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事實婚姻,事實婚姻與一般的合法婚姻的不同

時間 2022-02-12 07:52:48

1樓:天蟾如月

現在已經不存在事實婚姻了。未辦理手續而同居的,就是同居不是婚姻。即便是有後代的也是同居而不是婚姻。

2樓:匿名使用者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有什麼不同

3樓:匿名使用者

怎麼說呢,事實婚姻是94年2月以前的一段時間被認可的,一般是那種辦了酒席但是沒有領證的婚姻關係,現在結婚必須辦理登記,那特定時間段的事實婚姻也是合法有效的。

事實婚姻和合法婚姻的區別

4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劉學品和張艷同村居住,兩人在高中畢業前確立了戀愛關係,並將此事告知父母,雙方父母均表同意,後兩人均未考上大學,於是便雙雙回家務農。1994年11月,劉學品和張艷即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次年,兩人舉行了結婚儀式,邀請朋友和同學參加,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後兩人感情惡化,遂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

問題:劉學品和張艷是事實婚姻嗎?

答:我國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也規定: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因此,劉學品和張艷之間不是一種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

所謂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的結合。由於種種原因,事實婚姻在現實中尤其是在農村中存在很多。

對事實婚姻而引起的糾紛,我國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區別對待。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分別規定:(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實施之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既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3)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使當地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的,也不能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有效,而只能以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從以上的規定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國法律從1994年2月1日起便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也就是說那時起,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又起訴離婚的,即使當地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的,也不能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有效,而只能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本案中的劉學品和張艷是1994年11月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他們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只能是解除他們之間的非法同居關係,他們的財產只能按照各人所實際取得的份額分割,而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

5樓:謝明錄律師

現在已經沒有什麼事實婚姻,這是歷史遺留問題,即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沒有依法登記雙方以夫妻名義生活,而合法婚姻即指婚姻登記的婚姻。

合法婚姻和事實婚姻的區別

6樓:正氣長春

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新的《婚姻法》出台後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沒有領取結婚證而同居的,只是非法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因此,如果你前期沒有領取結婚證而和別人生了小孩,而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如果現在你要和自己愛的人結婚,不屬於重婚。

7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重婚罪指的是第乙個是法律婚,後乙個是和別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婚.

你那不算的哦.

8樓:

合法婚姻就是經過註冊的,法律上承認的婚姻

事實婚姻就是沒經過註冊,但有夫妻事實的行為的婚姻你沒結婚沒去民政局註冊,當然不屬於重婚

你這個問題是屬於,道德的問題和你個人責任的問題

新婚姻法中是如何解釋事實婚姻的

9樓:lee羅亞輝

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擴充套件資料

《婚姻法》規定: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畫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10樓:yy骷髏神

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了,1994年2月新婚姻法頒布後就取消事實婚

姻了 沒有結婚證的法律不予保護 新的《婚姻法》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也就是說,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 另,對於以前成立的事實婚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規定: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而關於事實婚姻是否可認定重婚罪的情況與上述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法復[1994]10號) 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後發生的事實上的重婚關係是否按重婚罪處理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答覆如下: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所以現在談事實婚姻應分別情況,也就是說,在民法上除94年2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而在刑法上一直是「事實婚姻可以構成重婚罪的」。

11樓:你猜

新的婚姻法不承認事實婚姻了 現在是同居關係 只要這種關係發生前當事人雙方的任何一方也沒有登記結婚就沒事 要有就構成重婚罪

12樓:愛刷

早在1994年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這個說法 案件發生在94以前還是可以引用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女方怎麼起訴離婚,請問事實婚姻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的司法解釋 一 規定,未按婚姻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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