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有規定可以隨意罰款以及放員工的假嗎

時間 2022-03-06 22:37:03

1樓:淮安浙江人

用人單位不是行政機關,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但員工造成單位損失的,可以要求其賠償;至於「放假」,這可能也是情勢所迫,事實上,沒有單位願意限產減產,但如果沒有生產訂單,公司也只能進行適當地調整。但工資支付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

1、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乙個月)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3、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樓:職場新人小奧

回答用人單位無權對員工做罰款處理按照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不是行政執法機關,無權對職工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

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由於自身過錯造成經濟損失,公司是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的,嚴重的還可以開除,不用支付賠償金。

其依據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由此可見,公司對員工進行罰款是有理由條的,但是不能夠扣除員工當月的所有工資,如果不按照當地的最低工資發放是違反勞動法的。

更多1條

現在的勞動法有不能隨便罰員工錢的規定嗎?

3樓:騰禮巴綾

相關勞動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對員工進行現金罰款,因此,如果用人單位確實對員工進行了現金罰款,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投訴.

因為罰款是一種經濟處罰,涉及對公民財產權的剝奪,什麼行為該被罰款,應該由誰來進行罰款,這些只能由法律來規定。換言之,罰款是一種法律處罰措施,既然如此,它便只能針對違法行為,而不能針對違紀違規行為。員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雖固然有錯,但只能採取批評、檢討、處分、取消評優資格等處罰措施,單位沒有權力對他們進行罰款。

單位可以依據績效考核制度,對沒有完成工作任務或工作質量不達標的員工扣發獎金,這不屬於罰款.

同時法律有規定,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給予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但遺憾的是,在現實中,單位動輒對員工進行罰款的現象普遍存在,甚至習以為常。

4樓:匿名使用者

最近廣東正式立法:單位不准對員工罰款扣錢。如果要扣款的,要根據法律法規。當然不可以隨便啊。可以去上訴啊。不過要收集好資料哦。希望可以幫到你。

5樓:上海笙銘律師

1、 任意對勞動者進行罰款的行為違法,一旦發生建議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 法律依據: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樓:匿名使用者

1、罰款只能由國家法律來規定

2、企業罰員工的工錢,其實是扣發工資,名目是違反工作制度,不是罰款吧

新勞動法怎樣規定對做錯事的員工罰款

7樓:匿名使用者

新勞動法怎樣規

bai定對做錯事的員工

du罰款。

《勞動合同法zhi》對做dao錯事的員工,沒有明確專約定處罰條款的,按現屬行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進行處罰的,沒有法律依據,不過如果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有關用人單位違規罰款及賠償規定如下: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8樓:監理師

不能隨便處罰員工,如果員工故意做錯事,給單位造成損失,員工應該賠償。但不能對員工罰款。未造成損失,只能批評教育。

9樓:匿名使用者

我在鞋廠打包裝,每天約二幹多雙鞋,工資150元,有一次二千多雙鞋裝錯了幾百雙,廠方發現後開除我的工作,並要扣除返工的工資1200元,合法嗎

10樓:簡簡單單

新勞動法怎樣規定對做錯事的員工罰款。〈勞動合同法〉對做錯事的員工,沒有版明確約定處罰權條款的,按現行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進行處罰的,沒有法律依據,不過如果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公司可以以公司規定罰款員工嗎

11樓:中顧法律網

根據我國現有的乙個《行政處罰法》的法律法規規定,公司作為乙個用人單位,在勞動法上面並不是乙個執法的行政機關,也就是說這個公司沒有對於員工的失職行為或者是違法行為作出處罰的乙個權利,也就是不能對員工進行罰款。所以,我們在生活中,遇到的用人單位即公司對於員工進行罰款的這樣一種行為從根本上來說是一種違法的行為,是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的。

關於我國在法律上面對於罰款處罰的乙個規定是,首先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這個進行罰款的機構必須是乙個行政主體,也就是說不是隨便的乙個組織或者是乙個機構,他就擁有罰款的乙個權利的。只有被法律法規所承認的乙個行政主體採用對於行政管理相對人罰款的權利。所以不是任何的乙個公眾組織都擁有著這一項權利。

第二點就要提到乙個行政管理相對人,也就是罰款的物件。罰款這種行為從法律上面來講其實是一種行政處罰的行為,因此罰款的行為應該正對行政管理相對人,而不是針對所有的人進行,所有的私人組織不能對其管理的成員實施罰款的行為,這一點就連行政主體這種具有罰款權利的組織也不例外。

12樓:大超love雪子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15條規定,罰款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只能由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法律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機構行使。

所以,在實際中遇到公司對違反規章的員工進行罰款處罰的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員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或者重大決定實施過程中,如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經過雙方協商,用人單位應予以修改完善。

對於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其公示、告知勞動者。

13樓:番茄紅柿

只要公司有明文規定就可以,一般不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相關法律條文

員工在日常工作中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企業有沒有權力進行罰款?如可以罰款,罰款最高限額是多少?由於員工工作失職造成產品報廢損失時,員工對此承撾損失嗎?

企業可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如果賠償超出員工半個月或乙個月以上工資,企業有沒有權利扣完員工的工資並立即解雇?《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可以看出,規章制度制定後由工會及全體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職工表示受規章制度約束即為合法,非經此程式,公司的規章制度對職工無約束力。按照此條規定,雖然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公司無權實施,但公司可以根據職工完成工作的情況制定一些獎懲措施,涉及懲罰的措施經過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即有法律約束力並可以實施。

此外,《企業獎懲條例》第十二條對職工的行政處分進行了規定:「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同時,在第十六條中規定了處罰的最高金額:「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在實際的操作中,在職工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公司還應當遵守最低工資規定,省或者市都有乙個「在職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每月實際領取的工資不得低於這個標準。

即對職工罰款後所剩實際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綜上,企業可以依法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勞動規章制度裡對於職工違反規章制度所規定的懲罰措施是合法有效的,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如果職工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企業有權進行處罰,但處罰標準不得超過員工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罰款後剩餘金額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對該懲罰(包括罰款)不服的,有申辯權,還有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的權利。 當由於員工工作失職造成產品報廢損失時,如果企業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中有針對此種情況發生時的賠償規定,則企業可要求員工進行一定的賠償,賠償以實際損失為標準,如損失過大,可逐月扣除,也可仲裁解決。勞動合同的解除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員工工作失職造成產品報廢損失」的發生時,應視乎此情況發生的原因是否適應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即「(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滿足其中一條,即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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