庭共同共有 的財產! 也不是 夫妻共同所有的 財產!

只是這50000裡面有你的份額!但當時你和你妹妹未成年,你的父母可以以監護人的身份 **屬於你們的那部分財產!

現在你們都成年了,如果當時的50000塊錢還有剩餘的(注意是當時的50000),你可以就剩餘的部分請求法院分配給你部分份額!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13樓:day嘎嘣脆丶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一、共同財產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

《婚姻法》

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財產特徵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

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裡,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三、權利和義務

1、處理權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2、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3、承擔一定的義務

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夫妻共同財產問題,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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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共同財產,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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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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