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婚前的房產婚後過戶給父母,還和夫妻共同財產有關嗎?是不是就屬於父母了

時間 2022-01-04 18:27:42

1樓:愛運動的小妮

只要過戶完成,就不再屬於你們的財產,也就不再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上有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當涉及財產分割市,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以當事人提供為前提,法院不主動調查。如沒有與其他家庭成員分家的,首先要進行分家析產,然後再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區分開來。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①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②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③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住房過戶給父母,就是父母合法擁有的財產,和子女無關。

國家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規定房產證登記人擁有住房產權。

3樓:陳豔輝律師

過戶到誰名下,房子就是誰的了

婚後男方父母過戶給子女的房子寫上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後,這個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嗎?

4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證寫了夫妻倆名字,住房產權就是登記人2人共有,沒有約定份額前提,就是一人一半。

房產權益屬於誰,是看房產證登記人名字。

婚姻法規定,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住房,登記在這一方子女名下,住房屬於登記人個人所有,

你的情況房產證登記了小夫妻倆名字,就是你倆共有。

5樓:匿名使用者

那這個房子是他父母買落得是他老弟的名現在婚後過戶到我和我物件名下算不算我能共同的財產

結婚後結婚由男方父母的房子過戶到我和老公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6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如果是過戶到雙方名下,這個就算是贈與雙方,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其他夫妻共同財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7樓:媯祺

如果己經過戶到你和你老公的名下,也就是說,房產證上有你的名字。那麼就屬於共同財產。如果沒有你的名字,就屬於男方家庭婚前財產。

8樓:沃湛藍

既然現在是屬於你們夫妻名下的產證當然是屬於共同財產

9樓:

是屬於你們的共同財產了,說明你的公婆對你很疼愛,你要用行動更加的孝順公婆,跟你老公好好的過一輩子。

10樓:nice凱啼貓

新婚姻法規定:婚前由單方父母為子女購買的房產(婚後無貸款)不算做共同財產。何況是人家爸媽的房產過戶的呢。

寫誰的名字現在不重要了,主要看房產的來歷。換句話說一方想在房產上佔另外一方便宜已經很困難了。

11樓:夜生活激情

結婚後的所有有你夫妻倆個人名字的全部都是共同財產!你一百個放心好了

12樓:

房產證上有你名字就有你份 沒有的話就沒有了 新婚姻法已經出來了 你可以看看

13樓:焦欣可

如果房產證上有你的名字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4樓:大蠻妖

還沒咋就惦記財產幹嘛?好好過日子,什麼車子房子都可以有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孩子剛結婚,就想離了

16樓:不愁水瓶

房產證有你的名字嗎?有就是

17樓:迷@@@失

不是………遺產算共同財產嗎?

18樓:路過

是的當然!法律是這樣的

19樓:外功專家

是的,將來離婚可以分一半

20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男方買房,婚後過戶屬於共同財產嗎?

21樓:華律網

婚後財產無特殊情況下,系夫妻雙方共同共有。若一方在婚前已經完成了主要的或全部購房行為(已經足額或者大部支付購房款,簽訂購房合同),但婚後才取得產權證,該財產仍係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同理,若購買二手房,一方婚前已經與第三方達成合意,簽署購房合同,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即使婚後才從第三方完成過戶,該房產也是一方的婚前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僅支付了部分款項,並登記在該方名下,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或者夫妻一方通過自己的收入還貸,此情況下,離婚時該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2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全款買房過戶只落男方名字的話,也算夫妻共有財產,不過如果將來賣掉房子,女方只能享受到增值的部分。您說的第二種情況,也可以算作是共有財產,如果離婚時要涉及財產分割,女方要提供還貸證明,而且也會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年限。但是首付部分是屬於男方的。

23樓:匿名使用者

一,。1.過戶只寫男方一人名字,依照婚姻法規定,屬於父母贈與子女的婚後個人財產,權益屬於男方一人,

2.。過戶寫夫妻倆名字,屬於父母贈與小夫妻共有財產,權益屬於小夫妻倆人共有,

二。商鋪是婚後購買,父母沒有出資全款購買,依照婚姻法規定,商鋪產權屬於小夫妻婚後共有,一人一半,但是父母出資,這個屬於父母對小夫妻債權,可以依法主張,就是說商鋪屬於小夫妻,但是小夫妻欠著爹媽錢。

24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解釋三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所以說,第一種情況屬男方婚前財產,第二種情況屬共同財產。二、商鋪屬男方個人財產。

共有人可以有多個,按份共有。

父母房產過戶給子女算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25樓:

父母過戶財產給已婚子女,如果有明確表示是贈與子女夫妻倆的,就屬於子女夫妻共有財產。沒有明確表示贈與子女夫妻倆,或明確表示贈與子女個人,這財產屬於子女婚後取得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他財產

關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具體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

一次性費用

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婚姻存續時間較長的,可以轉化為共同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按以下公式計算:費用總額

夫妻共同財產=婚姻存續年限×費用總額÷(70-入伍時年齡)

贈與財產

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為對雙方的贈與,但明確給一方的除外。

共同財產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1993年的《財產分割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雖然夫妻在事實上處於分居生活的狀態,但從法律上而言,夫妻關係仍然存續,因而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

26樓:

父母房產過戶給子女:

1.如果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父母名下的房產過戶給子女,視情況而定。

擴充套件資料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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