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子女與父母共有房產,婚後進行共有房產份額變更,依然沒有老公名字,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時間 2022-09-19 05:45:56

1樓:房地產帶鹽人

這個問題非常簡單,按照婚姻法,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這是其一,其二,父母對於自己子女的贈與,仍然屬於子女一方財產,不會因為子女處於婚姻狀態就變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點特別提醒一下,很多人只知道婚前財產,不知道父母可以對夫妻中的一方進行贈與。

問題中,共有產權的不利變更,在父母與女兒之間,相當於父母將40%的所有權贈與了女兒,這是女兒自己的財產,整個過程都是父母和女兒之間的事情,跟男方沒有任何關係。

當然,如果女兒也可以跟父母簽訂乙份財產轉讓協議,寫明父母贈與的部分是給個人,來強化這贈予的指向性更清晰。但不算必須的,因為還有乙個因素——我國的房屋產權權屬是根據產權登記來的,父母贈予女兒的比例直接過到女兒名下了,顯然是對她自己的贈予。

2樓:催天下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3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根據你的描述,你與父母的共有房產屬於婚前財產,而婚前財產不因婚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相關法條: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16081256

4樓:鷺島小律

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女方婚前與父母的共有財產,婚後變更依然只登記女方個人名字,視為女方父母對女方的個人贈予,配偶無權要求分割。

5樓:法律人

婚前財產在婚後依然是婚前財產,並不會因為變更份額而轉變為婚後財產。

6樓:儒德律師事務所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房產是婚前與父母的共有財產,及時進行了份額變更,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7樓:法信心

按照最新法律規定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8樓:匿名使用者

以原始取得為準 ,該房屋系子女與父母共有,份額變更只在共有人之間發生,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9樓:

此房屋屬於婚前共同財產,婚後所得部分應該是父母贈與的女方的,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在婚後共同還貸款的部分除外

10樓:微心

這個房子所有的份與男方無關,還主要是女方和父母的房產,離婚也不用分配給男方

11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財產屬於個人,份額變更了也是你個人的,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12樓:永星星

不算。擁有性質和原來一樣,只是數量的變化。

13樓:大興談幣

算共有,份額變更分買賣變更和贈與變更,無論哪種方式變更都會屬於婚後共有拆產,女方老公將會占有變更份額的一半。不過可在變更前做產權協議讓女方老公簽署並做公證,那麼便不算

14樓:匿名使用者

有以下幾種情況:1.此房子女與父母有協議,按約定處理。

可以有兩種情況,一是約定給女兒,那是父母對子女乙個人的贈予,不是女兒的夫妻共同財產;二是父母約定給女兒、女婿的,那40%份額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2.父母沒有口頭或書面合同約定,此房40%的產權應視為父母對子女乙個人的贈予,不屬於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

15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變更的理由。

理論上,應該要認定為女方父母對女方的個人贈與,算是個人財產。不算共同財產。

16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房子是女方婚前與自己父母的共同家庭財產,女方所佔的共有份額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結婚後,女方和自己父母協議變更房屋份額,所增加的40%房屋財產,因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可以視為是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女方和自己父母在協議變更時,女方父母明確表示該40%份額是贈與女兒個人的,那麼,這部分新增加的財產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依然是女方的個人財產。

17樓:

一般來說,不算,有特別約定除外。

18樓:敏而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19樓:大肥狼的老婆

讓父母出具協議,指定女方的90%,是父母贈與女兒的就行了。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0樓:催天下

具體的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限定

法律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約定夫妻共同財產

1、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概念及範圍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係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制度。

《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婚前與父母共有房產在婚後過戶給我,算和老公的共有嗎

21樓:歐陽一鵬律師

您好,根據您的提問,父母將婚前與你共有的房產在你婚後過戶給你,屬於贈與行為,如果贈與時明確該房產只由你一人所有的,則該房產屬於你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贈與時並未明確說明的,則算是對於夫妻二人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另外,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書面的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22樓:皆有可能

如果是過戶到雙方名下,這個就算是贈與雙方,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其他夫妻共同財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擴充套件資料:

非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三條 軍人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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