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法律有事實婚姻這種說法嗎?事實婚姻受保護嗎

時間 2022-03-02 16:46:33

1樓:匿名使用者

事實婚姻,是指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出台前——1994年2月1日前,沒有登記結婚而實際存在的婚姻。這是對1994年2月1日前結婚未登記的婚姻的承認,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出台後,事實婚姻這個概念就不存在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後,未經登記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非法同居」替代了「事實婚姻」的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1994年2月1日公布實施以後,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第六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2樓:愛穿拖鞋

不承認事實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第六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3樓:匿名使用者

不保護事實婚姻,但94年之前締結的事實婚姻除外。

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4樓:醉意撩人殤

《婚姻法》不承認事實婚姻。但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後,儘管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5樓:律圖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

6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事實婚姻94年後,法律不予認可。但合法財產及子女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7樓:小丁大亨

應該不保護,你沒結婚沒領證,法律怎麼保護你?除非你能證明你是被迫和他同居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是否承認事實婚姻要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規定確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有事實婚姻但沒領結婚證,受法律保護嗎?

9樓:帥誠詩念

自上個世紀一九九二年以後,中國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所有未登記同居的,都屬非法同居關係,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法律只保護他們的成果,沒有成果的統統不算。但財產可以幫他們分。

11樓:西安曹**律師

趕緊去領個結婚證,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

12樓:英語魚兒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也就是說1994年以前發生的受保護,94年以後只能認定為同居,不受法律保護

13樓:碧幽凝竹

在民政局登記了的,才算合法夫妻,才能受法律保護

14樓:小國之民

事實婚姻按照時間階段分為兩種情況。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也就是說,94年之後是沒法形成所謂「事實婚姻」的,因為都被當做同居來處理。

15樓:春風

不受,登記了才是合法夫妻

這樣算事實婚姻嗎?受法律保護嗎?財產分割呢?

16樓:法律事務6隊

事實婚姻財產的分割必須先判斷認定該男女關係是不是事實婚姻,如果是事實婚姻應該根據一般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進行,如果不是事實婚姻,只能根據非法同居的財產分割規定進行。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新的《婚姻法》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也就是說,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事實婚姻關係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

根據你所描述的情況,你的父母屬於事實婚姻,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另外,你父親對母親的暴力行為,在離婚是可以以此為依據,主張父親是過錯方,因此母親可以多分到一些財產。

17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按法律規定算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夫妻共同財產通常平均分配。

18樓:北京誠輝律師

你好,你父母是94年2月1日前一起居住,是承認事實婚姻的。所以父母的婚姻關係成立。父母離婚,可以分割共同財產,母親做為弱者,父親有暴力行為,屬於過錯方,可以多分一部分給母親。

如果孩子末滿18周歲,父母都需要出撫養費的。

19樓:51cto鄧鵬

1、1994年2月1日之後同居的,就不受法律保護;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20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中規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因此,你父母在87年就具備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因此屬於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夫妻共同財產是要進行分割的。

事實婚姻是否受法律保護

21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法制網bai-法律問du答服務團隊為您解答如下:zhi

22樓:巡迴中國

不受法bai律保護;

事實婚姻是作為du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zhi式dao,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版

結婚登權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未登記結婚而同居的,有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這兩種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事實婚姻也是由於我國的特殊國情而衍生出來的,存在於大部分的農村地區,由於農村地區的條件艱苦,各項法規宣傳不到位,**辦事人員的態度惡劣無法向廣大群眾解釋清楚,久而久之事實婚姻也就存在大部分的農村地區雖然現在國家也承認這種婚姻方式,但是沒有形成完善的相關的法律法規。

23樓:律圖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

24樓:foggy金牛

2010年新出台的《婚姻法》在實施時,已取消了事實婚姻的說法,事實婚姻已被同居關係所代替,同居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2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事實婚姻有兩個重要的界定點:1、以夫妻名義一起生活。2、別人都以為你們是夫妻(或者舉辦過婚宴)。

如果沒有這樣的前提,法律上只是認定你們談戀愛的男女,分手如何處理,只是道德約束的範疇。

26樓:匿名使用者

所以說,事實婚姻是指在94年以前的,現在已經沒有了事實婚姻的說法。所

回以你的狀況也就答是非法同居,非法同居雖然不犯法,但是法律是不會保護你的婚姻、財產的,自然你也就無法、無權要求補償,事實上離婚並不需要男方給女方補償,沒有依據,但如果是合法的婚姻則可以平分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但顯然你連證都沒領,自然不能要求平分財產。 所以結論:你沒有權利和依據要求補償。

你所謂的他的認錯,只是道德層面,他並不真正需要認錯。流產並不僅僅他的錯,甚至只能說是意外,並不構成他補償你的依據,當然也許流產費可以雙方共同出。

27樓:匿名使用者

事實婚姻本來就是對bai婚姻法的褻瀆,du已經取消這種說法了zhi,如dao果承認事實婚姻,內

大家就不必辦理婚姻容登記了,況且生出的孩子也沒有身份證上特別註明,那誰他們的吃飽了去登記?!所以現在只有非法同居一說,匡正法律的權威性,避免法律怎麼解釋都對,說是鹿就是鹿說是馬就是馬。

28樓:匿名使用者

以我國現行的婚姻法規定,事實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此事你只能和男方協商解決。

事實婚姻的遺產繼承受法律保護嗎

29樓:匿名使用者

一,不受法律保護:

1,現行法律法規中,沒有事實婚姻的說法;

2,當事人是否是夫妻關係,以婚姻登記機關(民政局)記錄的為準(結婚證);

3,法定繼承人裡的配偶是指合法的夫妻,而不是事實婚姻;

4,只有在死者生前留遺囑明確說明是由當事人繼承的情況下,當事人的繼承權才得到法律保護。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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