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同居已有事實婚姻,分居後財產怎麼分

時間 2022-04-24 08:16:18

1樓:華律網

我們都知道,男女同居的合法條件之一是登記結婚,否則的話民間搞的新娘過門儀式等都不作數,而有些男女同居後雖然沒有依法登記,但是周邊所有人都承認夫妻關係,達成一定條件可成立事實婚姻,而成立事實婚姻後又分居的,實踐中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只有滿足婚姻成立必備的所有條件成立的事實婚姻,在分居後才能適用婚姻法上的財產分割規定,即按如下處理:1、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2、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不滿足事實婚姻條件的按照一般男女分居財產分割辦法:1、依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仍歸其個人所有;2、對於屬於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原則上應該由雙方進行均分;3、不屬於共同財產的歸各人個人所有,無權要求進行分割。

2樓:踏雪512無痕

男女同居的合法條件之一是登記結婚,否則的話民間搞的新娘過門儀式等都不作數,而有些男女同居後雖然沒有依法登記,但是周邊所有人都承認夫妻關係,達成一定條件可成立事實婚姻,而成立事實婚姻後又分居的,實踐中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男女同居成立事實婚姻的首先得滿足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即要求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並且這個同居的行為在1994年2月1日前就開始,這個時間以後的都不作數。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現在也有許多同居男女以夫妻名義,這點要求事實婚姻即如此。

3、同居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對此結婚的實質條件具體包括如下: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即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雙方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只有滿足以上必備的所有條件成立的事實婚姻,在分居後才能適用婚姻法上的財產分割規定,即按如下:

1、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2、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不滿足事實婚姻條件的按照一般男女分居財產分割辦法:

1、依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仍歸其個人所有;

2、對於屬於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原則上應該由雙方進行均分。

3、不屬於共同財產的歸各人個人所有,無權要求進行分割。

最後,其實現在很多人以為以夫 妻關係同居的,那麼屬於事實婚姻,一旦雙方感情發生變化,可以按照婚姻法規定處理財產,其實不然,事實婚姻有限制條件,並且隨著時間的推移,事實婚姻勢必退出歷史舞台。

3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沒有事實婚姻之說

非法同居關係,分居後,財產可以協商處理

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處理

4樓:我的青春你我做主

不承認事實婚姻,各自的財產各自得

5樓:匿名使用者

不承認事實婚姻,各自的財產各自帶走

同居多久可以算事實婚姻,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

6樓:小蟲草

我國對事實婚姻並不是通過同居年限界定的,他的構成首先是男女有婚姻的意思並且有共同生活的實質,表現為社會上一般亦承認其為夫妻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只是缺少登記這一形式要件。我國司法解釋明文規定,不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但在新婚新法中對事實婚姻的態度好象有點緩和,第八條規定未辦理登記的應補辦。由此看來目前實務中如對於事實婚姻起訴的,法院還是得按照非法同居的關係處理。

所以如果同居期間真的發生了糾紛,還是先補辦登記比較好,因為補辦結婚登記是有溯及力的,婚姻的效力是從雙方均符合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94年以後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只能算是非法同居。

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1、對全部財產進行清點和估算。先確定哪些是屬於私人財產,哪些是屬於共同財產。

然後估算出共同財產的價值,並經雙方認可。2、確認每一項財產的產權,即搞清每一項財產應該屬於誰。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開始共同生活後,雙方會共同購置或擁有一些財產。

最常見的有家具、家用電器、房產、汽車、銀行存款、**、**、債券、藝術品、古董、名貴寵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購置這些財產時,如果雙方當時沒有做任何約定,從理論上講,應該這樣確認產權:(1)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戶的,產權就歸誰(如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藝術品、古董等)。

(2)如果不需要登記的,原則上由誰購買、使用、照顧、保管就歸誰。(3)如果是雙方共同購買、使用或照顧、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電器、家具、寵物等),則應通過協商,決定由一方完整地獲得該財產,而另一方則獲得相應的價值補償(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債權、股權、期權、其他財產的所有權、實物等)。(4)不適用上述原則的,則由雙方協商解決。

3、對財產進行合理的分割。假若財產產權所反映的狀態,並非為合理或真實的狀態,雙方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對產權進行合理的調整和分割。綜上,是關於「同居多久可以算事實婚姻」以及「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的有關同居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通過上文的介紹,您應該已經知道,同居期間的財產一般按照共同生活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為共有、約定的財產按約定處理的原則來分割。此外,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有一大難題,即舉證困難。因此,建議您在遇到有關同居財產分割的法律問題時,建議您最好是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他們給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意見。

7樓:九尾鬼龍

三年以上

行為及方式要以夫妻名義公眾

舉例一起同居但從來不在人前一同出現

或出現不按夫妻介紹等等是無效的

財產先要定性是否夫妻關係

戀人關係是誰的歸誰除非主動放棄

8樓:趣味淘精

一定要有結婚證。,如果沒有,同居只算非法而已

9樓:杜爾特

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的說法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辦結婚證才能是有效婚姻吧

關於處理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是怎麼規定的

事實婚姻財產分配怎麼分

11樓:華律網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要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對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有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財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12樓:

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對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一、事實婚姻的認定  對於構成的事實婚姻,我國法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二,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認定標準如下: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財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事實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男女雙方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事實婚姻離婚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事實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三,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對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13樓:浮屠的燈塔

事實婚姻財產分割將怎樣分割

14樓:pool尼

婚後財產收入分配為夫妻雙方以各50%分配。

解除同居關係後財產如何分割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具體而言,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作如下劃分:

(1)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和非人身關係財產,因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如賠償金、憮恤金、醫療費、保險費、救濟金等。非人身關係財產如勞動創造的產品、工資、產權收益等。

(2)原始取得財產和繼受取得財產,原始取得如生產創造的財富、勞動所得、孳息。繼受取得的財產如買賣所得、受贈財產、繼承財產。

(3)同居前取得的財產和同居後取得的財產,這裡同居後取得的財產又分為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

在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前的財產如無特別約定仍屬於一方所有,比如個人的工資、獎金收入等,即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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