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與養子女解除關係後現有財產如何分配

時間 2021-12-18 21:48:23

1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收養關係時,養子女無權分割養父母的財產。養父母的財產屬於其個人的財產,只要其沒有死亡永遠都是個人的,其他人無權分割。

如果養父母願意分部分財產給養子女,這是他們的權利,是可以的;另外,如果沒有解除收養關係,養父母死亡的,養子女有權依法繼承。

2樓:匿名使用者

全部財產歸養父母,養子女如與成年,應補出一定的撫養費用就可以了!

3樓:匿名使用者

養子女未成年前是不能解除收養關係的,當然如果送養人和收養人協議解除的除外。

當然,養子女成年後可以和收養人協議解除關係,但是需要到相關部門辦理解除手續,未辦理的無效。

至於財產,未成年養子女何來財產?成年養子女個人財產可以索回,但是成年養子女即使是解除收養關係後,仍應承擔贍養養父母的義務。

4樓:

現在幾歲啦。解除?

如果成年的,那就是成年子女現在為止賺的錢是自己的。其它的無權占有。

未成年的話,那更不用說了。子女是沒有權利得到財產的。自己讓別人養大就很不錯了。還想分財產嗎?既然要和別人斷絕關係還要別人錢嗎?別人有義務嗎?顯然沒有。

而且我覺得如果成年人。別人養大的,不用給養父母 一點回報嗎?

道德上過不去吧。

如何與養父母解除關係 10

5樓:匿名使用者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3、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4、養父母的兒子如果沒有其他的兄弟姐妹,是獨生子。是否能享有獨生子女權益,還取決於是否有獨生子女證,辦理獨生子女手續。

6樓:匿名使用者

非常理解你,我也是從小被抱養過來的,我那個養父實屬壞透了

7樓:公尺

我能理解你的感受,我也是被收養的、我從小被打罵那都是家常便飯、不管做什麼事永遠指責,更別提關心了、現在才明白我只是他們家的賺錢工具、一旦不給錢給他們立馬翻臉無情、其實我也想解除監護人關係、但不知道該怎麼辦?

8樓:別春竹

寫個協議 把戶口牽到自己身上

9樓:悠悠自在

我也是你這種情況,讓人傷透了心

10樓:藍色北極空

你真是乙個不知感恩,不孝的孩子。也不知道你怎麼長這麼大

11樓:濯靖邇

為什麼要解除關係呢?

成年養子女能否與養父母解除收養關係?如何解除?

12樓:鉞英睿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收養關係是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如果收養關係是經公證證明的,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公證證明。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收養關係的訴訟,由人民法院來判處。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

但是,收養關係解除後,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養父,必須給付其生活費。

解除收養關係時養子有權分割養父母財產嗎?

13樓:逍遙

解除收養關係時,養子無權分割養父母的財產。養父母的財產屬於其個人的財產,只要其沒有死亡永遠都是個人的,其他人無權分割。

當然,如果養父母願意分部分財產給養子女,這是他們的權利,是可以的;另外,如果沒有解除收養關係,養父母死亡的,養子女有權依法繼承。

14樓:吾本漁樵

原屬養父母的財產,養子無權分割。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對養父母還有贍養義務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1、所謂後贍養義務,是指養子女與養父母解除收養關係後,對養父母承擔的贍養義務。我國收養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2、如何支付贍養費

首先計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視為該子女無力向父母提供贍養費,可以不計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超出部分,二個子女以內的按50%計算贍養費;三個子女以上的按40%計算贍養費。應付的贍養費除以被贍養人數得出付給每個被贍養人的贍養費。

16樓:撈瀛鑜

q小軍兩歲時,我與妻子收養了他,並將他撫育**。小軍27歲時,因家庭瑣事與我們產生矛盾,經法院調解,雙方解除了收養關係。去年我妻子病故,我也因病喪失了勞動能力和生活**。

我多次要求小軍給予經濟幫助,小軍都予以拒絕。他說收養關係已經解除,他沒有義務對我進行贍養。請問,我能否要求小軍給付生活費?

a[分析與解答]《收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但是,為了弘揚中華民族養老育幼的良好社會風尚,我國《收養法》第三十條又進行了特殊規定: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法律上把這種義務稱之為「後贍養義務」。由此可見,成年養子女對撫養其成年的養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並不因收養關係的解除而解除。

當然,養子女承擔後贍養義務是有條件的。,首先,養子女是由養父母撫養長大**;第二,養父母既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第三,養子女有給付生活費的義務,但不包括精神贍養。在你的案例中,20多年來,你們對小軍盡了撫養、教育義務,撫養事實客觀存在;你妻子病逝,你也失去了勞動能力

收養關係解除後還能繼承養父母遺產嗎

17樓:法律人趙哥

口頭答應解除收養關係,養父母意外去世,養子女還能繼承遺產嗎?

養父母提出與養子解除收養關係能否要求賠償撫養費

18樓:李巧鈺律師

你們沒有辦理收養手續?你們的「不符合收養條件」具體是怎樣的?描述不清,專我無法判斷。

根據《屬收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為更好的維護你們的合法權益,建議將詳細情況闡述清楚或就近找律師面談。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父母是否有權要求給予補償

19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問題:前不久,我大兒子因故去世,我要求與二兒子的養父趙忠協內商解除了收養關係。趙忠表容示同意,但要求我支付一定的費用,作為他在收養我兒子6年期間所花費的生活費、教育費的補償。

請問題:趙忠的要求合法嗎?

趙忠的要求是合法的。《收養法》第30條第2款規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你信中說:你在你大兒子因故去世後,要求趙忠解除你二兒子的收養關係,趙忠出於多方面的考慮答應了你的要求。但趙忠畢竟把你二兒子養了6年多時間,期間的花費和辛苦是可想而知的。

因而,趙忠要求你適當補償收養你二兒子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既符合情理,也符合法理,是於法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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