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一方所欠債務,屬於同居雙方共同債務嗎

時間 2022-08-29 11:04:19

1樓:蝴白焆

趙紅燕律師解答:您好,首先,根據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針對您所說的情況,他欠的債若是為你們共同經營生意使用,應認定為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形成的債務,所以一方所欠債務,另一方對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根據《適用婚姻法問題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比照婚姻法相關規定,同居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或者同居雙方約定在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除外。

2樓:靜的窒息

同居期間的債務應該認定為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1.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同居期間一方所欠債務,屬於同居雙方共同債務嗎?

3樓:華律網

同居期間一方欠下的債務,有可能是共同債務,由於同居關係不同於夫妻關係,不能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來處理,一般個人借的錢由借款人自己償還。但是如果借錢是用於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的債務,則屬於雙方共同債務,債權人可以向雙方主張債權。例如,一方同居期間借錢購買汽車,而用於與女朋友合夥的店鋪拉貨,這欠的錢如果男方不還,債權人是可以要求女方清償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由此可知,無論各種債務,涉及共同償還的可能性的時候需要分清是否屬於共同債務,然後再確定應由誰來承擔,一般來說債務不會因為債務人的身份關係而改變。

4樓:強冷易

趙紅燕律師解答:

您好,首先,根據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針對您所說的情況,他欠的債若是為你們共同經營生意使用,應認定為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形成的債務,所以一方所欠債務,另一方對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比照婚姻法相關規定,同居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或者同居雙方約定在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除外。

同居期間的債務誰承擔

5樓:華律網

同居期間男女開銷難以控制,有時候會因為錢不夠用而進行借款,很多時候往往是男方一方去借款,而女方不知道,如果說男方無力承擔債務,那麼女方是否應該承擔,關於同居期間的債務誰來承擔的問題關鍵在於判斷錢用哪去了,是否屬於共同債務。關於未婚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誰來承擔的問題,主要是認定如何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具體看債權、債務產生的原因:1、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

可以確定份額的,依份額享有和承擔。2、因撫養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及贍養形成的債務為義務人個人債務。說白了就是如果同居雙方中一起借錢用於一起生活支出,或者生產投入,比如借錢給房租,購置家具,購買運營車輛等,這些債務即使不是雙方一起借款也是由雙方共同承擔的。

但是如果能夠證明是一方個人債務,那麼就不用承擔起債務。

6樓:墨陌沫默漠末

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的處理作了如下具體規定:

1、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解除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3、分割財產時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4、同居期間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5、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且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以根據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凡前乙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乙個婚姻關係。

前乙個婚姻關係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7樓:濰坊律師徐振才

同居期間雙方無權利義務關係,可以不必償還,你沒有義務,濰坊的離婚律師徐振才之解答。

8樓:

你沒有義務償還債務。

同居期間男方給父母看病欠下的債務 屬於個人債務還是同居共同債務

9樓:正商觀察者

由於雙方屬於同居關係,婚姻法不支援也不鼓勵,不在法律調解的範圍內。這是雙方對自己生活狀況的選擇。也就是說這種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為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因同居關係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同居期間一方欠下的債務,是雙方共同債務嗎

10樓:華律網

同居期間一方欠下的債務,有可能是共同債務,由於同居關係不同於夫妻關係,不能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來處理,一般個人借的錢由借款人自己償還。但是如果借錢是用於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的債務,則屬於雙方共同債務,債權人可以向雙方主張債權。例如,一方同居期間借錢購買汽車,而用於與女朋友合夥的店鋪拉貨,這欠的錢如果男方不還,債權人是可以要求女方清償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由此可知,無論各種債務,涉及共同償還的可能性的時候需要分清是否屬於共同債務,然後再確定應由誰來承擔,一般來說債務不會因為債務人的身份關係而改變。

11樓:愛之兵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第11條明確規定,「解除關係時,同居期間為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3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問題

喻某(男)是一家**公司的老闆,家底殷實,經人介紹認識了水某(女),經過一段時間的交往兩人準備登記結婚,喻某發現水某平時花錢大手大腳,於是二人在婚前兩人辦理了財產公證,約定了婚後財產和債務均由個人承擔,水某在好友章某的陪同下辦理了公證。婚後,水某依舊大手大腳,很快經濟上就出現了問題,於是她向好友章某借了三萬塊錢,可是卻沒有按期還款。於是章某找到喻某,要喻某替水某還款,喻某認為這些錢是水某借的,與自己無關,那麼喻某有義務替水某還錢嗎?

律師解答

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這則案例中,章某明知喻某和水某在婚前辦理了財產公證,約定婚後債務各自承擔,那麼她就只能向水某主張債權,而不能要求喻某還款。

法條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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