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什麼叫無效婚姻,什麼是事實婚姻

時間 2022-08-25 15:59:40

1樓:匿名使用者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的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未達到法定婚齡的;2、重婚的;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當事人為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4、當事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無效婚姻的解除

只要是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予以解除。

誰可以提出解除無效婚姻?(1)任何人發現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和揭發;(2)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3)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

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係,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一)事實婚姻概念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的存在,將不利於我國婚姻質量的提高不利於優生優育工作的開展,它將不可避免地為家庭關係和社會關係帶來不穩定的因素。因此,一旦社會條件成熟,就應在法律上徹底消除事實婚姻。

(二)關於事實婚姻的立法主義 第一種是不承認主義,即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如目前日本法律規定,結婚不進行申報登記,夫妻財產契約便不能對抗第三人,夫妻間也無財產繼承權。個別國家採用此制度。

第二種是相對承認主義,即法律為事實婚設定某些有效條件,一時具備了這些條件,事實婚便轉化為合法婚。其條件為:

一是補辦法定手續,如法規定,凡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無效,但可重新履行法定程式而使之有效。

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同居年限,如共同生活2年、3年、5年或一方死亡前共同生活3年,只要同居期間沒有提出過無效之訴,該項婚姻即視為自始有效。

三是經法院確認,符合法律規定的單身與穩定條件,如古巴家庭法還規定,如其中一方不具備單身條件的,經法院確認對善意一方及子女亦可發生正式婚姻的效力。這種立法主張正逐漸被更多國家所接受。 第三種是承認主義,即法律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承認其效力。

一部分國家採用這種立法主張。

(三)我國政策、法律對事實婚姻的態度 我國婚姻法對事實婚姻問題沒有明文規定,但實踐中一直遵循如下原則:

第一,一切事實婚姻,一律確認為違法婚姻。

第二,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按無效婚處理。

第三,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只有在補行登記後才能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

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同時期,我國法律、政策對事實婚姻不同的態度和主張。

第乙個階段為1980年婚姻法生效之前,即1981年1月1日之前。這一時期,只要當事人具備事實婚姻特徵,即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認為是夫妻關係的結合,都按事實婚姻對待,並責令補辦登記手續。此時期可視為對事實婚姻採取的是承認主義。

第二個階段為1981年1月1日現行婚姻法生效之後至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此時期可視為對事實婚姻採取的是相對承認主義。

第三階段為1983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此時期對事實婚姻採取的仍是相對承認主義,但條件比前一時期限定的嚴格。

第四階段為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件》施行之後。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此時期可視為對事實婚姻採取的是不承認主義

2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還有一種就是一審判決准予離婚,在上訴期限內一方與他人結婚形成的婚姻是是無效婚姻

事實婚姻是指當事人以夫妻名譽長期穩定共同生活。沒有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就構成事實婚姻

3樓:匿名使用者

無效婚姻是指兩個人在一起了或者是進行了結婚儀式\但是沒有領結婚證,只要是領取了結婚證的都是有效婚姻.

無效婚姻和事實婚姻的區別,哪些情形下的婚姻

4樓:

一、無效婚姻和事實婚姻的區別

無效的婚姻當然是指違反法律規定,不能被認可其效力的婚姻。

法定無效婚姻與被子撤銷的婚姻統歸無效婚姻。

現實生活中還有當事人利用偽告的身份證申請登記的婚姻也因欺詐損害他人利益,屬無效民事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該婚姻應定義為無效婚姻。

事實婚姻就是符合結婚條件的無配偶的男女雙方,沒有經登記的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這種行為被認定為是事實婚姻,即法律承認這之前的這種行為可以不經登記具有婚姻的效力。

1994年2月1日之後的這種行為不具有婚姻效力,當事人可以採取補辦結婚證的方式產生婚姻效力,效力及於行為產生時,具有塑及力。否則當事人不被行為所約束。並且因婚姻法解釋二對解釋一的修正,僅存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種情況可以解除同居關係。

二、哪些情形下的婚姻是無效的

婚姻法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簡答題:事實婚姻,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有什麼聯絡和區別?

5樓:匿名使用者

1事實婚姻必須開始於1992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符合其他

登記結婚的條件,例如年齡,非三代內血親等等2無效婚姻是指出現以下情況,該段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3可撤銷婚姻:一般指的是結婚的一方或者雙方,並非自願結婚的,且結婚未滿一年,可以申請撤銷婚姻

事實婚姻,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有什麼聯絡和區別?

