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婚姻法律承不承認,法律承不承認事實婚姻

時間 2022-11-26 00:25:48

1樓:匿名使用者

不承認,新婚姻法實施後,不承認事實婚姻

2樓:逐日楓中舞

當然成立了

有結婚證就是被法律承認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親自到場簽字登記,要不然是不能夠發證的,那女的關係網也太強大了吧,單方也能辦到結婚證,我十分懷疑那證件的真實性,所謂的補辦,是在原有的基礎上才能補,那網上都沒記錄她是怎麼補的?這樣的婚姻絕對不被法律承認,婚姻關係也不成立.

4樓:葉孤永福

根據2001年最高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係處理(除非雙方補辦了結婚登記)

你們1981年就開始同居,可以按事實婚姻處理。女方雖然去補辦了結婚證,但因為登記有瑕疵,該登記不能作準。儘管如此,你們雙方在81年同居,是在94年以前,那麼你們之間已經建立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的事實婚姻關係,可以作為合法婚姻同等對待。

法律承不承認事實婚姻

5樓:匿名使用者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事實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答案abcd都是錯誤的。

6樓:戚廣利

b.事實婚姻是無效的,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d.重婚罪侵犯的是配偶權,如果b女同意,則a不成立重婚罪。

7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我國對於事實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為分水嶺的,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8樓:新咖看娛

一樓正解,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就構成重婚罪,看是不是構成重婚罪不以民法角度是否承認事實婚姻為標準。以夫妻名義同居,乙個重要標準就是「周圍群眾認為」(好像這條依據是有相關司法解釋的,具體哪一條我記不住了)。

民法裡面,新婚姻法頒布以後,是不承認新婚姻法生效以後的事實婚姻的。但同時法不溯及既往,所以新婚姻法生效以前的事實婚姻依據的是老婚姻法,還是承認的。

9樓:匿名使用者

額。。這個題沒有正確答案。a構成重婚罪。

但同時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重婚罪是已經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均構成重婚罪。《刑法》第258條前半句「有配偶而重婚的」包括有配偶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情形。

10樓:

應選:abcd。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公開居住的,就構成重婚行為。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縱橫法律網 潘學平律師

12樓:匿名使用者

a、b、c、d 的說法全部是錯誤的。

縱橫法律網 簡軍律師

沒辦結婚證法律上承認婚姻關係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對於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同居期間的財產適用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沒有約定者,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被認定為同居關係的,同居期間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同財產,該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雙方個人財產,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無論是哪一種關係,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與對方的財物,按贈與關係處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應根據雙方同居生活時間的長短,對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返還。

事實婚姻關係的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同居關係的雙方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的規定,無論是事實婚姻關係,還是同居關係,雙方離異時,其子女撫養問題均依照婚姻法的這一規定辦理。

14樓:八三老人

未辦理結婚登記不屬於合法夫妻,不必辦理離婚手續,協商解決即可。

15樓:海警

1、沒有領結婚證的風俗婚姻法律上不承認結婚;

2、這樣的婚姻辦理離婚,法院不受理。

16樓:藍心銀

如果還只有兩年,說明你們是1994年2月以後按習俗辦的婚禮,按目前的規定來看,由於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因此你們只是同居關係,而不存在婚姻關係,不存在離婚的問題,也不用告到法院去。直接分開就是了。

17樓:

沒有結婚證就不算合法夫妻!

18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的婚姻法律是不承認的,詳細情況請看參考資料。http://www.court.gov.cn/

19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

20樓:風騷的我

結婚三年了沒得小孩沒得結婚證,能上法律嗎?

中國公民在境外結婚,中國會不會承認其法律效果?

21樓:大大大大倩倩

承認。我國原則上承認在國外結婚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將結婚證在當地做公證,再到我駐當地使領館做認證,回國出示此證即可在法律上獲得有關單位的承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居國外的,他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的規定,兩個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照婚姻締結地法律結婚。

只要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婚姻關係在中國境內有效。

22樓:易通國際諮詢

中國是承認的,在國外登記結婚,如不違反中國的婚姻法,中國是認可的

國外結婚證在中國使用,得經過中國駐該國使館認證

23樓:儆櫟

中國公民境外結婚,只要不違背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婚姻關係在中 國境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居國外的,他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的規定,兩個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照婚姻締結地法律結婚,只要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婚姻關係在中 國境內有效。

24樓:觀察者說

我國原則上承認在國外結婚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將結婚證在當地做公證,再到我駐當地使領館做認證,回國出示此證即可在法律上獲得有關單位的承認。但是同性結婚違反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據了解,即使婚姻締結地承認此類婚姻,我國也不予承認。

25樓:張_傲天

只要不違反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我過法律對公民的婚姻都保護!

2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承認,但是違反我過限制性或強制性的法律應該就無效了.

27樓:巨神的遺產

如果婚姻締結地法允許同性結婚

那麼婚姻有效

中國也承認這個婚姻的效力

這個問題 我今天看到第3遍了

中國承認其法律效果

28樓:瀟雲仙

同性結婚 ?什......什麼意思?

我國法律是否承認事實婚姻

29樓:

對於在1994年之前未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構成事實婚姻,94年之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不構成事實婚姻,只按同居關係處理。

30樓:逍遙

現行婚姻法不承認事實婚姻,我國承認事實婚姻的時間是1994年2月以前!

31樓:蔣德順律師

我國對於事實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為分水嶺的,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法律上承不承認這樣的夫妻關係

32樓:深圳的律師

根據我國法律,他們不算夫妻,屬於非法同居關係。如解除關係,在非法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應當進行分割;如果該小孩確認是他的且解除後跟女方生活,他也應當承擔撫養費。

33樓:嘻嘻哈哈叔叔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按事實婚姻處理

34樓:這個☆胖子

根據我國現有的《婚姻法》規定,沒有辦理結婚證的他們應當只算同居關係,在法律上不構成夫妻關係

35樓:梅梅雪雪

新婚姻法規定,肯定不算

36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是不會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的!因為婚姻法規定,處於欺騙或者威脅下的婚姻是不與支援的!這個女的在結婚前就隱瞞了事實真相,以孩子是這個男人為由騙取了婚姻,國家是不與承認的!

37樓:含笑詩語

以構成婚姻事實了~算的

38樓:青山神男

亂!!!!!這個女人不好。

39樓:菸灰燙手一

不承認 屬非法同居...

請問,結婚十七八年,沒有結婚證,孩子都十七啦,這樣的婚姻法律不承認嗎

40樓:張偉傑律師

不是事實婚姻,是非法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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