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八三老人
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國法律已取消事實婚姻一說。
2樓:匿名使用者
這裡的「婚姻」應該包括事實婚姻關係,因為在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釋有規定。可是現實中最清楚的「事實」證據是那個「非婚生」的孩子。
3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不包括事實婚姻,同居跟事實婚姻。。。差多了吧?這個法律不好認定。
除非你能找到強有力的證據證明處於事實婚姻狀態------我覺得可能極低,你想啊,那麼多二奶呢,男的也沒算重婚罪啊。還有女人同居生孩子逼男人結婚的。。。。
你還是先離婚再結婚吧。就算婚姻關係不自動恢復,財產也要重新分的,一樣。
要是你在他宣布死亡後,領了結婚證,那又不一樣了。。。。
4樓:為妳而戰
「再婚」就是指已與別人結成夫妻關係,說白了就是領證了,新的婚姻關係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當被宣告死亡人回來之後無法與原配偶自動恢復婚姻關係,如果想恢復婚姻關係只能讓原配偶與ta現在的配偶離婚,然後再復婚才可以;如果原配偶未與其他人再婚,則自從死亡宣告撤銷之日起自動恢復原來的婚姻關係。
如有幫助望採納,謝謝
對宣告死亡與宣告失蹤的區別
5樓:
宣告失蹤,是指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神情,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自然人為失蹤人,以確定其財產關係的一種制度。宣告死亡,又稱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蹤達到一定期限後,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以便結束以其生前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係的制度。
二者的區別:
首先,二者設立宗旨不同。 宣告失蹤只是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終止不確定的財產關係。宣告死亡,結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係。
其次,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式。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蹤的,由申請人選擇。
其次,宣告失蹤的申請人沒有順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性。所謂順序性,是指前一順序申請人沒有申請的,後順序人無權申請。如,配偶宣告失蹤,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應該宣告失蹤,不能宣告死亡。
同一順序人有申請宣告死亡的,有申請宣告失蹤的,宣告死亡。
最後,法律後果不同。宣告失蹤,法院指定財產代管人,財產代管人有順序性,而且財產代管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宣告死亡,終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財產依法繼承,婚姻關係歸於消滅,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養。
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6樓:無丹羿昭
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二)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三)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人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四)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與宣告失蹤制度的設計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決失蹤人的整個民事法律關係的狀態問題,而宣告失蹤則主要解決失蹤人的財產管理問題。故宣告死亡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蹤則重在保護失蹤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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