6樓:淮安浙江人

1、無效婚姻

是指具有《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四種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婚後仍然沒有**的;4、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這四種婚姻都是自始無效。

無效的婚姻不是事實婚姻,雖然他們以夫妻相稱,共同生活,可能還哺育了子女。

無效婚姻的解除,同可撤銷的婚姻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解除,只有婚姻一方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而無效婚姻的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請,其他利害關係人也可以提出申請。

2、事實婚姻

是指符合結婚要件的男女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未履行結婚登記的婚姻狀況。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對待,而自《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以後,具備結婚實質要件而在訴訟離婚之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係對待,而不是事實婚姻。

也就是說,自1994年2月1日以後同居的男女,雖然具備結婚的一切實質要件而不辦理結婚登記的,是同居關係而非事實婚姻了。

3、可撤銷的婚姻

是指男女雙方雖然達到了結婚的實質要件,但一方是受脅迫而與對方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的婚姻。

與無效的婚姻不同,可撤銷的婚姻雖然被撤銷後也是自始無效,但可撤銷的婚姻可因受脅迫的當事人在結婚一年內,或者恢復人身自由後一年內不請求撤銷而成為有效婚姻。而無效婚姻即使不申請撤銷,也仍然是無效婚姻的,並不會轉化為有效。

4、同居關係

是指成年男女在較長時間內的共同公開居住和生活。

單獨以解除同居關係起訴法院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因解除同居關係而涉及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參照婚姻法及民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同居期間所生育的子女和涉及的財產,與裁定婚姻無效和撤銷的法律後果相同。

我國的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且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解除。

問下如何區分事實婚姻和無效婚姻,最好有案例!!

7樓:德子煒

現在沒有事實婚姻,全是同居。。只有刑法上有事實婚姻構成的重婚罪。。

無效婚姻

1、重婚的

2、法律禁止結婚的,例如 表兄妹

3、有禁止結婚疾病的,例如 天生的傻子

4、未到法定婚齡的,例如15歲結婚

8樓:匿名使用者

1. 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違法結合。

(1)婚姻無效的情形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③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④未到法定婚齡的。

(2)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式

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式是:有請求權的當事人、第三人包括有關單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確認婚姻無效之訴。該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由法院依法判決。

請求權人的具體範圍,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配偶或前配偶、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第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雙方的近親屬;

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3)無效婚姻的法律效果

①無效婚姻是違法婚姻,當然自始不發生合法婚姻的效力,在當事人之間不產生夫妻人身及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係。

②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③當事人所生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權利。

例:薛軍與馮香於1984年登記結婚,婚後二人育有一子薛齊。1988年,薛軍去了南方工作,並認識了劉霞。

薛軍謊稱自己沒有家室,要求劉霞與自己結婚,劉霞對薛軍產生了感情,二人於1999年4月在當地登記結婚,並舉辦了結婚儀式。2000年4月,劉霞生育一女薛華。問:

(1)從法律角度講,薛軍與誰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為什麼?

(2)薛軍與劉霞的關係是何種性質的?

(3)如果薛軍因病去世,留下遺產20萬,則薛軍的法定繼承人有哪些?

(4)如果劉霞向法院起訴離婚,薛軍與劉霞共有存款25萬,則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2. 可撤銷婚姻

(1)可撤銷婚姻的概念

可撤銷婚姻,是指已經成立的婚姻關係,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違法結合。

(2)婚姻可撤銷的情形

婚姻撤銷的事由是因受脅迫而結婚。要件:

①須有脅迫的故意,即脅迫行為人有通過脅迫行為使被脅迫人產生恐懼心理並因此而為意思表示的故意;

②須有脅迫的行為。即脅迫人須有以加害、威脅被脅迫人的行為,並達到使脅迫人產生恐懼的程度;

③脅迫須具有違法性。包括目的非法和手段非法;

④須被脅迫人因恐懼心理而為意思表示與脅迫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3)撤銷婚姻的程式

①撤銷婚姻必須有撤銷行為,僅有可撤銷的事由而無撤銷行為的,其婚姻的效力並不消滅。

②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意思表示,須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作出,而非向相對人作出。

③如果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只能經由訴訟程式處理。同時,此請求權的行使僅限於受脅迫的當事人,並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該項請求權因法定期間的經過而歸於消滅,逾期不行使,可視為默示的放棄。但是受脅迫一方結婚後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請求撤銷婚姻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3. 婚姻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具體後果同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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