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購買的房產在離婚時怎麼分割,按揭買房離婚時怎麼分,有貸款的房屋如何分割,怎麼處理

時間 2022-02-27 07:17:05

1樓:鑽誠投資擔保****

貸款購買的房產在離婚時分割的規定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規定,離婚時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當事人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進行財產分割時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當事人如果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對於離婚時未取得房屋產權的,對於房產法院是不予分割的。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取得產權並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需要指出的是:

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還貸。如果購房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房屋就是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取得產權並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仍屬於個人財產。雖然對於此種情形下房屋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爭議很大,但筆者認為,確定同財產不僅要看它產生的時間,還要考察其與原權利的關係。婚前個人權利與其它權利一樣,都是經濟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現,該利益已在婚前產生,其在婚後改變為有形財產或另一種權利,只是表現形式不同,其本質並未改變,因而仍然是個人財產。

我國澳門地區民法典對此提供了的益的啟示,按其規定,因結婚前之個人權利而取得之財產即使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也不屬於共同財產(第1584條)。其第1585條具體列舉出以下幾種情形:(1)因對在上述日期(結婚日)前已存在但在該日期後分割之末清算財產擁有權利而取得之財產;(2)取得時效所根據之占有在上述日期前已開始者,透過此時效之完成而取得之財產:

(3)在上述日期前以保留所有權之買賣形式**之財產;(4)優先權所根據之狀況在上述日期前已存在者,透過行使此權利而取得之財產。因此,此得情形下,房屋應屬於個人財產,其分割方式見2.

4、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權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5、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且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的,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6、對於婚前一方出資以雙方名義購買的房產的處理 對此問題,在我國房屋作為不動產,實行的是登記公示制度,即產權人以有權登記的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的登記為準。在沒有證據證明登記錯誤或登記時存在脅迫、欺詐的情況下,房屋應推定為二人共同所有。按揭貸款屬於二人共同債務。

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會按照產權證上記載的份額支援其提出的財產分割請求。

2樓:搜狐焦點

貸款購買已經是買房的主要形式,夫妻結婚後在婚內用貸款的方式購買的房產如何辨別歸屬問題,如果面臨夫妻離婚的財產分割問題,婚後貸款購買的房子應該如何分割呢?分割貸款購買的房產的時候需要考慮哪些因素呢?

不少夫妻在結婚的時候會買一套房子作為共同住居場所,若該套房屋是其中一方出錢或夫妻雙方共同出錢,那麼房屋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如果離婚後該房屋歸誰所有呢?下面我就整理了相關貸款買房離婚處理那些事。

夫妻共同貸款買房離婚時處理

夫妻共同貸款買房處理分兩種情況:

1.如果離婚夫妻事先有約定的話,按事先約定協議進行辦理就可以了;

2.但是如果離婚夫妻沒有約定的話,夫妻婚後以雙方的名義購買並辦理了房屋按揭貸款的房屋房地產,房屋產權登記在個人或雙方名下,婚後由夫妻雙方償還按揭貸款的情況。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的房產分配約定,那麼該房屋房產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未償還給銀行的房屋按揭款為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貸款買房離婚時房子歸誰

在具體房屋分割過程中,如果夫妻雙方就房屋所有權的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國家婚姻法解釋的第20條的規定處理,即:

1.夫妻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的,應當准許;

2.夫妻雙方中的其中一方主張房屋房產所有權的,由於房屋評估機構按照現在房屋的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房產所有權的夫妻一方應當給予房屋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夫妻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房產所有權的,根據夫妻雙方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如果離婚之前在夫妻雙方房屋貸款還沒有完成還貸的,可以按照以下兩種情況來處理夫妻共同貸款買房離婚時房子的歸誰。

1.如果夫妻在離婚前還沒籌錢還清所有房屋貸款的,並且已經拿到房屋房產證解壓,夫妻雙方可以把房子賣掉分錢,還清籌措的錢款,或是辦理離婚房屋析產過戶住房給夫妻雙方的其中一方。

2.如果房屋沒還清貸款,這樣房屋產權抵押給了銀行,暫時是不屬於夫妻兩個的,你們夫妻雙方無權辦理房屋分割住房產權手續,可以把房屋分割細則寫入夫妻雙方的離異協議,再夫妻雙方離異協議拿去公證一下,以後還清貸款,在依照夫妻雙方離異協議好的去分割住房產權。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2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按揭房產 分為四種情形解決

3樓:愛穿拖鞋

婚前按揭買房,離婚有貸款的房屋分割情況如下

1、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

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貸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

因此,有貸款的房屋在離婚時,共同還貸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還貸的房款。對於房屋公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請求補償。

2、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婚後取得房產證的。

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並按揭買房,婚後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後取得而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

這一結果有違公平原則。

3、 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這種情況下,房產極容易被認定為登記方財產。所以此時,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

4、 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後共同還貸並取得房產證的。

此時根據法律規定,夫妻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婚後共同還貸也不影響房子的歸屬。此時,在離婚按揭房分割時,不參與分割,只歸一方所有。

婚後按揭買房,離婚有貸款的房屋分割如下

1、 婚後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共同還貸的。

此情形下,不管房產證登記在哪方名下,該房產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買房,夫妻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時。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後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占有。在 離婚房產分割時,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出資比例分割。

對於償還的貸款,如果夫妻對財產沒有約定的,償還貸款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就不需要分割了。

3、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

這種情況,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方的子女,離婚時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部分應認定為出資子女的個人財產。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離婚時不予分割。

按揭買房離婚時怎麼分,有貸款的房屋如何分割,怎麼處理

4樓:華律網

首先考慮夫妻雙方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是否有約定,或是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房產的分割是否有明確的約定,如果存在這一前提,法院會優先尊重雙方的約定;如果未達成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⑴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⑵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⑶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⑷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當的,人民法院不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⑸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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