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買房離婚怎麼算,婚前貸款買的房子,離婚怎麼分?

時間 2022-03-26 07:17:41

1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

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

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貸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因此,有貸款的房屋在離婚時,共同還貸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還貸的房款。對於房屋公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請求補償。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婚後取得房產證的

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並按揭買房,婚後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後取得而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這一結果有違公平原則。

3、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由於一般情況下,我們在認定房產歸誰時的依據就是房產證上的名字。因此,此時極容易被認定為登記方財產。

所以此時,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

大連律師:網頁鏈結

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後取得房產證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因此,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婚後共同還貸也不影響房子的歸屬。此時,在離婚按揭房分割時,不參與分割,只歸一方所有。

2樓:華律網

由於現在房屋**普遍較高,導致很多人都貸款買房。又因為近兩年房產**持續走高,這也造成了離婚時雙方無法就房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進而增加了離婚糾紛的產生。今天我就來給大家說一種最普遍的情況,即一方婚前貸款購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該如何分割房產。

對於婚前一方支付首付購買房屋,婚後還貸的,首先看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則首先由二人對房產歸屬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首先考慮將房產判給首付款支付人。對於還款及增值部分,由獲得房產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至於具體如何補償,每個案件情況都是不同的,要根據首付款支付比例、婚姻關係存續時間長短、還款數額、還款中本金所佔比例等綜合確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樓:張偉傑律師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財產協議,約定歸屬。

4樓:晨雨梧桐

由雙方協議處理分配。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5樓:喔刷天羽

1、婚前按揭買房啊,寫的幾個人的名字?如果是兩個人的,那麼是夫妻共同財產,平分。

2、如果是寫的乙個名字,婚後加了名字,婚後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共同還貸部分,和房子公升值部分都會分。

3、婚後沒有加名字, 還是會分共同還貸部分。

婚前貸款買的房子,離婚怎麼分?

6樓:華律網

首先考慮夫妻雙方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是否有約定,或是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房產的分割是否有明確的約定,如果存在這一前提,法院會優先尊重雙方的約定;如果未達成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⑴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⑵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⑶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⑷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當的,人民法院不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⑸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7樓:桐魁毋晏

一、婚前單方名義購房並完成房款支付,婚後取得房產證

嚴格按照《物權法》第14條規定,此類房屋分割應分兩種情況:婚前已經進行了產權登記,則該房屋產權歸購房人,屬於個人財產沒有異議;婚後完成產權登記,那麼,屬於購房人婚後取得的物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我認為,屬於購房人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誠然,購房人對所購房屋的產權確實是在婚後發生效力的,但是,這種登記應當理解為對購房人婚前個人財產的公示和確認,因為,購房人用以購房的款項不是婚後取得,亦即,該部分價值並非購房人婚後所創造或新增收入;再者,婚前購房並支付全款,購房人已經完成了購房所應負擔的全部義務,產權登記及房產證辦法是開發商和行政機關的義務,不能因為第三人未能及時履行義務而剝奪守約人的權利,這也是公平原則最起碼的要求。

注意,如果購房人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共有)名下,我認為可以視為贈與,則轉化為共同財產。

二、婚前單方名義購房但欠付房貸,婚後取得房產證共同還貸

如果產權證登記在購房人個人名下,則應當具體分析婚前婚後所支付房款的比例,如果婚前已經支付了大部分房款,那麼,產權應當判給購房人,但是,婚後所支付房款以及增值部分應當平均分割;如果婚前支付房款相對較少,那麼,在判決產權共有的同時,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購房人出資=婚前個人出資+婚後共同出資的一半)分割房產份額。如果房產證登記在雙方名下,則按夫妻共有財產處理,分割時,平均分割的同時,適當考慮購房人婚前出資部分利益。注意,婚後購房人以個人收入還貸,同樣視為共同還貸。

三、婚前雙方名義購房,實為一方出資購買,婚後取得房產證

婚前全款購買:如果產權登記在購房人一人名下,應視為出資人一人購買,理由是:出資人實質上撤銷了贈與的意思;如果產權證登記在雙方的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人贈與的意思表示堅持到了產權登記之時。

如果出資人將產權登記在對方的名下,怎麼辦?這個問題本身非常棘手,完全理解為贈與似乎對出資人不公平;完全否定房產證的效力屬於嚴重違背法律規定。實質上,這種情形類似於附條件贈與(但不等同),出資人將產權登記在對方名下,主要的意思表示是:

夫妻之間財產歸屬不用區分;一旦離婚,這個「贈與」意思表示失去了基礎,出資人是否可以撤銷當初的決定呢?我認為,不能完全撤銷,但是可以適當考慮多分一部分給出資人。

婚前部分出資,婚後還貸:此種情形,應當按照出資比例分割房產,婚前出資+婚後出資的一半為婚前出資人的出資額。

四、婚前雙方名義購房,共同出資,婚後取得房產證

如果婚前全款購買:那麼,作為共有財產按比例分割,這種共有實質上不屬於夫妻共有,而是同居關係共有或者是按份共有,因為共有關係在婚前已經成立。

如果婚後還貸:婚前付款較少,則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分割,至於婚前出資差異,我認為法院可不予考慮;婚前付款比重較大,同時存款出資差異,則應適當考慮出資較多一方的利益。

8樓:將憶梅僑寶

那要看婚前是誰買的,房產證是是誰的名字,如果房產證上是兩個人的名字,那麼屬於共有產權,離婚的時候一人一半;如果婚前是乙個人的名字,那麼按照新婚姻法屬於個人房產,離婚不分割;如果另乙個人也一起還了貸款,只會將你付的貸款額判給你。

9樓:

結婚之後的還款很難被證明為個人財產的,在結婚之後雙方或者是一方取得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能證明,你弟弟的還款是用的他的個人財產的,如是結婚之前的財產的,因為法院在這還款的問題上基本上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另外一點就是該套住房在結婚之後的增值也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所以該套住房的分配基本是愛護能夠可以認定為這樣的,房子歸你弟弟所有,你弟弟需要拿出一部分的現金補償給你的弟媳婦的.

10樓:阿貓的小姨

不算共同財產,根據結婚前購房和還貸的證明可以認證是婚前個人財產,因此不用分配;

但是如果結婚後房子公升值了,那麼增值的部分要算共同財產,需要分。

11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財產的認定,大家沒有異議。關鍵爭論焦點在房產的贈值部份。其實,這件事也是沒有任何疑問的,房產的增值,在它還沒有**之前,是乙個概念,法律不會對這樣的問題進行約定。

但是它一旦**,成為夫妻名下的存款,性質就變了。因此,本案無懸念!

12樓:全球寶藏**3000首

此房屬於婚前財產.產權歸你弟弟一人所有.

根據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解釋,該房產應屬於李先生的個人財產。至於是否在婚前已付清房款、婚後是否存在共同還款行為,對房屋的產權歸屬沒有影響。

房產證的取得時間是指房屋管理部門的填發時間,按照上述你的說法,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時間屬於婚前,因此屬於你弟弟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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