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父母給子女買的房子算共同財產嗎

時間 2022-04-03 16:33:15

1樓:

父母給買的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2樓:懷欣躍鄞安

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如果婚後,一方父母買房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的,屬於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不屬於共同財產,但如果該房產有貸款,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了,對於共同還貸部分及該部分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樓:盤痴柏錢州

如果只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法律上視為對夫妻一方的贈與,不算夫妻共產

4樓:倪燕子蒿夏

有明確規定,如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樓:麥白凡丁哲

結婚後父母給子女買的房子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產,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後,雖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但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該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後男方父母全額買房給兒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6樓:良爺良爺

婚後男方父母全額買房給兒子,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而且房產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若有證明證明該房產是贈與給其子女的,屬於其子女的個人財產。

共同財產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7樓:快e天下

現在新婚姻法出台你可以看下或者自己搜一下:

第四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   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二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編輯本段房產加名免契稅

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8月31日聯合發布通知稱,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免徵契稅。也就是說,財政部與稅務總局達成共識,不會對夫妻房產證加名徵稅,此公告屬法律規範性檔案,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是財政部與稅總公告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就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徵契稅。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8樓:精蟲法王

父母出資 買給自己子女的房子 並且只登記其子女一人名字 那屬於個人財產 不參與離婚分割

9樓:大雲

很簡單,誰買的算誰的,如果一方父母沒有出錢,卻要加上自己子女的名字,在婚姻存續期間沒有人有意見,但是如果分手,那於情於理沒有任何權力分一半。如果說加名字是為了證明信任愛情,那不加名字同樣代表信任

10樓:

1、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屬兒子的個人財產。

2、女方要求加名,須取得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一毛不拔而能取得一半產權,你覺得合理嗎?但有些人確實能做到。

3、若未能加名,無權要求分割對方的個人財產。

11樓:匿名使用者

今年婚姻法好像有新規定:1登記的時候可以只登記乙個人的名字。如果雙方協商同意,也可以寫

你們倆的名字。

2離婚後房屋歸產權證上的人所有。就是說如果你結婚的時候登記的名字是你自己,離婚的時候房子就是你乙個人的:登記的兩個人的名字那離婚的時候房子就是你們兩個人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1不算2合理3不能

如果同意家女方名字,可算贈與,1算3可以

婚後父母給的錢買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若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不是全資,或者在全資購買而沒有明確指明歸一方所有,就表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對於第四點,若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不是全資,或者在全資購買沒有明確指明歸一方所有,就表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認定為個人財產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父母全資購買,所有人登記在子女名下,並且有財產約定明確表示贈與其中一方。

14樓:塗增嶽牢嬋

如果明確說明是給你個人就是你個人的財產,否則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在父母名下,那就是父母的財產了。

15樓:桂麗霞律師

回答結婚後父母給我的錢一般算作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父母在贈與合同中確定該款只給自己的子女一人的,則算作個人財產。 我國法律規定,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算的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父母贈與的財產一般來說如果沒有特殊說明,是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但是,如果在贈與合同中明確說明出資是贈與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贈與財產則歸屬於夫妻受贈者一方,因此,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或妻的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此部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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