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後不動產分割的,關於離婚後不動產分割的

時間 2022-02-27 07:17:05

1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按照你的意思就是,之前的房屋你們辦理公證或者其他證明屬於婚前財產。

2、你賣房子得到的50萬元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你也不能證明新買的房子完全是用原房款購買的,此50萬元應視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後用作購買另一房屋亦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方要求分一半的無可厚非。

3、房屋作為特殊的房產,以登記為準,按照你的陳述雙方都有名字的,那麼此房本身就屬於你們的共同財產,一般共有50%不為過。

從法理上分析就是這樣的。

2樓:左岸觀景

唉....這樣的女人真可恨.....

按法律規定來說,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共同財產是確定的,不會因一方起訴離婚而變動。也就是說,根據法律規定,誰先起訴不會影響財產分割。

但是,實際操作中,因為1、對方不一定表態同意離婚,先起訴的一方就要在財產上作出讓步,以便盡快離婚。當然,不急的話,可以讓法院判不離,半年後再起訴,這樣的話也不用作讓步;2、舉證的因素,普通民眾對證據的儲存一般沒什麼概念,一旦出現糾紛,打官司時證據不好找,財產的權屬就不好確定。法院一般規定權屬不好確定的按夫妻共同財產定。

總之,一般誰先起訴都會稍微吃點虧,關鍵看對方人品怎麼樣。

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版)相關條款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智財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哪些屬於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一條值得注意,以前有規定婚前財產在結婚後幾年就會轉化為共同財產,現在按照新的司法解釋,不管經過多少年,只要符合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始終是婚前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三條 軍人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約定效力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注意:言下之意是,協議離婚後一年再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話,法院可是不予受理的,即使受理了也會被駁回。)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房產歸屬問題如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也很值得注意哦,現在很多人結婚時住的都是靠父母出資買的房子,別忘了這個房子可是婚前個人財產。)

共同債務如何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對故意隱藏共同財產的,可否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3樓:匿名使用者

我說白一點的同,除非你有她婚姻過錯的證據,起訴離婚,否則從法律角度來說,你這種情況的,肯定是財產一人一半,除非你能和她達成協議,只要你們達成協議,法律是支援的。

4樓:馬雲秀律師

可請律師幫助處理,分析選擇正確的思路很重要

5樓:

沒關係,對方有過錯在先,你可以在離婚訴訟的時候提出不給對方房產的,但即便如此,也應當給對方適當的財產份額,50%不可能的。

離婚後一方要求重新分割不動產,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6樓:你大爺

張女與李男於2001年登記結婚,婚後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後,李男到國外打工半年後便無音訊,張女於2008年起訴至盤錦**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法院通過調查並經公告,最終判決雙方離婚,但未對房產進行處理。

2010年初,李男回國後起訴至盤錦**法院要求分割雙方在大連甘井子區的房產。作為張女的**律師,根據李男的訴訟,首先針對法院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不動產糾紛屬於專屬管轄,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現管轄異議申請已遞交至法院,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離婚後房產該如何分割?

7樓:華律網

離婚的時候必然會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尤其是房產的分割,很容易出現糾紛。那麼離婚的時候,房屋該如何分割呢?婚姻法明確了房產分割的六種情形:

1.房屋贈與未辦理過戶手續,房產歸贈與方,不予分割;2.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個人財產,不予分割;3.

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資份額比例分割;4.婚前買房婚後還貸,屬購買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婚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按照比例進行補償;5.

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產權屬於父母,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6.婚後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房屋屬夫妻共同所有,對房屋產權的分割,原則上應當均分。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關於夫妻離婚後財產分割,關於夫妻離婚後財產分配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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