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係的養子女是否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時間 2022-03-16 02:10:43

1樓:北京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一千一百一十七條、一千一百三十一的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據此,經依法登記成立的養父母子女關係,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養子女依法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而不再是生父母的法定繼承人,不能按照法定繼承來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但如果被收養人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分得生父母適當的遺產。

但如果生父母生前訂立了遺囑,將遺產全部贈與被收養人的例外。

因收養關係是可以解除的,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關係恢復,如果是在未成年時期恢復的,則其恢復為生父母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但如果收養關係是在其成年後解除的,父母子女的身份關係恢復,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

如果協商確定將來被收養人在生父母去世後不繼承生父母遺產的,則依據協議,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2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困惑

高某曾被收養,後因與養父母生活習慣不同,關係不斷惡化,無法共同生活,因此與養父母解除了收養關係。高某一直渴望在親生父母身邊生活,後與生父母協商,他們也願意接納他回到身邊繼續一起生活。但親朋好友卻對他惡語相向,都說他是回來等著繼承遺產的。

那麼,高某享有對生父母的遺產繼承權嗎?

律師答疑

高某享有對其生父母的遺產繼承權。根據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可見,養子女未成年的,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和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在這種情況下,養子女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但如果養子女已成年,其本人願意自食其力而不願意回到生父母身邊,或者生父母不同意與其恢復關係,那麼其對生父母的財產不享有繼承權。

高某與生父母協商恢復了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享有繼承權。

法條鏈結

《收養法》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法理薈萃

對於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法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解除收養關係的養子女是否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3樓:北京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一千一百一十七條、一千一百三十一的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據此,經依法登記成立的養父母子女關係,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養子女依法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而不再是生父母的法定繼承人,不能按照法定繼承來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但如果被收養人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分得生父母適當的遺產。

但如果生父母生前訂立了遺囑,將遺產全部贈與被收養人的例外。

因收養關係是可以解除的,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關係恢復,如果是在未成年時期恢復的,則其恢復為生父母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但如果收養關係是在其成年後解除的,父母子女的身份關係恢復,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

如果協商確定將來被收養人在生父母去世後不繼承生父母遺產的,則依據協議,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4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我國《收養法》第29條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由此可見,養子女未成年的,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和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在這種情況下,養子女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但如果是成年的養子女,他們本人願意自食其力而不願意回到生父母身邊,或者生父母不同意與他們恢復關係,那麼他們對生父母的財產則不享有繼承權。

解除了收養關係的養子女,能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嗎

5樓:勤勞的老克

能。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解除收養關係的養子女,是有生父母遺產繼承權的。

《收養法》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解除了收養關係的養子女,能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嗎?

6樓:甲光華

法律諮詢律師解答:

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在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只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而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但是,在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又能否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呢?這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為此,根據這一規定,如果你弟弟是在未成年時解除了與王某的收養關係,那麼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自行恢復,則有權繼承生母的遺產。

7樓:甫濡姬冰心

能。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解除收養關係的養子女,是有生父母遺產繼承權的。

《收養法》第二十九條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解除了收養關係的養子女,能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嗎?

8樓:小豪

最近,生母因病去世,在分割遺產時,平平提出他和養父母之間解除了收養關係,那麼現在他可以繼承生母的遺產。請問:解除了收養關係的養子女,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

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在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只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而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但是,在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又能否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呢?這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為此,根據這一規定,如果你弟弟是在未成年時解除了與王某的收養關係,那麼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自行恢復,則有權繼承生母的遺產。

收養關係解除後,被收養人可否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9樓:這個淤青好不了

養父母和養子女的父母子女關係是依照法律程式成立的一種收養關係,他們之間的一切權利義務關係都是從此而來,因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係一經依法解除,他們之間的撫養、贍養的權利義務關係亦即結束,繼承遺產的權利也隨之消除。也就是說,解除了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子女間不能再相互繼承遺產。但是,依法解除收養關係後,如果養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的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也可以在分割遺產時適當給予照顧,但這與遺產繼承在性質上是不同的。

  (一)登記解除。  收養關係自收養人在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門部門登記成立,也可以在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解除。  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解除收養關係時,如果養子女未成年,應由收養人和送養人協議解除;如果養子女已滿十周歲以上,還要徵求養子女的意見;如果養子女已經成年,應當由養父母和養子女雙方協議。

  當事人達成協議後到收養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辦理解除收養關係手續。  (二)判決解除。  收養關係人經協議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可以是收養人,也可以是送養人,還可以是成年的被送養人。

10樓:法律人趙哥

口頭答應解除收養關係,養父母意外去世,養子女還能繼承遺產嗎?

收養關係解除後還能繼承養父母遺產嗎

11樓:千石撫子

由於養子女與養父解除收養關係了,在繼承遺產時,要看是與養父母哪一方解除,如果與父親解除,可繼承母親的財產,如果與母親解除收養關係,可繼承父親那部分遺產,也就是說只能繼承一方。如果與雙方都解除收養關係了,就不能繼承遺產了。

根據《收養法》第23條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根據《繼承法》第 10條和第12條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人民法院處理解除收養的糾紛,應當堅持保護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保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的利益,根據不同情況實事求是地妥善解決:

1、養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查明情況,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處理。

2、養父母不盡撫養義務,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應予解除。

3、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的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均為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4、養父母發現養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准予解除。

在准予解除收養時,應當妥善地處理由此而引起的財產和生活問題。收養關係解除時,養父母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的,由養父母撫養長大已獨立生活的養子女,應負擔養父母晚年的生活費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要求補償收養期間養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不得要求補償。

收養關係解除後,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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