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的歸屬如何認定,同居期間的財產怎麼分

時間 2022-02-18 07:10:05

1樓:平法平

協商處理,非法同居關係,法院不受理,財產糾紛案件法院受理。

婚姻法解釋二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樓:匿名使用者

有約定的(書面)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歸各自所有;相互借貸的,屬個人債務。

3樓:阿亮侃侃球

沒有結婚是不受婚姻法保護的,按民事處理

4樓:匿名使用者

一、未婚型同居關係財產糾紛問題

1、同居雙方之間財產分割糾紛。處理這類糾紛,可按雙方分別所有來處理,即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而無法認定歸屬的則由雙方平分。

2、同居雙方之間財產贈與導致的糾紛。本類糾紛有兩類情形。一是贈與行為發生後,一方又反悔而產生爭議。

該項爭議可直接適用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二是一方贈與行為發生後,由於本人生活或對家人的扶養出現重大困難時,如贈與方喪失勞動能力,本人或家人主張撤銷贈與而與受贈方發生糾紛。對於這類糾紛有兩種思路,一是按贈與合同之規定;二是按有利於贈與方來處理。

二、單婚型同居關係與雙婚型同居關係財產糾紛問題

1、同居雙方之間的財產分割糾紛。此類糾紛一般不涉及贈與財產的問題,其處理思路可參考前述未婚型同居關係財產分割糾紛。

2、同居一方與對方配偶或家人之間的財產糾紛。此類糾紛一般與同居雙方財產贈與有關。在單婚型同居關係中,因未婚方贈與已婚方財產而生糾紛可參考上述未婚型同居關係中的贈與處理模式。

已婚方贈與對方財產引發的爭議主要出現在受贈方與已婚方配偶之間,當前法律實踐傾向於保護已婚方配偶。立法者與司法者在對待這類財產糾紛時應綜合考慮以下幾點:

1.已婚同居方配偶在婚姻關係中有無重大過錯;

2.已婚同居方與其配偶在婚前對雙方財產歸屬是否有明解約定;

3.與已婚同居方同居的相對方是否是未婚善意同居方;

4.女性同居方的身體是否因同居而受到了損傷;

5.已婚同居方是否得到過對方在財產上的幫助;

6.同居雙方是否生育小孩。

好律師網參考

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看法院如何認定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2.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雖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雙方對財產的取得均有貢獻,該財產應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

3.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能夠證明為一方當事人所有的除外。

4.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5.同居期間共同財產應適用平等分割原則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第11條明確規定,「解除關係時,同居期間為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那麼,同居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

6樓:閆綠柳悉丁

同居不存在共同財產,如果存在雙方共有的財產,如合夥買車、買房、經營企業等,則按照民事上普通共有來處理。

如何界定同居期間的個人財產和共有財產

7樓:匿名使用者

割歷來是當事方爭議的焦點,也是法院判案的難點。相關的法律依據只有乙個相近的司法解釋,就是1989年最高院公布實施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那麼是否所有的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均可適用這個法律依據呢?答案是否定的。本人進行如下深入剖析。

1、「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介定。

(1)在內部關係上,以夫妻相稱。

以稱謂表示夫妻相稱。以夫妻相稱可表現在稱謂上互稱「老公」、「老婆」、「愛人」「親愛的」、「寶貝」等極其親密詞語,或者帶有只有長輩至親才能稱呼的「小名」、「暱稱」,或者是專屬於兩人之間的帶有特定親密含義的「愛稱」等。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僅憑藉雙方之間向外人介紹對方時用「這是我朋友」,就徹底否定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

道理很簡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那麼在向外人介紹時低調一些,含蓄一些,是人之常情。

以行為表示夫妻相稱。表現在:雙方搬到一起共同居住;互相履行象夫妻關係一樣的性權利和義務;生活上互相關懷、互相照顧;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幫助、互相支援;經常結伴快樂出遊;雙方已經到專業影樓拍攝了婚紗照,製作藝術影集和展示**。

(2)在外部關係上,以夫妻相稱。

以稱謂表示夫妻相稱。向雙方的家人、親屬、朋友、同事介紹對方是自己的「老公」、「老婆」、「愛人」等。

以行為表示夫妻相稱。如:共同接待、安排雙方父母、親屬、同事、朋友的探訪,接待中分工負責、井然有序、不分你我;時逢佳節(尤其是春節),雙方共同購置年貨、禮品共同去探訪雙方的父母、親人;共同參加各自單位組織的外出旅遊,公開共同居住,不避耳目;雙方經常、頻繁地互為**行為,比如**對方辦理銀行卡、銀行取款、購買生活物品、簽訂各種合同、**與對方所在單位的同事或者朋友之間的經濟往來等等。

(3)在經濟關係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如果雙方雖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經濟上彼此獨立,支出實行aa制,或者約定三七或四六的比例承擔,那麼雙方取得的共同財產如無另外約定,就要以按份共有關係去認定。大部分同居關係中,男女雙方對於日常支出往往都是不分彼此的,如柴公尺油鹽、煤水電費等,誰也無法準確計算到底各自承擔多大的比例,如果真的分得很清的,兩個人可能同居時間也不會太長了。

所謂主要收支混同,也就是雙方對於購房、購車、購整套家用電器、裝修房屋等等必須動用雙方經濟資源的消費時,齊心協力、共同湊錢、共渡難關。在這種情況下,出錢的多少並非是至關重要的,重要的是雙方在思想上、行為上是否將對方作為自己的經濟共同體。

(4)對共同生活的貢獻上,不分大小、不分彼此、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對於沒有工作的全職太太(也可能是全職老公,現實較少)將主要精力致力於做家務、伺候雙方父母、撫養小孩、料理對方生活付出較多的,雖然都在花對方的錢,積累的財富,如雙方無另行約定,本人認為也應按共同共有對待。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有的雙方都上班掙錢;有的一方掙錢,一方做家務為主;有的一方掙得多、工作也輕閒,家務也負擔得多。家庭事務總量是一定的,一方付出得少,對方必然付出得多,但總的原則是雙方都積極地為共同生活而付出,雙方也都能體諒、包容、理解對方對共同生活的所作的貢獻,並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一直穩定、和諧地共同居住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收入也當以共同共有對待。

總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應綜合評定,切不可以點斷面,以偏概全。不能單獨以「未以夫妻名義對內相稱」、「未以夫妻名義對外相稱」、「未出資購置某項財產」、「沒有掙錢養家」、「經常不在家吃飯」、「為了讓父母歡心才帶他(她)共同探親」、「各拿各的工資卡」就認定雙方未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同居財產分割案件當中,想將共同生活的全部事實都舉出強而有力的證據是根本不可能辦到的,但舉出必要的、基本的證據是需要的。

如:雙方共同出遊時的甜蜜、放鬆的**(包括**的**),證明雙方已經明確關係,並親密無間;

婚紗照,證明雙方已經將對方視為自己的「愛人」或者「配偶」;

接待雙方父母共同出遊**,證明雙方已經對父母宣稱雙方之間的男女關係;

在雙方日記、通話、簡訊、郵件、書信中所體現的雙方以夫妻相稱的稱謂及相互經濟關係,證明雙方之間已經在進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生活;

雙方互相**對方的對外事務(取款、簽合同、代交費等),共同投資、共同購置大件財產,為共同生活或對方事務付出勞務或者支出費用的相關證明(證人證言、各種生活支出費用單據等),證明雙方已經將對方作為自己的經濟共同體對待。

2、以下一些情況,不應將其取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對待。

(1)雙方同居之前約定了財產歸屬的,如該約定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則應當履行和遵守;

(2)雙方短暫同居(如只有幾個月),經濟上混同程度較低,只有小額往來,對大件財產分割應側重對該大件財產的貢獻大小來酌定所佔份額,一般如達不成協議,只能由法院酌定判決;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無論該異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積累的財產均不能按一般共有關係處理,應主要考查雙方對該財產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財產自願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無效(因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惡意、違背公序良俗地擅自處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純個人財產自願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有效(因為任何公民都有權獨立處分完全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

(6)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因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7)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

(8)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取得的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財產。

(9)一方同居之前的個人財產,以及因該個人財產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紅利等),一般仍作為該方的個人財產對待。

(10)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對外仍視為個人債權、債務,但雙方之間一般應按共有債權債務享有和承擔。

綜上所述,對於以夫妻名義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應充分考慮雙方的男女關係、經濟關係、對共同生活的貢獻、同居的「程度」和「時間」,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間所得財產不能簡單地認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還是個人所有。

8樓:

沒有結婚證,法律不保護。

分手了,同居期間的財產應該怎麼分配

9樓:華律網

一般而言在同居生活中,雙方各自

生產經營所得應該歸各自所有,如果為共同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同居雙方約定為共同財產的應該為共同財產。《物權法》第99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因此,在同居期間,二人共同使用或者支配財產時,不需要分割,一旦二人的同居關係解除,就出現了分割財產的必要性。《物權法》第104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因此,對於按份共有,可以根據出資額或者雙方約定確定占有共同財產的份額,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無法區分份額的則平分。對於共同共有,則一般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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